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在單行道逆向騎車,被警察攔住,他故意不講身分證字號,也不說機車是誰的,因此員警不讓他走,要帶回派出所,雙方爆發激烈衝突,檢警以「妨害公務罪」偵辦起訴;不過法官認為,警方懷疑違規民眾是通緝犯,卻沒有「當場說出口」,只用逆向行駛當理由,是不可以把人帶走的,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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