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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113.01.22)

   2024-01-26 14:57 點閱:0

時間:113年1月22日(星期一)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會議形式:實體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副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請假)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議程:

一、說明案

1.壹電視新聞台112年第四季(10月~12月)客服申訴統計報告。

提案緣由:例行性報告

李編審:各位委員好。壹電視新聞台今年10月至12月的第四季客服申訴案件共有11件,請委員們針對我們的處理過程與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黃主委:2023年12月21日「哥偷名表包」新聞報導的客服申訴案,申訴對象表示,「新聞內容有拍攝到被害妹妹的住家,造成他們的困擾。」建議只要拿掉有受害妹妹住處的隱私畫面即可,不用下架整則新聞。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比較聚焦在兒少範疇,尤其是兒少不宜的網路內容及兒少權益上。申訴者妹妹的住家推想是成年人,仍然需要維護其隱私權

林委員:已經下架的新聞案件,建議未來列入同仁教育訓練內容,如此一來,相同要求下架的理由就不會再發生了。下架新聞案件及未下架新聞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理由說明相當清楚,此一處理方式相當得宜。

李編審:過去客服申訴統計報告在處理後續說明上,是沒有現在這樣詳細、清楚,我們希望能讓社會大眾了解壹電視新聞台有關新聞下架與未下架的原因,因此從今年起,做了改變。

以2023年12月25日的「欠債潑漆逃」客服申訴案件來說,經查,記者在地檢署得知此起訴案件後,循線找到相關人進行求證,並從被害人母親得知,被害人母親懷疑是兒子在外欠債20萬元,才會遭到潑漆,被害人母親也透露,已向警方說過欠債這件事情,所以此新聞是經過查證,是據實報導。

但,考量來信中提及,「已對家屬造成傷害」,因此下架此一新聞報導,並回函申訴者。申訴者並在隔日回信表示,「謝謝您」。

林委員:對於客服申訴統計報告有兩個建議,第一,因申訴而下架的新聞,希望未來能列入教育訓練一環,這樣將來被迫下架的案件就會越來越少。第二,沒有下架的案件,是我們立場完全可以站穩,我們做了哪些求證過程,就像現在這樣呈現就好。

許委員:以「網紅玩具危」這個案件來說,拍攝到公司的Logo就下架新聞,原因為何?我認為,如果玩具是危險的,社會大眾是有知的權利。

杜委員:建議新聞不要輕易下架,新聞下架與不下架要分辨的更清楚。像「網紅玩具危」這個案件,有時我們為了補充反應的畫面或空景,有可能不慎置入其它公司品牌或Logo,也許在相關教育訓練或新聞提醒時,應該提醒一下同仁。

李編審:我們現在的新聞提醒是,一定要做到查證平衡、各方說法並陳、平衡下標,尤其是負面新聞必須問到對造雙方回應,才能露出當事人個資、品牌、Logo、店名。而在生活消費新聞方面,為避免有為單一品牌宣傳疑慮,我們也要求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店家、品牌,才能露出店家名稱、招牌、Logo。

結論:

因申訴而下架的新聞,希望未來能列入教育訓練一環,如此一來,以後被迫下架的案件就會越來越少。

二、討論案

1.針對內政部發布修正之「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有關此範疇議題,電視媒體應該如何報導,才能更妥適?

李編審:「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已由内政部於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0條第一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二、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死亡,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之必要。第二項,前項但書規定,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不適用之。第三項,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資訊。

而「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也載明,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其照片、影像、聲音、證件號碼、住址、就讀學校院系所班級、工作地點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訊。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資訊,包括其證件號碼、就讀學校院系所班級、工作地點或其親屬姓名、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資訊。

針對以上法條修正,請委員們提出看法與建議,電視媒體應該如何報導,才能更妥當合適?

杜委員: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什麼叫同意?如果沒有契約書保證,如何同意之?因此,在報導此類型新聞時,建議盡量審慎處理。

林委員:若被害人是兒童及少年者,還是不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0條第一項1、2、3款。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來看,還是依法規進行採訪報導為宜。

許委員:我覺得這是NCC在法規通過後,做一個提醒,告訴媒體現在有這樣一個法規進行修正,須列入注意。這個法本身就是在保護被害人,但可能有例外情形,例如被害人出來開記者會了,那就代表被害人同意了。再來就是可能法院在偵查時,認為事情有點嚴重,會影響社會,因此將這些訊息揭露出來,法院也會召開記者會,盡主管機關權責,第三款就是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為有必要讓社會大眾知曉。我想它應該就是依照這個邏輯來進行條列式、將情境想像成這個樣子。我認為比照過去的處理方式,應該可以cover。

黃主委:我認為依照施行細則進行新聞採訪,即可因應。

結論:

依照修正公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進行新聞採訪報導。

二、決議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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