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新北市一名男子想從土城回永和,看到路邊一輛機車鑰匙沒收走,放置物箱裡面,竟偷偷騎走,過了12小時才騎回原位停放,但車主前一晚就報案,警方根據贓車車牌偵測系統,一路尾隨這名嫌犯,等他停好,立刻逮捕偵訊,沒想到,法官引用「使用竊盜」的概念,認定嫌犯只是借車,無意偷車,已判決無罪確定。
▼男子偷騎走路邊機車過了12小時才歸還。(圖/壹新聞)
落網第一時間,林姓男子面對員警質問,僅回答「不好意思只是借騎」,加上他確實停回當初偷走的地點,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定義的「使用竊盜」概念,認定他無意偷竊,有意還車,因此不罰。但同樣是偷騎車,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下場卻大不相同,他看到這輛機車鑰匙沒拔,不告而取,用完也想騎回去。
▼法官引用「使用竊盜」概念判男子無罪。(圖/壹新聞)
周姓男子吞吞吐吐一陣子,交代不出是哪個朋友借他車,上了法院也辯稱只騎走兩、三個小時,是「使用竊盜」,卻被判刑兩個月,相較於土城林姓男子,偷用12小時,一、二審卻判無罪,都是偷騎車,判得不一樣,關鍵是停車位置。
▼文山區一名周姓男子同樣是偷車判決卻大不相同。(圖/壹新聞)
周姓男子在文山區富山路1巷偷車,警方攔他地點在木柵路上,兩處相距60公尺,被法官認定,會讓車主找不到,構成竊盜罪。兩件判決對照起來,明明偷騎比較久才還,只因為停回原位,反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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