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60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十三點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請假)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副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提案:
依衛廣法第22條規定,檢視增修「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另依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590150號,訂定談話性節目製播規範或自律原則。
蘇編審:通傳會最近審視各台的相關章程與規範,也關切相關事實查核的原則的落實,特別是政論談話性節目的部分,因此今天要續行討論組織章程,跟談話性節目如何執行落實相關自律規範。
(請委員參考相關書面資料)
杜委員:我這邊要問一下,壹新聞是不是有臉書粉絲團,那執行的小編跟新聞內容怎麼管理,想先釐清一下。
黃委員:這邊要請問臉書的小編是隸屬於新聞部嗎?不然本會還要統包管到網路這個部分。這樣範圍太多太大了。
黃委員:另外,有關於討論提案的部分,我想確定一下提案的來源,如果參考目前列出的字面,「討論提案以外」之議題,這還牽涉到當場或是事前提案,以及臨時或會後提案等等,這樣章程會變得有點複雜。
黃主委:可以的話,就簡單帶說,…本會委員可提案…,不用帶事前或臨時提案等等字句。
黃主委:旯有第七條的部分,本來就應該「利益迴避」。這個也可以再修減。
林委員:另外,剛剛有委員提到網路的部分,我想將這個部分界定清楚,因為NCC也沒有權限管理網路這一塊,不應讓衛星頻道把網路這塊納入自律機制的範疇。
蘇編審:跟委員們報告,網路新聞這一塊,屬於新媒體的平台內容,屬於網路,不歸新聞頻道,不過本台製播的新聞上架到官網,如果有申訴還是會進入客服系統,有進到客服系統,才會轉到我們倫理委員會,並非由我們電視頻道的內控管到網路、新媒體的部分,有進入到我們客服系統的申訴案,才會成為我們的討論提案。
黃委員:關於調查這個部分,…本會有權調查,教育訓練的安排與計畫內容,看起來很合理,實際執行很大很雜。這個部分也要由倫理委員會負責?
黃主委:教育訓練的部分,如果大專校院有辦一些媒體講座可以提供給你們作為教育訓練。
蘇編審:可以提供。不過多數內部訓練計畫,是根據製播跟申訴的問題,希望我們內部採編同仁能夠加以改善。
黃委員:理論上是很合情合理,但是做起來量很大,要很注意。
黃主委:那章程的部分,除了時間,提案跟調查的部分,還有客服申訴的一塊,這些字句就以剛剛討論的角度做修改。
黃主委:接著就是有關談話性節目的部分。
蘇編審:是,這邊也有一些參考的規範,也請看一下書面資料。
林委員:關於談話性節目,看NCC的函文內容,對應規範的都是主持人的部分。
黃主席:主持人相關用詞的部分可以不用,因為已經有「注意平衡」了。
林委員:衛星跟有線頻道不是公共財,應稍微有彈性。還是要有公共責任。
黃主委:應該是要有彈性。
黃委員:在媒體上取得一個發言權,對社會影響是很大的,申請取得頻道,一定程度的要求是合理的,要盡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共責任和義務,但是規矩是模糊、比較不清楚,現在難就難在這裏。怎麼做的精準度非常難拿捏,的道德要求是合理的,但規矩怎麼做,倫理本來就沒有一定的標準,加強要求是一件事,
蘇編審:要請教各位委員,談話性節目的這些規範,我們要增列於自律公約還是製播準則?
許委員:放在新聞自律公約,好像管不太到,因為之前衛星公會曾經討論過,談話性節目屬於節目,不屬於新聞的範疇。放在製播準則好像比較合宜。
黃委員:贊成。
林委員:同意。
結論
1.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依循通傳會範本與建議增修完成。已更新公告上網。
2. 另於「壹電視新聞台製播準則」增訂「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
第七章 談話性節目
(1)宜包容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
(2)選舉活動期間,節目內容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3)相關消息來源,注意查證,涉及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宜至政府澄清專區查證。
(4)主持人宜注意平衡原則及發言分際。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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