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問題頻傳,食藥署昨(4)天公布新規定,包含餐廳、小吃攤、菜市場等,處理即食食品的餐飲人員,不能碰完錢再碰食物;且外送食品也必須要有完整包裝,若違反上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可依違反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恐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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