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一名19歲的曾姓男大生,2024年9月與好友相約慶生喝酒,他在散場時一時興起,拿出KTV的酒精,朝張姓學弟身上不斷噴灑,甚至拉開他的衣領、褲頭把酒精灌進去,最後用打火機點火,導致張姓學弟當場燒成火球,緊急送醫搶救雖撿回一命,但全身39%嚴重燒燙傷。
曾男犯案後辯稱,當時潑灑酒精只是惡作劇,點菸時因酒醉站不穩,才會意外點燃,並沒有想傷害對方,還說被害學弟事後仍可以正常生活,沒有受重傷。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雖然已賠償約26萬元,但是並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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