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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七十六次會議(112.08.16)

   2023-09-28 16:18 點閱:0

時間:112年8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點30分

地點: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經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提案:

提案一:壹電視倫理委員會新人事案。因壹電視新聞台編輯中心主任王希文離職,倫理委員會內部委員遺缺由新任編輯中心主任林建宇遞補,提會確認。 

 

蘇編審:第一案是關於人事變動,就是壹電視新聞台編輯中心主任王希文離職了,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的內部委員遺缺,由新來的編輯中心主任林建宇主任遞補,請各位委員確認。

黃主委:好的,那請問林主任今天有出席嗎?

蘇編審:沒有,因為目前編輯中心正在處理重要的午間新聞,先跟委員報告這個新人事案。

黃主委:所以請問大家是否確認、同意這項人事案? 

許委員:確認。

黃委員:確認。

 

提案二:有關「連身條款合憲 法務部:38死囚仍不能槍決」之新聞畫面處理原則,提請倫理委員會討論,死刑犯之刑度早已經判決定讞,探討死刑犯何時處決,畫面需不需要再加以馬賽克處理。

 

黃主委:好,我們接著討論第二案。請編審幫忙說明一下。

蘇編審:第二案是有關死刑犯的畫面處理問題,相關新聞是上周有一個死囚釋憲的相關新聞,就是有關於連身條款的部分,目前有35位死囚還沒有到槍決,各界有一些討論死刑執行與否的問題,處理這個議題,我們的新聞就會需要調出資料畫面,那死刑犯的臉部畫面,我們是不是還要再處理過,他們已經是判決定讞,不屬於司法偵查不公開的階段,也不符合未審先判前畫面需要處理的階段,同仁對畫面處理的疑問,請委員幫助我們做一個釐清,以做為日後我們製播新聞的畫面處理原則。

蘇編審:請看影片…

黃委員:所以我們受刑人的畫面都有處理嗎

蘇編審:有。受刑人的眼睛都有上馬。

黃委員:那剛剛走下樓梯的那一位,有上馬嗎?

蘇編審:有的。上了一層薄馬。

黃委員:這個有沒有什麼規定,對於受刑人?

蘇編審:受刑人我們都有處理,一律都要上馬,不可以露臉。

黃委員:那死刑犯呢?有沒有規定要怎麼做?

蘇編審:同仁就是有一些疑惑,死刑犯畢竟已經判決定讞、也裭奪公權終身了,用到相關死刑犯的畫面還需要處理嗎?其他台的作法是引用當時的畫面以當時的處理原則,沒有遮蔽就不再遮蔽。可是有一些案件畢竟現在還是在非常上訴或等待更審的狀態。

黃委員:我先講好了。如果從受刑人保護的角度來看,如果是受刑人,當然有些人是死刑犯沒有錯,正常情況,關了就是會有出去的可能性,不管是出獄的更生,還是在裡面反省,不管是不是死刑犯也是要反省的,我們對這些受刑人是有馬的話,不管是不是死刑犯,沒有道理說其他人有馬,死刑犯比較可惡,媒體就不馬了。就受刑人角度來看應該是沒有不同才對。

黃委員:那你說是不是因為死刑已經定讞了,這個說起來比較複雜,因為受刑人其實也有一些人,他有好幾條罪,有幾條罪已經定讞了,其他幾條還在審判中,他也沒有完全定讞。這些死刑犯原則上判決是已經確定的,但他們說還有官司在走,其實是廢死團體的策略。是因為法務部的規定,法務部當年判決確定了就帶去槍斃了,連通知家屬判決確定的判決書,家屬都還沒收到,這邊就槍斃了,民間團體就提出抗爭,主張搞不好家屬會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那家屬連判決書都還沒收到,這邊就槍斃了,後來法務部一次一次之後,有一個比較嚴謹的作法,一定要讓家屬收到判決書之後,讓家屬至少可以去見最後一面說掰掰,它有一些時間排序。第二個,雖然非常上訴很難,但也有成功過,所以後來監察院也會來談這個事。最後就是說實務上,現在法務部的做法是,只要還在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中,他就不執行,現在制度上是這樣的。因為你有在再審、在非常上訴,可能1%的機會救回來,你有1%的機會救不救?如果你被槍斃了,也不用救了、白救了。所以只要你有提再審跟非常上訴 ,原則上他就不會被槍斃,這個是政策。因為有這個政策,所以只要是死刑犯,通常這些救援的人就不停的幫他提再審跟非常上訴。當然啦,也不是隨便提的出來,因為提出來也可能會被駁掉,所以相關團體要花很多力氣寫,理論上來講,有時候每次提出之間要接的剛剛好 ,因為這次被駁掉了,幾天之內就要再寫,不然真的要駁,也是可以執行。所以法務部的壓力很大,因為事實上我們台灣社會跟國際社會…,所謂國際社會就是指歐洲,歐洲的外交官來台灣,幾乎都去跟法務部說你們不可以隨便執行死刑。這是我們國家的現狀。因為當初在爭取適用根舍公約,我們要求台灣人去歐洲要免簽的時候,我們就跟歐洲談判。歐洲很多人就來講,我幹嘛給你免簽。我們政府跟他說,我們台灣跟你們歐洲人是信仰共同民主價值、人權觀念,歐洲人說那你不要給我隨便執行死刑。可是馬英九在最後的時候,曾經執行死刑,槍斃了五個、還六個死囚。槍斃完之後,歐盟外交部還特別舉行公開記者會罵台灣政府,說你們違反國際公約,違反承諾,我們政府針對歐盟召開這個記者會,就說肯定歐盟的外交單位公開的提到台灣,我們非常欣慰;實際是被人家罵的時候,就說人家公開提我們。那是因為歐盟就是沒有死刑,所以他們認為這是他們的共同價值。台灣跟我談事情,我就把這東西放進來,你要注意這個事。當然歐盟不能強迫我們怎麼做,但是就是不斷給你陣仗,所以這些歐盟國會議員來台灣就去拜訪法務部,就會提出你們可不可以慎重一點,所以台灣有另外一個國際壓力,現實就是這樣,所以法務部也很小心。

黃委員:因為台灣社會的老百姓確實很多人是覺得殺人就該死,他覺得應該要判死刑。而判了死刑,他會說為什麼不執行,這也是一種聲音沒錯。法務部的態度就相對鴕鳥,法務部不是很想處理這件事,因為法務部覺得處不處理都會被罵。按照國際公約的審查,就是我們那兩公約的審查,他們其實是問法務部說,不能都說台灣人民是贊成死刑,必須要跟人民對話,要做一些溝通。法務部就覺得這很難做,所以法務部在這件事都裝死、不動。一方面,他不想跟人民做複雜的溝通,因為這個溝通就是要有一些配套。現在就是很難配套,你要配套什麼?通通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有很多問題,因為有人覺得關那麼久都不能出來,比槍斃更殘酷。也有人提到犯案把人家幹掉之後都不道歉如何原諒、如何說明悔改?但是請問道歉了,是不是可以不用處死刑?這還是有爭議。再過來就是現在很多人用的辯護方法,主張這些人很多精神狀況是有問題的,確實也是。但是每次只要講這樣,贊成死刑的人就說鑑定有問題,有時候確實是有問題的。但是法務部也不想替法院辯護,法院做鑑定有時候確實有問題。法務部就比較消極 ,他一方面對人民的互動是消極的,另外一方面呢,他對執行死刑是很慎重的,因為他一執行死刑,外交系統就排山倒海來講。你們不要再給我們外交官添麻煩了;你不要騙我就沒事,不然我會被叫去罵,歐盟覺得說你們明明跟我講,你們要跟我們建立相同的價值。但這件事你們為什麼有非要這樣幹不可,其實我們講說總統特赦就算了,總統就覺得你們好好去溝通,所以大家都拖。因為總統也不想得罪老百姓,法務部也不想得罪老百姓,可是又不能得罪國際關係,所以就膠著在這裡。這裡面是非常複雜的問題。總而言之就是,因為他們對要執行死刑這件事情,能夠暫時擋住的就是再審,所以民間救援人士就是想辦法,其實都是非常優秀的律師,然後都是沒有錢的義務都幫死刑犯寫了再寫,寫了再寫。比司改會更激進的廢死聯盟,他們是以這個為目標;另外一個是平冤協會,平反冤獄的協會,平冤是做很多真正有平冤成功的案子,他們也做很多死囚上訴的事情,但是最有名的是廢死。要廢死應該是要有多配套,例如,很簡單就是到底是不是要長期監禁,還是說你可以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社會上覺得說,他有悔改或者說你的犯罪補償要不要好一點,有些人把人家殺了還沒有賠償半毛錢。其實我們常常在講,不要講那個殺人判這麼重,你一般車禍把別人撞死,你只要拿得出五百萬賠償,大概家屬就會同意說 法官給他緩刑不用關。但是如果你一毛錢都不拿出來,最後車禍事故的家屬一定覺得很生氣,你撞死了我親人一毛都不拿出來。只說沒錢,沒錢就被關好了,我們老百姓某種程度有些人會覺得雖然我不原諒你,但是你如果能夠拿出誠意來解決問題,至少我心裡會舒服一點。法官說給人家一個機會,把一個人關進去就毀了另外一個家庭,說實在的是這樣,那算了,像葉少爺那種就算了。其他很多人,比如打工弄得很累然後開車撞到別人,把別人撞死,那個人肇事者也是一個貧困家庭,你把他關進去幹嘛。所以如果你金錢賠償有一點補救,這還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廢死要有很多配套,至少反對的人會降低。

可是我們現在政府什麼都不做,所以反對的人就始終看起來數據大,但是如果你跟他說配套什麼,你會不會考慮接受,可能會降低。但現在政府就是不太想啟動這個節奏,因為啟動這個就是討罵,這群人每一次就來罵你說你們對壞人都不處理,你們這些人就只知道包庇,像最近這個毒品案最明顯。要是有一個人,只是吸食、沒有販售,真的需要判這麼重嗎?這個邏輯是這樣,這個罪名裡面,包括那個外役監條例也是。拿毒品案來說,也是說賣的人是嚴重的,運輸的人也是很重。但是其實現在,吸食都主張先治療先把它改善,真的是輕重兩極,很多人的觀念,就是你就要把這些人放掉了,就是讓這些人沒事了,他的感覺是這樣,所以這個是社會上一般人的觀念,這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黃委員:回到這個議題,我自己的邏輯是,就受刑人的保護來看,不能說沒有死刑的人,那我們就把他馬賽克起來;然後有死刑的人就比較可惡,我就不馬賽克,我覺得就受刑人的尊重,或者是某種程度的保護,因為受刑人也有家屬。我爸爸被關在裡面是重犯的,大家都知道的是我爸爸,我的壓力會很大。剛剛有講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這些人可能在被逮捕的時候,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有舊的片子,裡面的資料都已反覆出現,我們把它拿出來用呢?不是拍在監獄裡面,生活是當年的那個圖像,那當年就沒有馬,因為那時候沒有這樣的觀念跟處理,要不要放寬說這個就是回顧當時的資料,因為你把他馬的時候,人家就去找出來那個沒有馬的,所以那個馬賽克的意義不大,而且是當年的,你現在都十年、二十年長像也不太一樣了,有沒有那麼容易辨識出來?如果純粹從他們的保護來看,當然都是要馬。但如果你說因為有新聞價值的問題,也有回顧或者是,資料要怎麼樣去處理,我覺得那一塊也許可以再做討論。

黃主委:好的,這個聽起來律師的意思就是,可能對於定讞的這種死刑犯 不可以分別看待,非死刑犯,我們就會注意要加馬,以到維護他的一些肖像權,是死刑犯就公佈。因為死刑犯也有可能翻案,所以在這一塊的處理還是謹慎些比較好。我也支持就畫面處理上,不分死刑犯或一般受刑人都還是要馬比較好,不可以分別一個人的刑罰是大或小,死刑犯家中有老有少,站在家屬的立場,兒童權益公約維護兒少的最佳利益,現在即使不是兒少,近親犯案,也會對他的身心跟生活造成影響,被干擾,所以謹慎一點會比較好。

林委員:廢死在台灣很辛苦的過程,我是從民意、包括民意調查的角度來看,台灣人民對死刑的看法,確實佔比較多數的,是跟廢死是有差距,就這個題目個人是覺得應該是要一致處理,不要因為他是死刑、量刑的重跟輕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很多新聞處理規範,我們也沒有看到有這樣的規定,可能死刑大家都覺得深惡痛絕,但是就新聞處理上來講不應該有差別待遇,不只是死刑犯本身,還有死刑犯他們的家屬,尤其還有兒少,這些都應該要做一併的考慮,不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當然都是需要馬賽克。剛剛有提到過去的舊案,個人覺得現在的處理就以現在的處理方式,有人去搜到過去的片子,那是過去的事情過去的處理。那現在我們要再處理就是一致,處理原則就是一致,這樣對同仁也好。

杜委員:這個應該都滿一致的。死刑犯也是受刑人,我們在剪輯的時候,所有的行刑過程,百分之九十九基本上都是過去的資料畫面,過去的資料畫面加馬賽克是情理之常。碰到很大的案子,台灣的電視台不要太難過,該畫圖的就去畫圖,現在的AI已經有人在做了,現在還有Chat,很多都是一講一點就可以生成,行刑、執行的畫面,我們一定是拍不到的,用到一定都是資料畫面,可以試著要去想一些新科技合成的東西,然後我們把他講清楚,現在Chat這麼方便,我們就不用苦於都是用資料畫面,媒體在這方面也可以加進使用新科技這一塊。

許委員:各位委員說的都完全認同。只是我想就新聞製作成本上來看,要花很多時間金錢去買,就新聞呈現最好還是去想其他方式,也許OS帶過如果是告知訊息,告訴社會大眾有這些狀況,盡到告知的義務就可以了。畫面上要調資料畫面,花很多時間一個一個很仔細的加馬賽克,時間成本也很高,杜委員講的很好,如果可以畫就用畫的,可以省很多事情。例如他台的作法,東森的,會拍、會運用很多示意畫面呈現,像這樣的方式也是可以參考。

蔡委員: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完全配合。

 

結論:

1.不要有差別待遇,也可能有翻案機會,要注意家屬的生存發展權。

2.畫面呈現方式也可以考慮用圖像呈現,可以避免後製加馬的時間成本。

 

提案三:壹電視新聞台,四至六月申訴案件處理報告:本台四至六月共接獲八案,皆已處理結案。

1.2023/4/12 16:16 星廚法餐歇 

未經授權使用影音/已通知採訪中心並下架並回信給美麗佳人

2.203/4/17 15:15 快道抓鸚鵡

內容不公不實/當事人來電說明那隻鸚鵡不是他的寵物,只是剛好經過看到想去救鸚鵡,並非要上前抓回寵物,希望可以下架並澄清新聞/已通知採訪中心下架新聞並做後續處理。

3.2023/4/21 10:00 旅峇里溺斃

不願露出個資/當事人的家屬反應不願露出死者姓名,希望可以撤下死者個資/已通知採訪中心,並修改相關內容。

4.2023/4/27 10:46 姊弟雙載亡

不願露出個資/受訪者表示不希望露臉,新聞畫面沒有加上馬賽克,造成她的困擾,希望能將影片下架刪除/已通知採訪中心處理,已下架該則新聞。

5.2023/4/27 15:15 店員飆罵客

未經授權引用文章/當事人來電表示私人貼文未經同意被取用成新聞,已與對方相約和解,希望能下架新聞/已通知採訪中心進行處理,並下架新聞。

6.2023/4/28 09:30 花枝羹漿漲

內容不實不公/業者反映4/27晚間新聞報導不實,影響商譽 /已通知採訪中心,並由記者向業者進行說明。經查該則新聞並無報導不實,新聞內容說明未盡完整之處已進行更新調整。

7.2023/6/5 14:30 美甲師開課用爛貨

其他/該案是2021/8/22-23的新聞,新聞當事雙方已提經和解,希望下架相關新聞/經新聞部主管同意理,已下架該新聞。

8.2023/6/14 15:56 黑吃黑棄屍 

其他/案件發生地之店家來信反映新聞畫面露出地名路名,已造成困擾,影響生意/已通知採訪中心先行下架新聞,該則新聞畫面也緊急修改遮蔽,並回復業者,業者接受本台處理。

 

黃主委:接下來討論第三案,請幫忙說明一下。

蘇編審:第三案是我們第二季的新聞申訴處理,共計有未經授權使用影音兩案。反應內容不公不實,有兩案。不願露出個資,有兩案。其餘為其他意見。這些陳情申訴都已經處理了,不曉得委員有沒有意見與問題。

黃委員:我想請問只要對方來申訴、要求新聞下架就下架嗎?

蔡委員:還是會評估過,但多數都是下架處理,第一個是因為時效也過,第二如果新聞對申訴方造成很大的影響,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紛爭,也會做下架處理,避免造成對方困擾,也避免影響採訪線上同仁的困擾。

李編審:我報告一下,第八案,「黑吃黑棄屍新聞」的申訴是我處理的。投訴者是新聞中提到的洗車業者,其實我們已進行相關個資保護,但因對方認為那一條路上就只有他一家洗車場,新聞播出之後,已對他造成影響,所以他在凌晨三點多的時候透過客服信箱反應意見,我早上八點多看到申訴信件時,立即請我們南部中心主管緊急處理畫面,出修改版,並下架此一新聞影片,隨後與對方聯繫,告知對方這則新聞的處理方式,申訴對象對我們的處理方式欣然接受。以上報告。

許委員:我看到第七案,有一點點疑問,雙方和解了,希望下架,沒有時效了台裡面下架就下架了,只是和不和解是雙方的事,這跟新聞無關,要求媒體下架新聞,是覺得有點不合理。

杜委員:我是對鸚鵡的新聞比較有意見,新聞應該要做基本的查證,怎麼會有當事人來反應,他是抓鸚鵡並非飼主的事情,提醒一下,新聞出手還是要做初步的查證。

黃主委:製播新聞還是要做查證,根據事實還是要多面向的呈現,根據事實的專業報導,只是有人陳情就下架新聞,其實是不需要。

蘇編審:補充說明,這則新聞主要切入點跟用意在提醒交通安全,是自來帶,只取影像,不是完整的新聞帶,所以沒有做後續追蹤與重返現場查證。

林委員:如果沒有涉及隱私,沒有露出個資,不要因為當事人一點點反應就下架,這個是小事,無礙新聞本身。

蔡委員:這些新聞有個共通點,我們的新聞理當要有當事人的反應,要做平衡,但當事人有回應及反應時,新聞不可能更新及播出,所以我們就下架了。

黃委員:新聞獲得到新的訊息就要更新報導,但看起這些新聞有一個問題就是新聞價值,目前看起來,這些新聞都是小新聞,不是太大、大重要的議題,新聞價值並不高,所以台裡面就已下架處理,不繼續膠著在上面,是可以理解。但如果是重大事件及議題,還是注意處理。

黃主委:我做個總結,製播新聞還是要做查證,根據事實還是要多面向的呈現,根據事實的專業報導。當有人陳情要研判是否涉及違反規範,如果符合事實查核與專業報導,未必需要立即下架,以免影響新聞室的自主空間與專業判斷。

 

結論:

製播新聞須注意新聞價值、多方查證平衡報導,尊重新聞室本身的自主性,處理相關申訴案,降低因小小抱怨就下架新聞,以免影響新聞自主性。

 

二、決議事項:

通過壹電視倫理委員會新人事案:內部委員缺額由壹電視新聞台編輯中心主任林建宇接任。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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