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鍾姓男子騎重型機車超速,被拍照開單後,回到舉發地點實測,發現警示牌位置至非固定測速器相距438.4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規定,要求撤銷罰單,法官判決勝訴,交通局不服抗告,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同法院為類似案件有2種法律見解,為求統一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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