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王姓男子被控,在110年2度溜進百貨公司女廁,用手機偷窺不同女子上廁所,但男子到案堅稱僅用眼睛看,經查,他的手機裡也沒有偷拍竊錄影像,男子最後逆轉,獲判無罪,但被害人不服,提告索賠精神慰撫金50萬元,最後判男子須賠8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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