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位吳先生三年前透過法拍買下一間公寓四樓,直到現在只進去過五次,房子擺著爛,原來,50年老房屋設計獨特,公共樓梯只能到三樓,上四樓必須進入屋內改走內梯才能到達,三樓屋主無法接受鄰居回家要路過自家客廳,但四樓屋主覺得明明是合法取得所有權,為什麼不能走,告上法院,原本一審判樓下勝訴不用開放通行,但二審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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