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嫌向爐碴業者收賄6千3百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判刑4年10月;但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昨(2)天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即採限縮的「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民代收錢喬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林益世收賄案 大法庭裁定「職務行為」恐判貪汙重罪。(資料照/壹電視)
★《壹電視》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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