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86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中午十二點
會議形式:實體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經理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請假)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林睿康
議程:
一、說明案
1.壹電視新聞台114年第三季(7月~9月)客服申訴統計報告。
提案緣由:例行性報告
李編審:各位委員好。壹電視新聞台今年7月至9月的第三季客服申訴案件共有5件,請委員們針對我們的處理過程與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許委員: 我個人認為不是有人申訴,這個新聞就沒有新聞價值,就要下架,就不再播出,被報導者可能會想申訴,可能會有想講的話,但真相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們要思考的。
李編審:我們不是每個新聞申訴都會下架處理。
黃主委:所以你們有時候也會堅持不下架?
李編審:是的。
林委員:我個人也認為,不是當事人來申訴,就要下架處理,如果事件本身是真實的,內容是事實的話,站在媒體揭弊的立場、善盡保護廣大民眾的社會責任,我們是要堅守我們的立場,不用下架新聞,希望同仁們明白這一點。
黃主委:請轉達採訪中心委員的建議與看法。
李編審:好的。
結論:
如果事件本身是真實的,內容是事實的話,面對申訴,可以不用下架新聞。
二、討論案
1.以北車性侵事件為例,面對性侵、性騷等新聞事件,新聞台應該如何進行報導會更加妥適,讓新聞報導更完善外,也能善盡媒體社會責任。
李編審:台北車站性侵事件,引發民眾震驚與熱議,對於新聞畫面使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也發給各媒體自律提醒,建議報導台北車站性侵事件時,避免使用現場影片,也避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相關資訊,iWIN三點自律建議,分別是:「1.建議避免使用事件影像,包含影片及圖片。2.建議避免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足資識別身分資訊。3.建議檢視已發布之文章,若有違法之虞,能夠修正相關報導。」以台北車站性侵害事件為例,麻煩委員們給我們建議,面對性侵、性騷等新聞事件,新聞台應該如何進行報導會更加妥適,讓新聞報導更完善外,也能善盡媒體社會責任。謝謝。
黃委員:我看iWIN寫給媒體的提醒,是有點疑問,上面寫「此事件中涉及性侵害事件,散布、播送現場性侵相關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可能會涉及違反《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九款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九款條文文字,是寫「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所以是說性侵別人的人又去對受害人照相,你們是媒體,不是性侵的人,就沒有刑法第222條問題,所以關鍵,我認為應該不是「不可以拍、不可以播、不可以放」,真正的關鍵,比較明確不可以的是《性侵害防治法》被害人保護的第16 條,媒體在報導時應該去識別化的法律規範。
但這個事件有一個社會意義,在大庭廣眾、白天的時候、在人群出沒頻繁的公共場所,確實非常驚嚇大家,但這個驚嚇應該是為何路人不敢上前阻止,很多人不敢上前阻止才是驚嚇,只要有一個人出面制止,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不過也不能怪那些人。
林委員:我完全贊同黃委員所說的,iWIN對媒體的自律三點提醒:「1.建議避免使用事件影像,包含影片及圖片。2.建議避免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足資識別身分資訊。3.建議檢視已發布之文章,若有違法之虞,能夠修正相關報導。」我是認為沒有問題,其所援引的法條,《性侵害防治法》被害人保護的第16 條也沒有錯,但援引《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九款的規定則有法條認知的錯誤,因為第222條文字是「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第 221 條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如前面黃委員所說,我們是媒體,怎麼會是加害人,這個新聞絕對是重大社會事件,一定要報導,再者就是畫面動作處理,剛剛提到我們都有做到去識別化,建議不雅畫面除馬賽克處理外,也能定格處理。
許委員:在我看來,畫面用與不用是新聞的最大考量。我個人認為,雖然畫面已經有馬賽克,畫面是模糊的,但可以想像發生了什麼事,觀眾也變成旁觀者,這對觀眾情感是有衝擊性的。如果說有一個那樣的畫面後,接下來用其他畫面取代,我覺得比較妥適。
黃主委:分享昨天衛星公會第74次新聞自律暨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針對北車性侵事件討論內容,新聞畫面處理站在受害者角度思考,不要讓受害者感到不舒服,所以性侵畫面建議在加害人靠近時即採定格方式處理,新聞是有報導價值的,其他畫面也許可以使用受害者或加害者不在場的畫面,讓大家知道這個角落曾經發生一些事情,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許委員:例如記者重回現場。
黃委員:類似新聞處理,主要有三點需注意,一是去識別化,二是避免動態畫面,三是特別情況,若受害者是未成年或是障礙者都需更加注意,障礙者的被辨識度也很高。
黃主委:這個新聞是有報導價值的,主要是畫面運用,須更小心謹慎。
結論:
類似新聞處理,有三點需注意,一是去識別化且避免造成受害者二度傷害,二是避免動態畫面,三是特別情況,若受害者是未成年或是障礙者都須更加注意。
二、決議事項:
無
三、臨時動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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