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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新聞台新聞自律公約

   2021-03-25 16:59 點閱:0


發佈日期:20111031
修改發布:2019 130
修改發布:2019 715


(1)新聞內容普級原則
A.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新聞屬於普級,報導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亦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B.
報導不得描述犯罪行為細節與自殺過程,並不得呈現血腥、暴力、裸露暴露等情節,或以影音、文字、對白表現淫穢或性暗示,同時新聞報導不應對閱聽人──特別是對兒童產生不良影響。

(2)事實與查證
A.
基於新聞事實報導新聞,不造假也不得扭曲受訪者原意,採訪時或採訪後宜留下記錄,並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B.
記者應遵行壹電視新聞台相關規範,宜查證消息來源可信度,而且應主動向主管隨時報告進度。
C.
採訪主管對於記者發稿,發現內容來源不明或與事實違背,必須拒絕發稿,並追查原因;編務主管發現證據不足或資料來源不明,須拒絕播出,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D.
記者須主動向主管說明新聞取得過程,不得有任何隱瞞;主管指派新聞任務,要秉誠實原則,不得以權勢要求記者擅改新聞事實。
E.
新聞播報前需經查證屬實,並訪問事件當事人,求平衡報導。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中進行必要之隱匿。如因故無法就訊息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宜於報導中說明以供辨識。
F.
記者於新聞播報後,不論主動發現或當事人投訴新聞內容有誤,皆需主動通報主管,並立即更正。

(3)公正客觀
A.
對於報導主題應充分準備,掌握議題核心。採訪新聞對象務求周延,避免依賴單一的消息來源,呈現多元、公平且完整的報導。
B.
編採同仁應嚴守政治中立,超越黨派之立場,不得製造政治對立,亦不得因政黨利益或個人政治主張,誇大或扭曲新聞報導。
C.
公平報導社會各種意見聲音,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不可預設立場,不得有歧視或貶抑的字眼及畫面,也不得挑撥造成衝突。
D.
對新聞事件中之兩造,須盡力取得雙方說法,並給予相同篇幅加以報導,避免造成報導內容偏頗。

(4)基本人權
A.
新聞採訪不得任意侵犯民眾之隱私權,對於攸關公眾利益事件,包括重大犯罪、公共安全、民眾健康、公職人員貪污瀆職等,需經新聞部主管核准後另案考量。
B.
若因新聞採訪之必要,須以臥底或以偷拍(錄)方式取得訊息時,記者原則上須於事前向新聞部主管報准,並在新聞內容中對觀眾說明。
 (a)新聞議題應以公益為優先考量,而且非以臥底、偷拍(錄)方式進行,無法取得證據者,才可以此方式採訪。
(b)
記者以臥底方式採訪,不論採訪時間長短,或是採訪議題為何,必須事前經過部門主管及總編輯同意,否則不可進行臥底採訪。
(c)
記者以偷拍(錄)方式進行採訪,原則上須經採訪單位主管同意;如果因為情況緊急,非以偷拍、偷錄方式無法取得新聞證據,也應於事後向採訪單位主管報備。
(d)
以臥底或偷拍(錄)方式進行之採訪,如果事後發現有侵犯人權之虞,該畫面不可播出。
C.
對於災難意外新聞之處理,採訪不應影響救災行動之進行,慎重處理死傷者畫面,不應有血腥畫面,且用字遣詞應謹慎,不可抱持刻薄、冷漠及嘲弄的態度。
D.
注重性別平權觀念,在議題、內容、文字描述與畫面呈現,皆不得有歧視或貶抑任一種性別之意,避免造成性別刻板印象。

(5)犯罪新聞
A.
「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及報導偵查細節,採訪時應遵守檢警之指揮,不得擅自進入犯罪現場破壞證物,在檢警未公布相關訊息前,不應曝露嫌疑人身分,以保障人權。
B.
謹慎報導犯罪、暴力、自殺等新聞,新聞中不得出現渲染、寬容暴力或嚴重反社會行為,以免鼓勵他人模仿。
C.
採訪受害人須取得對方同意,採訪時不應侵害隱私,保護被害人,以免形成二度傷害。
D.
綁架事件,人質未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
E.
對於性侵、性騷擾之被害人、家暴受害人,不得報導其照片、影像、聲音、住址、安置庇護地點、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不應揭露加害人之相關資訊。其他未列舉之事項,有揭露身分之虞者,均須主動過濾,不應報導。

(6)自殺新聞
A.
自殺事件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B.
大庭廣眾下之自殺、公眾人物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自殺,報導時須謹慎處理,不詳述自殺手法,且不應實況轉播。
C.
不得對自殺者或自殺行為予以肯定或頌揚。
D.
對於自殺新聞,應聚焦在該新聞的社會意義,不揭露當事人的個人資訊,為避免造成模仿及渲染,應訪問專業社工人員,提供正面思考,並提供自殺防治專線等諮詢訊息。

(7)災害或意外新聞
A.
採訪及報導須在封鎖線或禁制區外進行,不應妨礙救災工作。
B.
災害畫面應符合普級原則。

(8)兒童保護
A.
渉及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新聞處理,須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勿揭露當事人身分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不應播出任何可能損及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B.
採訪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應尊重當事人受訪意願,並於採訪前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不得以強迫、誘騙或跟蹤進行採訪。
C.
對於兒童受虐、家暴新聞報導,除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影片中須以文字提醒婦幼保護專線與兒童少年保護專線等訊息。

(9)弱勢族群保護
A.
報導弱勢族群、弱勢團體的新聞,除遵守法令規定之外,不應有歧視、偏見、惡意中傷或侮辱等敘述及用詞,例如不得使用「智障」、「流浪漢」、「大陸妹」、「山地人」、「番仔」、「外籍新娘」等歧視性字眼,不得以「社區不定時炸彈」形容精神疾病患者。
B.
積極為資源弱勢族群發聲,監督權勢者;勿將弱勢團體污名化。
C.
未經當事人、家屬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與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影、錄音採訪,亦不得報導其姓名、居所。
D.
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仇恨、侮辱、偏見、惡意中傷弱勢族群的素材。

(10)超自然現象
A.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餘怪力亂神等超自然現象,其情節會影響情緒或導致觀眾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B.
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之無科學依據之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觀眾驚恐不安,並易導致迷信者,不得播出。
C.
上述事項如牽涉公共議題或宗教信仰時,得酌量報導,唯報導時需謹慎處理,以不導致兒童驚慌或不安為原則。

(11)專業操守
A.
新聞報導需明確交代消息來源。若必須隱匿消息來源,應盡到確實保護責任,不得向外洩露。
B.
對於消息取得過程,須誠實向新聞部主管說明。如有特別原因,無法向其主管說明,須向主管報告無法說明的具體原因,該主管並應立即向總編輯報告。
C.
記者撰稿不得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的文字、影像音樂或照片,一律需取得授權並標明出處。
D.
編採同仁不得接受外界超過價值一千元以上之贈品及禮券,更不得因接受外界贈予金錢或物品而加以報導新聞。對於現金餽贈,應予以拒絕及退還。
E.
謝絕一切與新聞無關的招待旅遊,該類活動一律不得參加。
F.
編採同仁參加新聞相關的參觀訪問,食宿若明顯超過一般民眾支出標準時,例如住宿五星級旅館等,須先向新聞部直屬主管報准。
G.
基於新聞聯繫,編採同仁可參加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之尾牙活動,但不得參加任何採訪對象的摸彩。
H.
記者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聞,不得與犯罪者合作來取得新聞,若因新聞採訪必須與犯罪當事人接觸時,須向主管報備,謹慎運用相關新聞素材。
I.
處理商業產品新聞應以提供民眾正確消費訊息為出發點,避免為廠商做促銷廣告,並且不得在未明顯區別節目與廣告情形下,播出任何形式之置入性行銷。
J.
採訪新聞時,注意自身及其他人的安全,不得有酒駕、闖紅燈、行駛路肩、嚴重超速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

(12)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新聞報導若有錯誤發生,須主動更正,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之規定,於接到更正要求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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