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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110.08.26)

   2022-05-06 17:17 點閱:0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62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一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中午十二點

地點:線上視訊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提案:

民眾經客服信箱的提出申訴,指稱本台新聞引用到投訴者後製上傳的網路影片,未經授權就引用播放。該案提請檢討。

 

蘇編審:首先跟委員們報告一下,收到這則申訴後,採訪中心那邊的處置:
1.該新聞已經確定不會再供播送。

2.相關新聞並未上架至官網。
3.將此申訴案提送倫委會進行討論。關於新聞畫面使用網路影音畫面的部分,請委員們提供意見,媒體合理使用網路影音,如何避免踩到著作權的紅線,以免面臨官司訴訟及賠償等問題。

 

黃主委:有沒有委員要先分享提供意見的?
黃主委:那我先分享,因為我剛剛有先查一下資料,那之前好像衛星公會是就是有些電視台的偶像區反過來啦,被網路上面盜版的問題,那現在這個是倒過來就比較自媒體的東西,然後被我們引用。然後因為這種爭議網路和目前的一些廣電之間的這種影音上面版權的糾紛一直走好像在那個是採取有討論,所以呢?它是談到說,反正、公開上映或多重他人發表的作品就是不要超約到,因為租了全法第65條、第二項,把那他就是談到說,要先考慮到利用的性質,那還有就是是商業目的或他就是非營利的教育,那我們應該不是被立法。我想所利用的質量說,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還有使用結果。對於他的潛在市場跟現代價值的影響,我會想要知道就是說,我們用的這個影片跟自媒體影不影響到個人創作。

蘇編審:我們再引用的時候,我們有注意比例上,只是引用他的一段畫面來呈現,因為他就是有一些數字的整理。所以我們就引用他數字的這一塊影音畫面對遊戲的分析,時間上差不多約10來秒左右。

黃主委:引用了網路創作畫面,好像說,這些還是需要去知會對方啦?就是知會對方,然後希望他能夠授權,那但是我不知道其他委員的想法。

許委員:我大概說一下,因為我們家兩個小孩也玩這個遊戲,開合點擊就變成一個紀錄。這個作者,他是應該說他把這個的數據的東西,用這個他自己的的軟體,或者是設計成一個跑動的線條圖,然後彙整各國的數據資料製作動圖,拍成影片,成為自己的觀察作品公布在自己頻道上。如果比對他台的同一則報導,他台只有念過各國數據紀錄與排名,並沒有引用任何影片,搭的只有點擊遊戲的畫面而已。

許委員:另外看民眾來信的內容,還算客氣的。他其實不要提出告訴。這邊看來,作者單從這邊翻攝,提出提醒你應該明白標註出處來自我頻道,是我的作品,最好在使用的時候,也來跟我聯繫一下。作者倒是沒有沒有很強勢地說什麼。我看這則新聞引用相關畫面只有寫翻攝自網路,並沒有說這個出自單一個人頻道。如果趕時間建議媒體引用時標註清楚頻道,如果還有時間的話,那最好是跟這個作者聯繫一下,你想要用畫面,像這種的網紅或是這種網路創作者,都希望透過方式來幫他宣傳作品的。

林委員:其實我也是贊成前面兩位委員所說的,只是網路素材非常多。實際上,不一定只有我們這一位申訴人,很多的網友都會抗議,主要是影片它的辨識這個程度高不高。也就是說,沒有辦法辨識出他這個百分之百是他個人的創作。這個我覺得是一個重點。

林委員:那因為這一次我們報導,除了剛剛所說,他有那個這個各國的那個數字在跑那個。這個我倒是覺得或許辨識度沒有那麼高。因為那個的數字在跑步,只有我們只要把那個快轉喔,基本上是可以。但是我有注意到他自己還加了很多的其他的諷刺與觀察評論。包括那個泰國追上來,還有很多人在玩,整個影片看下來是辨識度是高的,這位申訴人講的是有道理的,這個辨識度是高的。如果是要引用的話,不但是要標註出處,還應該跟創作人主動詢問授權的動作。一定要遵守、尊重。
黃委員:我們新聞媒體在引用其他媒體訊息是不同,因為新聞室報導事實訊息,這個就不同了是自媒體、網路創作者,註明出處是要的,著作權法的問題,註明姓名這件事是人格權的概念,就是說這是誰做的。至於授權費用是財產權的概念,如果沒有強調沒有講,可暫時忽略。
杜委員:現在從網路取得素材太容易。基於版面視覺美觀,後製剪輯與美編等都不喜歡繁複的加註,影響畫面,但是這是不可取的,等於是拿別人的雞孵自己的蛋。為避免麻煩事不斷,註明出處是一定要的,也要確認授權與否。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聞,標不標還有話講,但如果是特殊角度或是企劃型的議題,引用他人的畫面來做新聞,還是要取得授權。會不會牽扯到利益、對價關係,這一點還是應該注意。

黃委員:註明出處是一定要的。至於付費的部分,這個有民事與商業利益的部分是可以再商討,且戰且走吧。

余委員:謝謝各位委員的專業提醒。這邊分享過去各台都曾經面對的慘痛經驗,某一個單位拍攝的珍貴資料檔案提供給各台使用,沒有簽授權,各台都使用了也存入片庫了,結果媒體再次使用時,他就提出索價的要求,而且索取的是高額費用。目前公司的作法取用都是媒體在合理使用上,並註明出處,但時間緊急下,可能疏漏的部分,會提醒同仁多加注意,另外如果影片有特別提出必須取得同意授權,我們又必須使用相關影片,會特別加以洽詢授權。

 

結論:

1.引用網路畫面,知道來源,還是要註明清楚。

2.製播過程若時間允許,最好要取得作者的授權同意。

3.相關自媒體、平台等畫面引用,建議可以提案至公會討論,是否可以彙整出相對應的授權方法,避免版權爭議及衍生的民事費用等問題。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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