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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七十一次會議(111.12.30)

   2023-02-20 15:30 點閱:0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71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副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議程:

一、討論提案:

提案(一):

111年12月17日及111年12月20日,壹電視新聞台客服信箱分別收到來信表示,新聞中所引用影片未取得授權,要求撤除相關影片及所有連結。壹電視新聞台收到訊息後,已撤除相關影片及所有連結。但為求更妥善引用網路影片,因此,提交「壹電視倫理委員會」進行討論。


李編審:2022年12月15號,那一天的地震新聞,我們引用了一個玉山地震落石的影片,後來在客服信箱收到來信表示,他是拍攝者及著作權人,未取得他本人授權下公開播放影片,希望我們把影片跟連結撤除。

黃主委:有問題的影片已經下架是不是?

李編審:是!

黃主委:這支影片,是從哪取得?

李編審:最初同仁收到訊息是由玉山消防分隊提供,因此使用影片。影片拍攝者看到這個新聞後,寄信至客服信箱,要求撤除相關影片及所有連結。

李編審:收到來信後,已將影片下架!

李編審:另外一封信是表示,我們引用了臉書粉專影片。

黃主委:就是說,我們在用她臉書上面影片的時候,我們可能沒有事先知會、經過授權,是這個意思嗎?

李編審:有位人士透過客服信箱寄信給我們,信中表示,「我與該粉絲專頁詢問後發現,你們並沒有向粉絲專頁取得影片授權,就擅自剪接及後製,請你們今日之內將影片撤下。」壹電視新聞台收到訊息後,已撤除相關影片及所有連結。

李編審:提出這個討論提案,是希望委員們給我們建議,針對這樣的狀況,

新聞採訪與製播方面要如何做才能更妥善,並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

黃主委:請委員們開始表達意見!

杜委員:我只有一個感覺。人家只要有所本、提出來,就乖乖下架。第二個部分,是不是要請律師為你們進行內部訓練,在你們的內部會議中,特別去探討。應該是用內部的這種訓練、內部的要求,逐漸改善。

黃主委:請問還有哪位委員?

許委員:今天在著作權法的部分,是不是真的侵害到?因為我的印象當中,如果說是因為報導去引用的話,照理來說是應該在合理的的範圍內是可以的。

許委員:但是,如果這個拍攝影片的拍攝者,希望你下架,那當然是下架,是最安全的一個方式。但如果要真正來說的話,在我來看應該是沒有侵害到所謂的智慧財產權。這是我的印象和概念,但是我不太確定,可能要多考慮智慧財產權有沒有什麼樣新的改變或者新的要求,因為網路的影片確實越來引用的越多,到底什麼樣的一個比例,叫做合理的範圍,或者說是一種合法的使用,可能還是要看看法律的實務上面怎麼判定。

林委員:就新聞採訪的角度,我自己也是覺得,如果在過去,不是網路的時代,確實是我們有一些來自於第三方的素材,確實還是會取得他們的同意,再開會納入我們的採訪裡面。就像剛剛許委員講的,就是網路的整個狀況讓現在採訪過程會比較複雜一點。因為網路實際上也有分公開跟不公開,就有點像是公領域跟私領域。有時候他如果是不公開的資料,那是絕對可以主張這些東西是他的私領域。可是如果他是公開的,有點像是我們走在開放的空間,然後我們攝影機去拍,不能說每一個人被拍到都主張有肖像權。我相信在法律跟實務上,也不會是這樣子。

林委員:如果按照現行做法,擷取了這些影片、畫面,對我們的好處到底是什麼?假設真的是對我們收視率有很大的幫助,或者是我們新聞台的獨家或是什麼的話,那我覺得或許還是有好處。但如果說這些相對利益並沒有很大的話,當然還是先站在保護自己、保護同仁的角度,還是要讓同仁有一個可以再教育的機會。無論從律師或法律,或者是其他的這個專家的角度,讓同仁知道,可能哪一些做法對我們是比較安全一點,包括詢問一下這個影片的擁有人,至少我們有做了這個動作。那如果說我們真的做了這樣的一個動作,我們再看後續的回應。也有可能對方他覺得很樂意,他願意在電視上曝光。我相信同仁可能也是這樣猜測,說不定他本來預期,對方應該很高興東西被電視轉載了,但是沒想到,突然對方覺得不要!

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永遠無法預期影片擁有人的回應會是什麼,但是對我們同仁來說,在對方的粉專或其他平台留訊息或者聯絡他應該也不算太困難。

我覺得,第一個考慮,直接引用對我們的利益是什麼?再來是站在保護同仁跟電視台的角度,什麼樣的一個例行性的做法是比較好的。

黃委員:我強調,我不是著作權法專家,所以我也可能會講錯。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是不是可以特別去找一、兩位著作權法專家,跟他談看看,來介紹著作權法。但是,我覺得那樣的介紹可能聽完還是一頭霧水,就直接用問的方法好了,因為有一些人是經常被問的。像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的章忠信章老師,他有「著作權筆記」或「教室」之類,他其實已經做了很多的Q & A,所以就請他來。我們剛剛說的問題,就一題、一題去問他,那至少有一個專家是這樣講,這比較精準!

我覺得你們認真的考慮這樣的方式,跟他聯絡,看他願不願意。類似這樣的人也很多,一些著作權法專業的律師也是蠻適合的,學者也好、律師也好,你們就直接問問題,這個是我認為比較有效的建議!

黃委員: 比如說臉書,有時候他就是不讓你公開!那你還去給人家使用,就明顯違反他的意思。但有些就明顯告訴你,歡迎公開,那你去公開就沒有問題了。所以,明顯不能用你用,當然不行!明顯可以用,也不會有問題。現在就是說,到底可不可以用?不清楚的時候,你們就要推定,他不給你用了。

因為你要用,你就是在佔他的便宜,所以你當然是要經過他同意;反過來說,有時候可能基於一個不得已用了,如果人家抗議就趕快下架,那當然沒問題!現在問題在於,下架是不是就了事了? 

其實,有一個比較圓融的做法,如果你們新聞是說大地震的時候,全台都很嚴重,玉山也特別嚴重,有一位網友,在第一時間拍下這個畫面,所以你是報導這個畫面,人家就很清楚,這不是你拍的,而且你覺得他拍的很有價值,你把它拿來用,至少你可以說,你是報導這個網友捕捉到玉山地震的畫面。我是覺得如果這新聞非報不可,這個畫面非用不可,轉個方法,變成你去報導他。因為你現在等於是拿他的作品做為你的報導內容,是你得到的,這個一定會被人講,一定有法律問題。我覺得你當然會講說,這是為了報導必要,你不見得不能用,但你要付費給人家,因為人家幫你拍出來,那你說這是媒體使用的權利,老實說,界線我不是很有把握!

真正好的方法,就是林委員剛剛提到的,這些畫面是不是絕對必要!老實說,這個新聞重點是全台大地震,那全台大地震到處都可以報,你們非報這則不可,就是你們需要這個畫面,那這樣就是佔了他的便宜,我覺得是會被非議的!那你們為什麼不報別的呢?其實像你們每次都報新聞部的燈搖來搖去的,大家都報這種畫面啊!那也是地震很嚴重啊!這有趣的就是說,因為玉山很少有人可以拍到第一手畫面,剛好就被po出來,其次就是,是不是有這麼急? 

如果你們再三跟他要求,他都不理會,那你就知道風險高了。因為網路的特性來講,一兩天都聯絡得到,其實沒差啦,真的是沒差,除非真的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畫面,到要立刻播出,比如說太空梭掉下來,掉到台灣近海,那一瞬間掉到海洋的畫面,那畫面就長這樣子!話又說回來,畫面長這樣子,你今天不播明天播還是非常珍貴!所以有沒有一個畫面是既珍貴,又即時的,這有二個特點,一個是珍貴,一個是即時。

黃委員:所以我是覺得,你們第一線的同仁,在找題目的時候,也要考慮這些因素,如果他確實有必要,但是沒有急迫,那應該是可以去取得同意的,如果不同意,當然就知道風險很高,所以在考慮時間因素之後,就不太容易發生這樣的問題。

黃主委:我也去修了著作權法。剛剛許委員有講到合理使用的部分,合理使用其實是有列在著作權法第44條到63條。44條它談到的就是原創者的權益,還有一塊就是教育用途的合理使用。那合理使用的內容有什麼呢?一個是44條的機關內部的公開東西,45條是司法目的的利用,再來46條,講到教學目的,47條是編製教科書,第50條還是講到機關,然後第50條,這邊是講到私目的的使用或者是引擎,如果是公益教育當然就比較可以有一些空間,可是我們是商業電視台,剛剛律師,還有大家都講到,就是說,你正好第一個畫面,其實你是想要搶眼球,說實話,其實這很明顯就是一個商業用途,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我們過去一直覺得臉書這一些社群平台是一個公開空間,覺得你自己要公開、開地球,為什麼不能用?可是現在歐盟跟澳洲還有美國都在要求meta,還有Google!

李編審:已經針對智慧財產權!

黃主委:對!這件事已經引起國際關注!

黃主委:台灣在這一塊,其實現在有一些不同的人跟單位也會比較有這個意識,如果我們真的要引用,一定要經過對方同意或至少告知,也許他來不及在你播出前,但你至少有告知,但是他來檢舉,你就得下架,那再來一個部分就是說,你可以不用,那你不用的方式是什麼?壹電視動畫不是很強嗎?你直接就用一個畫面去呈現全台大地震的點,你一個短短的畫面,你直接用一個動畫處理就處理掉了,因為它是一個圖示,就是資訊可視化的部分,其實有一些都是可以避開的,還有一種,真的要引用,就是要註明出處。現在在網路上可以找到各種照片、聲音或者是影片,使用都要很小心。

黃主委:還有一個積極的建議,除了用動畫方式呈現,我覺得我們也可以平常多蒐集一些影音或圖片的資料庫。

李編審:是建自己的Database?

黃主委:建自己版權的東西!對!對!對!這樣你們的記者要找的時候也比較好找、比較安全。


結論:

1. 建議邀請以智慧財產權見長的律師擔任內部訓練課程講師,強化與豐富採訪記者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同時詢問採編過程所遇到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

2. 請採訪同仁若欲引用網路影片製作新聞前,先透過臉書或其他社群平台告知影片所有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擾。


提案(二):

謝姓男子針對「青農變小王」新聞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


黃主委:好!那我們就到第2個提案好嗎?

李編審:好!第2個提案就是,青農謝姓男子,與人妻交往,人妻的先生向台北市議員徐立信陳情,並共同召開記者會。記者會過程中,陳情人鉅細靡遺描述妻子婚外情過程,並公布自行蒐證的相關影片。

我們已善盡查證平衡,記者當時有向該位青農謝姓男子進行電訪查證,但謝男表示,這屬於私人案件,且已進入訴訟階段,後續交由司法處理,也在內文與標題清楚表達,有向謝男求證,但他表示,這是私事,他不想透露。

李編審:我們雖然製播這個新聞,但並無上架到官網及網路、社群平台,也無開放留言區,公開讓民眾討論,進而搜尋揭露當事人相關可辨資訊的空間。

製播的新聞內容,陳情人等三人均隱去所有可辨的個資。陳情人所提供的兩人外遇出遊蒐證畫面,也做了馬賽克處理。新聞內容也未提及當事三人的姓氏,也未說明陳情人與妻子的工作與職業別。介入陳情人婚姻的青農,既沒有說明獲獎屆數,也沒有點出工作區域,報導內容及新聞重點,僅在陳情人出面呼籲離家的妻子可以回家,一起團圓過年。

這個案件已經二審判決確定,報導內容也獲得法院證實,並無訴訟狀中所提及的該報導不實情節。

這個陳情案記者會召開時間為2021年2月9日,直至2022年3月該案經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我們沒有再做後續報導。但青農謝姓男子卻針對「青農變小王」新聞對壹電視新聞台提出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

杜委員:第一個有善盡查證的這種職責,沒有問題。第二個,我覺得有些瑕疵,那個對方啊!就是所謂的青農,他的比例過短,應該在稿子裡多加兩三句,我們確實查證一次、查證兩次,邀請他講他不講,這個東西再稍微多一點。

李編審:要再多著墨!

杜委員:再稍微多著墨!不然的話!你整個東西都是講他不好的,他只有一點點不到5秒,那一個部分其實在比例原則當中,我覺得要留心。

黃主委:然後那一位委員要不要先講?許委員請!

許委員:就是說這個百大青農算是什麼樣的一個身分?在我這邊來看,他好像也不是什麼特別的公眾人物。今天如果他就是一個普通人,然後因為北市議員出面開記者會,那我覺得這個新聞可能就是因為這是由市議員召開的記者會,不然百大青農本身來說,好像沒有到達一個非常公領域的程度,那當然如果就目前來講,我們確實很在意的幾件事就是說,當這個通姦除罪化之後,到底發生這些事情,民眾可以怎麼做?他真的求償得了嗎?他能夠從這樣子的一個法廢除之後得到了什麼樣的管道,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嗎?這其實是我們短期間在關注的。

那從他這一個角度來說呢!確實是可以探討的!至於說這一位原告或者是另外一位的外遇當事人,他不出面說話也是合理的。如果今天犯了錯,他還要說什麼呢? 他可能也沒有什麼好說的,所以他就拒絕採訪了,我想這次整個這樣子新聞出來之後,確實如果你要說他少了一個這個所謂第三者的回應,就完完全全是看到了,這個所謂的陳情受害人的哭泣或者是他的一些陳述,卻沒有其他的說法,有一點點小小的偏頗,那當然只是這則新聞是不是真的這麼值得去做?他能夠做的角度,可以稍微更關心自己的角度。

林委員:我想,我自己的意見是覺得我們這則新聞本身並沒有什麼太大的法律或是新聞採訪上的問題!所以其實,我覺得就算被申訴,我相信也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我相信就算是NCC來判斷,我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後續的罰則或懲處。我只是提醒說,我如果是一個觀眾,我覺得這則新聞對我的知的權利,到底是在哪裡?到底是一個家庭的外遇問題,還是說他只是百大青農?

林委員:百大青農我也是第一次聽到,所以他確實不是說到了一個非常有名的,所以這則新聞的新聞價值在哪裡?我覺得這是我們可以去凸顯的。

黃主委:林老師認為是?

林委員:我認為這個當然就是通姦除罪化,然後以後遇到家庭有這樣狀況的人,他確實可以怎麼去爭取他自己的權益,這個我相信是很多,可能有家庭的人,他們會關心,那我們把這個部分多做一點,把那個新聞的重點放在這裡啊!所以如果我們能把那個新聞價值做出來,而且那個新聞價值其實可以說是很多民眾所關心的,也算是事涉公共利益。

那這樣子的話,我想這個新聞看起來絕對沒有問題,而且更可以讓民眾瞭解我們台播這個新聞並不是什麼腥羶色、去挖人家的外遇隱私等等,我們製作的準則也都有,包括這個隱私,然後去識別化,唯一大概就只有一個百大青農,這個也沒辦法,如果真的有人去肉搜,我看到一些網友真的要肉搜或是肉搜他那個太太,這個也難免會有,那個都不是我們,我們都已經做好了這些去識別化了,我覺得這些部分我們都沒有問題。

那最後我也是贊同說,如果我們在跟那位謝先生、就是百大青農求證的時候,他就是拒絕嘛,這些部分我們確實可以再詳加說明,說我們已經做了很多努力,然後善盡跟對方查證的責任。所以我大概就具體兩個,第一個就是我們要確立這則新聞的新聞價值在哪裡?這個是有關於公共利益的。而不是個人的這種外遇隱私的。第二個就是那個多方查證的部分,我們再跟觀眾多凸顯。大概就是這兩點建議!

黃委員:這個案子涉及兩件事,一個就是這種婚外出軌,在法律上確實是這樣,對於通姦的除罪化,法律界主流的想法就是說感情出軌有百百種,把感情出軌變成是一個犯罪,在法律界多數是不贊成的,所以當然就被批評說法律都不保護家庭,那這是一件事。因為刑法不處罰後,就轉換到民事的求償,那其實現在民事求償也開始有危險。因為最近一、兩年有少數的法官,地院的法官,還不到最高法院的層級,地院法官已經有人主張說,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所謂侵害配偶權這樣的概念,所以也有法官一、兩次,大概不止一個法官,就是少數法官會判這樣的所謂破壞家庭,最後也是不用賠償,所以將來的趨勢更為危險!如果期待法律去保護婚姻跟家庭,我覺得這個期待會越來越靠不住!

黃委員:我倒是覺得這個是一個蠻好的題目!我自己的感覺是這個報導的重點應該是先生希望太太回來。我覺得重點應該是家人的呼喚,應該把它變成重點,因為你談了婚姻,那你是希望處罰他,還是希望破鏡重圓?所以我覺得如果當初新聞是在報導說,我們看到那個先生這樣的呼喊,我們也祝福他的家庭有機會可以重拾歡笑,如果我們報導這樣子的話,都不會扯到那個男的!但是很少人講這樣,可是我聽那個報導,我覺得重點是那個先生講得好淒厲,所以他多麼希望他太太回來,當然我覺得不見得容易,我意思就是說,好像重點都不在這裡,重點好像變成跑到那個小王身上去了。

黃委員:第二個,剛剛講十大青農,我剛剛Google一下,十大青農的資格條件,合法使用土地,不是那種違法濫用農地的,沒有獲選十大神農跟第一到第五屆的百大青農,然後有什麼卓越貢獻者,最後一點,品德操守良好,且未經舉報由本會查證屬實之不良事蹟。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同仁在追這個新聞,也許就應該Google一下十大青農,搞不好重點變成十大青農可不可以有婚外情,這樣的題目就很有趣了,但是這樣可能被告機會變高了,這個你要去思考,所以我的意思,就像林委員剛剛講的,婚姻出軌在台灣無日不有,到底有多大的報導價值? 

黃主委:剛剛委員們有講到,這個新聞是有依據的,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公共利益層面如何呈現?還有一塊就是他的一些糾紛的行徑,我們的用字遣詞與細節,不適宜描述得如此清楚。

黃主委:在一些糾紛細節的用字遣詞,我們也要很謹慎。萬一觸碰性平問題,我覺得可能會造成困擾。另外,最大的問題就是公共利益層面要凸顯。還有剛剛委員們有講到,其實同樣一個糾紛,你可以從不同的方向去呈現,那它引發的爭議性,說不定就可以小一點。


結論:

1. 此則新聞,壹電視新聞台已善盡查證職責,包括隱私、去識別化等製作準則也均具備,在新聞採訪上並無任何問題。有關青農的報導比例,建議應該在報導裡多加說明,記者確實有進行查證、邀請其表達意見與看法,但該青農表示,這是私事,他不想透露。

2. 此則報導的新聞價值,在於通姦除罪化後,可以提供日後遇此狀況的民眾參考,新聞的重點應該放在此處。所以如果能將新聞價值做出來,且此一新聞價值為許多民眾所關心,也算是事涉公共利益的新聞報導。

3. 在一些糾紛的用字遣詞,應該更謹慎,同時避免觸碰性平問題。同樣一個糾紛,也可以從不同的方向去呈現,也許能降低可能引發的爭議性。


提案(三):

台北市衛生局來函,民眾陳情壹電視新聞台於網路youtube頻道「扯!特警疑情緒不穩,當街壓制外送員『搶餐點』」刊載之影片,疑涉違反精神衛生法一案。


李編審:我們是在12月28日下午五點多,收到台北市衛生局來函表示,有民眾陳情壹電視新聞台上傳網路YouTube頻道的「扯!特警疑情緒不穩,當街壓制外送員『搶餐點』」刊載之影片,疑有污名化精神障礙者之嫌,涉違反精神衛生法第23條。台北市衛生局函文中,並要求即刻下架影片,且於期限內函復說明。我們在當天下午六點十七分即已下架影片。

李編審:新聞報導消息來源為台北市議員洪健益陪同被壓制的外送員出面召開記者會,該名特勤員警以及其台北市警局與台北市刑警大隊的長官,均一同出席,對於當事者外送員、目擊案發狀況的點餐住戶以及在記者會中針對此名特勤員警狀況進行說明的台北市警局督察長等相關人士說法,記者均據實報導。

李編審:精神衛生法第23條的條文為,「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但是我們這個影片當中,並沒有針對精神病,標題也只用情緒不穩這四個字。

李編審:請委員們針對這個案子,是否給我們建議或是有一些看法?

黃委員:我覺得有誤會!

黃委員:現在確實很容易動輒得咎,精神衛生法上確實有避免歧視精神疾病的患者的問題。

所以,如果特別講到他神經病啊!有毛病啊!頭殼壞掉啊!有些字彙確實是有可能被認為是歧視!但我剛剛看你們文字,從頭到尾只有精神差、心情不好、情緒不穩,我覺得應該沒有污名化的問題,我自己覺得是沒有問題。

黃委員:現在也有一批民眾,非常焦慮污名化這件事情,所以任何一個他意識到好像這樣,他就要講了。所以這個這不是衛生局自己監看到的,是民眾反映的,所以來函只說第一個先下架,避免再擴大,第二個請你們做說明,好像也沒有非常明確認為你們這樣做! 

林委員:我自己也是認同律師的看法。大致上來說, 我覺得,我們要面對的這些爭議點就是,有觀眾投訴,然後,北市衛生局來函。就這兩個部分,我覺得看起來台北市衛生局並沒有很清楚的點出我們是哪個部分違法,那當然就是民眾申訴,然後他必須要做這樣的一個函文,要我們回應,所以看起來,我也覺得就爭議點來看,第一個就是觀眾投訴的這個重點,我覺得我們沒有刻意的去污名化這個精神疾病這件事!我們用的形容詞也都算是很中性,尤其我們還說,疑似投資失利、他心情差,可能就是投資失利,所以有時候影響到他的情緒。所以我覺得在函文這個部分我們就是盡量去凸顯,我們已經注意到精神衛生法的23條的規定了,所以我們在報導的時候就是使用中性的形容詞,我覺得投資失利心情差,這一點是可以強調一下,就代表說我們沒有去就先天上這個精神疾病去著墨,再來就是中間的處理過程,我相信,其實我們的那個標題,反而是會讓觀眾比較著墨在警察變強盜這件事情,就是說怎麼會人民保姆變成是強盜!搶食物!那我覺得,以這個案子看起來,也是一個事實。

林委員:至於說那個警察為什麼會這麼做?那不管怎麼樣,終究他跟外送員的扭打是一個事實,所以我覺得我們只要按照事實據實報導,我覺得也沒什麼不對。

黃主委:謝謝!

許委員:我想如果要回函,第一個就是回函告訴衛生局,新聞已經下架了,按照指示,已經立刻就下架,再來是我覺得是可以把記者的文稿部分,一起檢附出去,告訴他們裡面用的文字是什麼,那其實並沒有污名化。

黃主委:所以這個新聞其實是有根據事實!

然後再用之前是剛剛大家有講到。

那個精神衛生法,其中講到那個定義的部分,其實有講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物質使用障礙症,我們這些關鍵字詞其實都沒有使用。

黃主委:那還有一個部分,就是剛剛有講到說,其實我們是在監督一些警方人員在公權力的行使,會不會有侵害到民眾的權利?所以這是一個公共利益的議題,所以才會去凸顯,我們並不是要凸顯哪一個人有什麼樣的狀況,就是避免警察人濫權,這個新聞的重點是這裡。

黃主委:有沒有臨時動議? 

黃主委:沒有的話!那我們就會議結束!


結論:

1.新聞中所使用的「情緒不穩」、「投資失利心情差?」等用詞,均為中性用詞,符合《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之規範。

2.此則新聞報導在於了解人民保母是否善盡職責?公權力是否也有可能侵害民眾權益的疑慮?因此,該報導著眼於公共利益,在於避免警察人員有濫權情況之發生,屬於公共利益之議題,並無凸顯任何特定對象。

3.報導消息來源為台北市議員洪健益陪同被壓制的外送員出面召開記者會,該名特勤員警以及其台北市警局與台北市刑警大隊的長官,也均一同出席。基於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包括當事者外送員、目擊案發狀況的點餐住戶以及在記者會中針對此名特勤員警之狀況進行說明的台北市警局督察長翁群能等相關人士說法,採訪記者均據實報導。


二、決議事項:

    無


三、臨時動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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