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84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會議形式:實體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經理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林睿康
議程:
一、說明案
1.壹電視新聞台114年第一季(1月~3月)客服申訴統計報告。
提案緣由:例行性報告
李編審:各位委員好。壹電視新聞台今年1月至3月的第一季客服申訴案件共有4件,請委員們針對我們的處理過程與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黃委員:有關觀眾反應川普批澤倫斯基新聞內容翻譯有誤的客服申訴案,進行更正是表示負責的態度,但沒寫好或翻譯錯誤,就應該進行檢討,才能避免下一次的發生,因此必須建立機制確認新聞品質的可靠度。
蔡委員: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
林委員:外電翻譯真的需要小心,尤其現在又有AI,新聞的確認必須謹慎。
杜委員:不敢說究責,有時候翻譯確實疏失之處,還是需要揭露,不能讓錯誤這樣過去,萬一發生無法收拾的情況。
許委員:以我們委員的立場,有錯進行更正是正確的,但我們更關心的是,為什麼會出錯,尤其是國際新聞。
黃主委:若有錯誤就改進。
結論:
檢討新聞出錯原因,避免再次發生,建立機制確認新聞品質可靠度。
二、討論案
1.面對重大弊案或是名人新聞事件,新聞台應該如何進行報導會更加妥適,並讓新聞報導更完善。
李編審:面對重大弊案或是名人新聞事件,基於相關法規與媒體社會責任,壹電視新聞台一定是善盡查證平衡原則,但在當事人或業者不願回應或尚未回應之前,新聞台應該如何進行報導會更加妥適,麻煩委員們給我們建議,讓我們報導更加完善。
林委員:我是這樣建議,我們去求證當事人或業者,應該是有親自打電話給他們,跟他們聯絡上,並向他們表達,希望在截稿時間前獲得說明。這會有兩種情況,第一個情況是聯絡上,並取得對方說明,另一種情況是,我們致電對方,但電話未接通,此種狀況,一般都是聯絡三次,至少聯絡三次,我認為這是SOP,如果壹電視新聞台有進行這些事項,就SOP來說是對的。
蔡委員:我們通常是這樣進行,也會在新聞中提到至截稿之前,尚未獲得回應,在新聞中放一段,「嘟嘟嘟…,您的電話已轉接語音信箱」,有時候不會直接放入新聞中,但我們會留存檔案。
林委員:我們至少聯絡三次,但他們都沒有接到,那就沒辦法了,但這些紀錄都要保留。一來如果對方提出申訴,我們可以拿出資料,二來是善盡查證平衡。我們的原則很清楚,我們沒有辦法去預期求證的結果是什麼,但我們留證據這件事情是必須要做的。
李編審:有關「名人」的定義,請委員們給我們意見與看法,謝謝各位委員。
林委員:名人與一般民眾在報導上確實是有所差異的,名人的言行比起一般民眾對社會產生更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在採訪上確實不是單純用保護他個資角度來看,因為他講的一句話,有可能會影響到許多人。身為名人,也長久以來如此行事,並享有名人的好處,那就必須承擔這個社會對於名人更多的期待與要求。但這也牽涉到另一個議題,就算他是名人也好,或是任何人也罷,還是需要平衡報導,即使是名人,還是需要平衡報導,平衡報導的意思就是需要向當事人求證,不能因為他是名人,即省略求證。
杜委員:就是在新聞中多加一句,經記者三次求證,他仍然迴避,把這個內容放進新聞裡。求證一次掛掉,我們問了三次,事不過三,將這些呈現在新聞中,這是保護採訪記者。
黃委員:凡是影響公共利益、食安問題或是譬如哪裡有危險人物持刀躲在暗處隨機攻擊民眾的社會新聞事件,報導的積極度就會比較高,有一個判斷標準是即時性強度越高,越有必要高度揭露;這通常有企業、也有個人。這裡提到名人,名人顯然是個人,而個人又有不同的問題。提到查證,查證的意思,某種程度就是平衡報導,因為你已經要報導一個對他比較不利的新聞,與其說是查證,實質上的效果應是平衡報導,提供他一個說明的機會。而這樣也比較不會被說報導不實,因為已經試圖報導得更完整。剛剛林委員、杜委員的見解,我沒有意見,但對我們來說,除了這些角度,還有毀謗這件事情需要注意,說到毀謗,就有真與假的問題。我們的報導必須竭盡所能追求真相,避免錯誤報導,而從另一層面來說,事實上,媒體也可能不確定真或假,所以必須進行查證,越接近真實的報導,越能避免錯誤。此外,還有公共利益及私德的層面需考量,這個名人新聞事件到底與社會大眾有無關係,一個平凡人的私生活,原則上是沒有報導的必要與價值,但涉及行賄、販毒、洗錢,這可能有高度的公眾利益性,那報導的價值就提高了。
黃委員:有關名人的定義,我認為是在社會上有沒有受到一定的評價。
林委員:名人的定義,我認為不應只限定在名人,除了名人之外,另一個是社會影響力,例如說大企業集團的股東、學校校長,有影響力的人,這需要考慮進去,因為他們對社會有影響力,也是具有報導的價值。
許委員:如果他有享受名人的紅利,他就必須承擔相對的責任。此外,名人事件對公共利益、社會大眾的影響程度也是報導價值的評估方式。有時候,也需視事實是什麼,如果是事實,就沒有什麼不可報導的,新聞採訪也是在協助提出一些疑問,在報導的過程中做澄清。
杜委員:新聞稿撰寫在事實、數字之外,對於場景的描寫,有些記者希望處理得比較活潑,我建議寧拙勿巧,新聞真的不是只看一則、兩則報導,新聞是看整個脈絡積累與整個形象,處理新聞稿時,需要慎之又慎,聚焦數字與事實。
黃委員:我認為還是依情況而定,誰開第一槍確實要小心謹慎。如果新聞的成熟性非常低,一開始狀態,完全是匿名爆料,也不涉及公益,當事人臉部是否不上馬賽克,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黃主委: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綱要有提及考量公共利益,若與公共利益牴觸即有揭露的必要,剛剛委員們也均提到查證平衡原則,新聞報導還是需要多方查證平衡,但若對方拒絕,不予回應,至少我們聯絡三次了。
結論:
進行新聞查證平衡,在對方一直未有回應下,至少聯絡三次,並留存聯絡檔案資料。
二、決議事項:
無
三、臨時動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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