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名吳姓女子今年9月在一家連鎖咖啡店內,沒有消費還拿出手機充電將近1小時,因為勸阻不聽被店家控告竊盜。案件經過嘉義地院審理,法官推算吳女手機充電1小時約用電0.7度,雖然電費只有4.7元,但因為她否認犯行而且沒有和店家達成和解,被法院判決2千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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