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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112.03.24)

   2023-06-12 08:44 點閱:0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73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3月24日(星期五)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會議形式:線上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副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議程:

一、討論提案:

提案:有關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涉及廣電媒體規定進行討論。並請倫理委員會委員們針對兩法案修正內容電視媒體應該如何因應及調整新聞採編製作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李編審:上週收到NCC有關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涉及廣電媒體規定的函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及廣電媒體的規定是第十四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前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以及第四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涉及廣電媒體規定的有第十六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還有第四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項或第三項規定,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李編審:針對兩個法案修改,未來我們應該要如何製作新聞會更適合,同時持續提升與優化新聞品質。請委員們提供壹電視新聞台寶貴建議。

黃主委:今後壹電視新聞台無論是新聞或者是談話性節目,涉及兒少相關受害者或是犯罪人部分。在影像或文字,是否有需留意之處?

黃主委: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就開始發言。

黃委員:我先講,因為這是非常法律的東西。

黃委員:這兩個法律各都修改兩個條文。條文修正,原則上,都在總統公布3天後實施,但這個接條文,是另外要公布實施時間,目前應該是還沒有實施,所以現行法其實還是有效的。

黃委員:比較新舊法有幾個需注意之處 。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14條與第48條,有兩個修正。不可以揭露姓名與其他足資識別身分的資訊的規定,這沒有改變,但修法後,更進一步,特別列舉出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這三項不得報導。

黃委員: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跟學籍,一般來說,不太會去報導,這個資訊應該不太可能會揭露,但有可能會講說是小學二年級的學童或者是7歲的孩子,我認為這個可能就要小心,所以最多可以講到大約幾歲。儘量避免講得非常精確,比如說,三年級班上年紀最小的孩子,這其實非常接近,因為年紀最小孩子大多是8月生,類似這樣就越發的接近出生年月日,所以我們不太會報導出生年月日,但是我們對於年紀的描述儘量某種程度的模糊化,這是第一點。

第2點也是一樣的問題,住居所我們大概不會去講這個人住在xx路幾巷幾弄幾號,這個機率不高,但是有可能拍到被害人家屬居住的地方,如被害人的爸爸接受訪問,被害人的媽媽表達心聲,或誰發表一些看法,即有可能拍攝到居住地方的畫面,所以我認為,如果將來有可能出現住居所畫面時,可能就需參考其他國家做法,在住居所外觀進行馬賽克處理,以現在Google技術來看,只要拍攝到家門口大概就找得到,所以這個也要小心。

黃委員:再來就是學籍,學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通常拍攝被害人就讀學校,可能會拍攝到學校的大門口,學校名稱可能就會出現。而假使進到學校裡面,有可能拍到整棟大樓,某些學校的某些大樓外觀非常鮮明,大家都認得,至少當地人可能一看都知道,所以對於學校的校門口,特別是有名稱的,以及學校建築物,儘可能能夠做模糊化處理,這是我的建議。

第48條的部分,它的罰責加重,本來舊法48條是3萬以上到30萬,那新法是變成6萬到60萬,這個應該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做相同的規定。

這裡的第14條比較屬於在採訪或製作節目播放時,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學籍,不會產生足以辨識的狀況,這是第一個法律的修正。

黃委員:第2個就是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原來的法律也是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的資訊。不過,這次修法增加了例外可以報導的條款,就是第16條條文,上面明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是不能報導,但是第一個假設被害人是成年人,他是同意的,因為很多人是以被害人身分申訴、向社會呼籲做訴求,所謂被害,有各種可能性,性侵害犯罪有一些可能情節不是那麼的惡劣的,或者是覺得自己受到傷害,他希望揭發,想透過親身說服力,讓大家知道這個壞蛋,或是能夠避免被危害,因此,若被害人是成年人,並經他本人同意,是可以報導的。

第2個假設,這是一個身心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此外,受監護宣告者,也必須取得監護人同意。

再來,即是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必要。此種狀況通常是要進行通緝或追訴,或者勸他投案,或是有什麼要呼籲的,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要求媒體進行某些配合,屆時媒體即需配合。這是我看到新、舊法的一些變動狀況及我的初步想法,請大家繼續討論。

黃主委:謝謝黃律師!請問還有哪位委員要表達這兩個條文修正的一些建議?

許委員:在「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對於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處理原則,已有詳細規範。包括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關係、就讀學校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等,其他讓人足資辨識的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均已涵蓋其中,只是沒有那麼的明確指出出生年月日這些部分。所以我認為,繼續遵守「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應該不會與目前這個修改之後法律產生衝突或者是未涵蓋到之處,依照原來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執行應該即已足夠。

林委員:剛剛兩位委員都已經表達了,我個人也認為,原來「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包括實務上,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一些權利保障,大概均未超出現在修法範圍。我的意見剛剛黃律師與文青委員都有講到,以壹電視新聞台角度來看,只要依照修法來follow,是不會有太大問題。未來主要是實務上,可能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狀況。比如上次的高中洗門風事件,學生在校門口舉牌,學校名稱即出現在舉牌標語上,類似這樣的議題,其實可能並沒有違背現在的修法,但是,有些時候我們確實還是要去面對。

杜委員:有兩個部分,首先在處理相關操作時,我覺得可能在內部會議當中,對於相關的採訪基本動作,需具備足以拍攝難以辨識或不足以辨識的部分,建議在內部演訓,與學長傳承給學弟的傳承當中,除了訓練拍攝準確的東西,也要提醒拍攝難以辨識的東西。 

在法條修正上,看起來大概還都算是蠻完整的,只是在操作的時候,如呵拉平跟實作上面的差距,這個可能有賴於彼此之間的磨合。

黃主委:謝謝。

黃主委:剛剛委員們有講到,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亦即是身分辨識的部分,黃律師、文青委員、林委員、杜委員均有提到,對於被害人的出生年月日、居住所、學籍,或是訪談對象的聲音辨識,不是只有當事人,也許是他鄰近的人,有時是訪問校園裡面的某一個主管,也許是校長或是輔導主任,可能這個部分的資訊也需謹慎,剛剛特別有談到學校的建築物,或是居住區域的辨識度,包含受訪者的辨識度,均需注意。在條文規範下,也不是說以後不要處理兒少議題,而是將來報導兒少議題時,避免談到犯罪細節。而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我也認為,相關條文已算健全。建議報導同時帶到預防觀念,豐富報導面向及價值。

黃主委:不曉得委員們對於今天討論的議題,是否還有要表達或補充說明之處?

黃主委:請問壹電視新聞台有要說明的嗎?

蔡委員:我們會確實執行。

黃主委: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 

黃主委: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宣布會議結束。


結論:

1. 因應修法,兒少被害人的年齡描述儘量模糊化,住居所馬賽克處理,就讀學校大門口與特色鮮明的校園建築物,模糊辨識度。

2. 兒少議題,不是減少報導,而是避免犯罪細節,並建議在新聞中帶到預防觀念,豐富報導面向及價值。


二、決議事項:


三、臨時動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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