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 第 89 次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115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中午十二點三十分會議形式:實體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長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經理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林睿康
議程:
一、說明案
1.壹電視新聞台 115 年第二季(4 月-6 月)客服申訴統計報告。提案緣由:例行性報告
林編審:各位委員好。壹電視新聞台今年 4 月至 6 月的第二季客服申訴案件共有 3 件,請委員們針對我們的處理過程與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黃委員:請問《剪爛衣霸凌》這則新聞有沒有平衡報導?
林編審:有關校園霸凌議題的新聞,內容通常都是被霸凌者的家長出面投訴,之後記者會去詢問校方或政府教育單位的回應,媒體不會主動去尋找霸凌者,更不會揭露雙方個資。這則新聞壹電視已經做好完整的兒少保護,沒有任何問題。
林委員:校園霸凌新聞的平衡報導不一定找得到當事人,訪問到校方的回應其實也是一種平衡。
結論:
新聞報導要做到查證平衡,尤其是出現單方面指控的內容,必須要做好平衡報導。
二、討論案
1.壹電視新聞台於 115 年 4 月 15 日『獨家/停車場暴力!狠父踹飛男童補一腳「理由曝光」網氣炸』新聞報導,由於內容及畫面因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遭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6 月 26 日發函處分。請委員們觀看這則新聞報導後,提出相關建議,作為壹電視新聞台後續改進的參考。
杜委員:這件事情的第一個層次,是「可辨識性」的問題。只要畫面上出現校徽、校服顏色或其他足以指向特定學校的視覺線索,社會局依現行規範進行處罰,幾乎沒有太多轉圜空間,這是既定的法規事實,不必爭辯。
值得討論的是第二個層次,也就是這起處罰可能造成的示範效應。若懲罰的對象是這名記者,等於是在告訴新聞圈,最用心追查、最努力挖掘新聞的人,反而承擔了最大的風險;她其實有更安全的選擇,也就是引用兒少保護原則作為理由,直接放棄追蹤或不予報導。從守門人自律的角度看,這種處罰邏輯很可能產生寒蟬效應,讓第一線記者在往後遇到類似題材時,寧可迴避而非深入。
第三個層次則是製播流程的技術面。畫面使用上,確實應該回頭檢視是否有比直接呈現校徽、校服更節制的表現方式;同時也要區分「編輯疏漏」與「主觀故意」的差異,剪輯人員一時未處理到,僅一閃而過的畫面,若被逐格放大檢視,標準恐怕過於嚴苛,也未必符合實際製播現場的判斷條件。
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壹電視新聞台有責任保護這名記者。她是花了功夫、盡了本分才挖到這則新聞,結果承受處罰,這樣的結果讓人相當不捨,也值得台內在檢討機制上一併正視。
許委員:講到國父紀念館,講到棒球隊,大概就知道是哪一所學校了,因為台北市有棒球隊的學校就是那幾所,就是那一些人,或許記者認為又沒有揭露校名,但是只要一出現棒球隊,外界就可以馬上猜測到可能是哪一所學校,尤其棒球隊的家長更容易知道是哪位學生,然後班群就會知道,畢竟校園裡的訊息傳播速度是相當快的,所以在保護兒少上,只要影像足以出現讓人辨識的程度,就可能違反兒少法的規定,提醒記者一定要注意。
林委員:首先我相當贊同杜委員的意見,報導這則新聞的記者是很用功的,因為她大可不必去追當事人的說法,但是她還這樣做,就是一個願意去挖掘事實的記者,委員們都相當肯定這一點;不過,個資被揭露通常分為一般民眾和當事人,這則新聞畫面上出現當事人住的地方,那他的鄰居不就知道是誰了,所以我們應該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情,其實採訪的時候真的可以不用揭露當事人的住處,一樣可以達到採訪當事人的目的。
黃委員:這則新聞不是一般的社會新聞,而是兒少新聞,從保護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提到學校名稱,沒提到棒球隊,沒有社區外觀,只提到父親踹了小孩,這新聞就沒甚麼問題,但是因為新聞裡面出現了學校名稱,出現了棒球隊,出現了社區大樓外觀等資訊,足夠讓很多人可以解讀出來;對於這位記者,應該要好好鼓勵她繼續認真追新聞,只要再叮囑她日後小心就好。
黃主委:所謂足以辨識身分,是指只要周圍的人知道的話就算,像先前有一則警察父親的高中小孩欺負同學的新聞,因為新聞報導裡提到的區域名稱轄區只有一所高中,也就涉及到足以辨識身分;就這則新聞來說,地點的明確性、技術上(打馬賽克)並未確實、拍攝到住家畫面,以及父親打罵的細節描述,都會讓外界能辨識出這位男童的身分;這位記者很認真,她蒐集了很多資訊,但並不表示要全部揭露,能理解她想突顯自己不是做假新聞,但是要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涉及兒少隱私的相關知識,建議可加強案例討論的在職訓練。
許委員:我再補充,這則新聞是一個好議題。確實在學校裡運動類的社團,父母如果沒有熱情,很難支撐下來。尤其在比賽的時候,如果孩子表現不好,常可以看到場邊的父母激動的大聲嘶吼或指責。另外,父母打小孩這種行為,如果處在某種氛圍下,氣憤的父母可能會忍不住動手,但是做了父母之後才知道父母有多難當,不是真的想傷害孩子,這類議題有很多層面可以討論。
黃委員:以這則新聞來說,記者在表達訊息的時候,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些訊息已經對焦到滿準確的,不過要有這些判斷能力,記者必須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和成長經驗,因此這則新聞被處罰不能苛求記者,而是要提醒記者雖然只是小訊息,但對特定圈子的人來說是一個非常足夠的訊息,所以記者要不斷增加社會生活經驗和培養檢索資料能力。
黃主委:這則新聞其實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提醒,就是看到父母在管教小孩的時候,我們不知道原因,是否可以把新聞角度轉到探討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下,父母的合宜管教方式應該如何,讓這則新聞內容看起來不只是責備,而是引導為當親子之間發生衝突時,要如何降低衝突?
林編審:謝謝各位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加強訓練記者的兒少觀念。
結論:
1、 委員們都相當肯定採訪這則新聞記者的努力,不過要提醒記者,必須不斷增加社會生活經驗和培養檢索資料能力。
2、 從這則新聞報導可以看出,這位記者很認真,她蒐集了很多資訊,但並不表示要全部揭露,能理解她想突顯自己不是做假新聞,但是要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涉及兒少隱私的相關知識,建議可加強案例討論的在職訓練。
3、 建議可以把這則新聞報導的角度轉到探討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下,父母到底怎麼做才是合宜的管教方式?讓這則新聞內容看起來 不只是責備,而是引導為當親子之間發生衝突時,要如何降低 衝突?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Next TV BROCASTING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