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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摸耳怒告性騷! 檢方稱:「非隱私部位」不起訴

   2021-01-14 15:28 編輯中心 點閱:0



桃園有名蕭姓男子,長時間摸同事耳朵,女子多次要求不要再摸,但蕭姓男子依然故我,讓她憤而提告性騷擾。但蕭姓男子辯稱,摸耳朵是他對熟識朋友打招呼的方式,加上檢察官認為,耳朵不算隱私部位,予以不起訴處分,消息一出,引起社會譁然。 


▼女同事長期被男同事要求摸耳朵。(圖/壹電視)


據了解,桃園一名蕭姓男子,在2019年2月到5月期間,多次摸公司某位女同事耳朵,女子已多次要求他不要再摸了,但蕭姓男子依然故我,行徑誇張,持續摸耳朵行為長達3個月之久,最後女同事忍無可忍,憤而向他提告性騷擾。蕭男出庭時甚至辯稱,摸耳朵行為是對熟識朋友的打招呼方式,而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犯罪行為必須趁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因為耳朵不屬於人體隱私部位,因此檢方認為不構成性騷擾條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 檢方稱耳朵「非隱私部位」。(圖/壹電視)


刑事雖然無法構成,但民事部分,律師劉韋廷表示,若使人感到冒犯就可以處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鍰。 刑事責任上蕭男可以躲過,但是被騷擾女子仍可提出行政申訴或是民事賠償,這起摸耳朵性騷擾事件,判決結果引發議論。


★壹電視提醒您:拒絕性騒擾請撥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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