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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罰太輕! 政院修法「過失致死罪」等同殺人:最高判10年

   2021-04-21 16:57 柯家媛 點閱:0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移工阿好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圖/壹電視)


台鐵太魯閣號發生重大事故,釀49人死亡、逾200人輕重傷,主嫌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現行最高刑責僅5年,讓外界痛批:「刑度太輕。」對此,而行政院指示修法,今(21)日上午開會確定修法版本,調高過失致死刑責,凡有情節重大、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李義祥並不適用。

現行過失致死罪,無論犯罪者情節輕重,最高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只此次台鐵出軌意外,釀15死的八仙塵爆及釀115死的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都是以過失致死論罪。因此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在今日上午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


現行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修法後,將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條且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表示,此次修法就是希望未來能夠罪刑相當,如此一來跟殺人罪的最低刑度一樣,以刑度來說,幾乎等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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