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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新聞台製播準則

   2021-03-25 16:57 點閱:0

增修公告:110年3月25日

增修日期:111年2月24日

第一章 新聞採訪
壹電視秉持新聞媒體專業,無論調查報導或其他採訪方式,都應符合正確、勇於發掘、獨立、公正的原則,忠實呈現新聞事件原貌,不受不當勢力或政治力干預,採訪過程中尊重人性尊嚴,並保障匿名消息來源的安全。
無論報導或行事,應該永遠讓觀眾覺得信賴。身處越來越多元且分眾的社會,我們必須持守開放的立場,開放、誠實報導世界上發生的事。公正無偏見的報導不但值得信賴,也要幫助人們理解每個新聞事件;面對任何爭議話題,每個相關且重要的聲音都要被聽見,甚至包括那些令人不舒服的疑問。
(1)、蒐集新聞素材
A.目擊新聞事件並蒐集第一手資訊:應向第一手消息來源求證,並多方查證消息來源可信度。
B.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除非是更好的消息來源,否則不仰賴單一管道,必須多方佈線,多方查證。
C.引用國外通訊社報導,必須經過查證,即使是聲譽卓著的國際知名通訊社,也必須查證。
D.應親自採訪消息來源,並忠實留下紀錄,如果採訪當時環境不允許留下完整筆記或紀錄,盡可能在事後補強。
(2)、忠實紀錄新聞事件發生經過
A.重大新聞事件發生時,精確並忠實調查當事人的談話及其他重要訊
B. 保存新聞事件背景資料或重要文件的書面或電子檔,以便反覆查證,尤其是手寫文件,可以請其他同事進一步確認查證。
C. 對於不願具名的受訪者提供的消息、談話,盡可能留下記錄,包括新聞事件完整的採訪記錄、新聞事件基本資料等,並進行調查採訪與查證,確認消息無誤才可播出。
(3)、追查真相確認正確無誤
A. 對於各方消息來源、文件、事件都會經過詳加查證,特別是網路上的訊息,包括個人或各機構寄發的電子郵件,即使看來最權威的網路素材,也必須經過查證。
B. 民眾在線上提供的消息來源,同樣必須經過查證,對於提供消息者的專業背景,可以查核其證書,讓觀眾得以判斷專家身份背景。
(4)、保護匿名消息來源: 
A. 有時候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新聞,是透過匿名者取得內幕消息,我們對匿名受訪者的基本資料必須秘而不宣。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從業人員重要守則,即使有牢獄之災的威脅,壹電視都會信守對匿名者的承諾。
B. 當提供消息來源者要求匿名,我們會尊重其意願,按照匿名者要求處理新聞,然而,對於此類新聞,我們必須在匿名者不曝光的前提下,提供觀眾詳實的資訊,以免觀眾被誤導或對號入座。
C. 我們會確保匿名者足以被辨識出來的聲音、影像或照片不會曝光,其他基本資料,諸如車牌號碼、詳細住址等個人基本資料也不會外流,以免讓匿名者陷於險境。
(5)、避免誤導觀眾:
處理新聞時不能扭曲已知事實真相,或捏造新聞素材,新聞從業人員不得做出任何足以誤導觀眾的報導。
(6)、報導準則: 
採用匿名消息來源或處理重大的匿名消息時,必須由資深編輯階層決定,特別是處理重大議題,必須查詢管理編輯政策及相關法律建議,確認以下原則:
A.報導題材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
B.消息來源是否是經過查證的,確定可以採信,並且有足夠的素材可以進行專題報導。
C.報導題材必須是合法的議題。
D.關心記者或採訪對象的安全,特別是匿名消息來源的安全。

 

第二章 公正與多元角度 
對於報導對象、內容一律秉持公平、開放的態度,客觀呈現所有意見及觀點,避免預設立場或存有既定偏見,給予所有受訪者及觀眾公平參與及回應的機會。
對於多元觀點與價值給予尊重,並鼓勵多元創意。除了真實呈現社會多元面貌,也積極促進社會對話與相互包容、理解。
(1)、報導兒童與青少年
A. 訪問兒童與青少年前應先取得本人或父母、監護人同意,並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等不當方式使其受訪。要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報導是否會帶給他們傷害,徵詢同意時,除告知採訪目的,也應對其分析受訪後可能的後果。若當事人或監護人在受訪後不願播出受訪內容,應不予播出。
B. 處理有關兒童與少年的不法行為,或性侵害及敏感話題時,在與當事人的接觸過程中,應有父母、師長、親友或專業人士陪同。
C. 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或遭受性侵、家暴、或受虐等情形的兒童與少年,不得使其身份曝光。報導應討論個案背後的社會脈絡與內涵,而非剝削、消費個案。
D.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身體,不以偷窺方式運鏡或渲染式的特寫鏡頭
E. 除非事關公益,不得呈現兒童與少年從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吸煙、飲酒、嚼檳榔、使用毒品、色情、賭博及飆車等危險行為。
F. 報導兒童與少年時,應以多元面向發掘題材議題主軸,探討亦應力求深入完整,非只呈現問題表象報導特殊兒童少年案例,如行為偏差、犯罪、未婚懷孕、身心障礙等,避免歧視性或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以及斷章取義的圖片說明,加深社會大眾對其「標籤化」的印象
(2)、新聞中的性別處理
A. 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a) 不複製刻板映象與強化性別偏見,例如經由鏡頭、語言或肢體動作剝削並偷窺、歧視女性身體、將女體標準化、尺寸化。 
(b) 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份的資訊。
(c) 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同性戀議題,報導時不將同性戀犯罪化、病態化,例如使用「同性畸戀」等渲染性字眼,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作不當連結。
(d) 性傾向屬個人隱私,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不得以此侵犯其私人領域。
(e) 正視多元家庭價值,不將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家庭污名化,例如報導社會事件時不特別強調其單親家庭的背景。此外,對於離婚、家暴、性侵害的個案,應完整探求真相,避免不當渲染細節,而忽略議題的真正關鍵。
B. 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a) 多角度解讀新聞事件本身,不讓「性別」主題越過議題本身主要焦點。例如:對從事援交的女性不應以誇大其身材的胖瘦來處理;報導同志社會案件新聞時,不應只著重於當事人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b) 積極突破性別刻板印象,不因一般價值判斷做簡化描述,例如美麗就是善良、男兒有淚不輕彈等。對公眾人物性別歧視的不當示範,也應予以揭露與批判。
(c) 同志社群除性傾向外,也具有族群、職業、政治、經濟或聲望等社會地位,應忠實呈現這些面向,不應因性傾向而忽略。而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trans-gender)等,其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有所不同,不可混淆。
(d) 在呈現跨性別社群時,不應以傳統男女兩性的生理性別做劃分,並不得使用「不男不女」、「人妖」等文字醜化跨性別社群。
C. 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a) 在各種公共領域的言論發表中,注意不同性別應有公平的發言比例。訪問專家或受訪者時,盡量尋求性別比例平衡。
(b) 在專業領域中,不因過去傳統價值與性別分工,限制性別形象刻畫。
(3)、新聞中的族群處理
A. 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a) 報導若觸及文化衝突、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等議題時,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
(b) 對於少數族群,應避免存有主流價值偏見,並以多元觀點忠實完整呈現不同族群形象。
(c) 報導中指涉不同族群或政治主張者,不使用歧視或貶抑性字眼。例:不使用「外籍新娘」「中國新娘」「大陸妹」,而使用「新移民女性」「外籍配偶」「中國配偶」;不用「叛軍」而使用「武裝團體」;不用「恐怖份子」而使用「炸彈攻擊者」;不用「台獨基本教義派」而使用「支持台獨人士」等。
(d) 避免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化,例如:不強調原住民與酗酒的關係。應盡可能導正被簡化、甚至遭曲解的族群刻板印象。
(e) 處理族群相關議題,必要時應諮詢各族群代表或相關社會團體意見。
B. 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a) 處理國內外不同族群、種族、宗教或政治認同議題,應保持理性與公正客觀,盡可能呈現深入與多元的觀點。
(b) 探討有明顯認同分歧的社會議題時,應避免激化對立與偏見。
(c) 保障少數族群參與與接近媒體的權利,並落實到組織、人員的任用。
(4)、獨立報導,杜絕言論集中化
媒體的信譽建立在它追求真相、客觀與準確公正的報導上,任何信譽損失都將威脅到新聞機構的經濟生存能力與存在價值。因此,壹電視秉持新聞獨立運作原則,報導不受任何政黨、政 治勢力、廣告商或同集團其他媒體的影響。
A.新聞報導刊播出前,不允許消息來源預審報導內容。
B.不接受任何政治機構、商業團體或個人以購買廣告等業務合作方式,製 播宣傳該機構或個人的新聞。
C.當集團內其他媒體的報導遭外界質疑內容錯誤、造假或遭受訪者控告等負面情形發生,基於維護公眾知的權利,壹電視新聞也會照常採訪、製播該新聞,絕不護短;若掌握訊息,確認集團內其他媒體的報導有誤,壹電視新聞也會在報導中指出其錯誤,而不會包庇。

 

第三章 受訪者權益與隱私權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皆為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皆為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大眾知的權益雖重要,但確保個人隱私權不受侵犯,同樣是民主社會的精神。凡不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個人隱私權都須獲得充分保障。
對於攸關公共利益的議題,仍應在新聞自由與保障個人權利間求取平衡,善盡查證工作,提供正確的報導,勿侵犯人權、引發負面效應。
(1)、尊重個人隱私
A. 新聞報導必須尊重個人私領域空間,未經同意不得揭露民眾私人住處地址與個人相關訊息,也不得秘密錄製個人私人活動與談話。
B. 報導公共利益議題時,包括揭露犯罪、嚴重反社會行為、公職人員嚴重瀆職疏失、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等,若因必要而須揭露私人訊息,仍須以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前提,並不得報導未經查證的消息。
C. 若基於公共利益而使用秘密錄影音時,應事前取得主管同意,並在播出時對觀眾說明。
D. 因新聞報導或節目需求而進入私人建築或土地進行拍攝,必須事先取得同意。若因公共利益而須進入私人領域採訪,應注意《刑法》侵入住居罪與妨害秘密罪,不得觸法。
E. 與執行公務的警方或官員進行隨行採訪時,拍攝畫面應盡量取得當事人同意,避免侵犯隱私、侵入民宅。
F. 因採訪等工作取得的個人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提供第三者。使用公部門提供的影像資料時,必須謹慎考量是否侵犯到當事人隱私權。
(2) 、保障受訪者權益
A. 所有節目採訪受訪者與觀眾,都必須誠實告知採訪與拍攝目的,並取得同意。但若事關公共利益時,涉及的當事人即使拒訪,仍應進行採訪。
B. 若基於公共利益而需隱藏身份進行報導採訪,事前須先提報部門主管,並在播出時告知觀眾。
C. 調查報導中若對受訪者提出指控,必須掌握確實證據且攸關公眾利益,同時給予遭指控者回應、答辯的機會。

 

第四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
新聞媒體在重大災難與緊急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不但即時傳播災難現場第一手訊息,更身負防災與危機處理等重要的社會功能。一旦發生地震、海嘯、颱風、水患等天然災害,或是空難、戰爭、爆炸、核能災變、重大傳染病疫情等危機事件,壹電視將善盡媒體角色,正確詳實報導災難進度,並針對後續災害進行追蹤與關心。
(1)、正確、迅速、完整報導
A. 災難或緊急事件發生時,迅速報導災難發生時間、地點、災害規模及傷亡情形,災難發生初期,訊息混沌不明,必須確實查證。對於死傷人數、失蹤人數及後續災情,避免做揣測性報導,造成人心惶惶。
B. 即刻報導政府部門救災措施,如疏散方向、避難地點、民生物資運送補給訊息,藉以安撫災民恐懼與不安。
C. 進入災區採訪,不能防礙、干擾救災行動。
D. 提供正確而專業的後續防災(疫)訊息,並持續關注災民的安置與重建,理性探討災難(疫病)事件原因及責任歸屬。
(2)、重視受災戶或疫病患者隱私:
A. 採訪罹難者家屬或災民,要以同理心顧及其心理感受,避免提出不得體的問題。
B. 對於感染重大疾病的病人、家屬、醫事人員或被隔離者,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拍照。
C. 報導災難傷亡者或失蹤者名單,應以公部門或救難單位所公布的訊息為準,如果對名單有疑慮應詳加查證,一旦發現錯誤必須馬上更正。
D. 報導重大疫病,應努力追求真相,並善盡監督政府責任,同時避免採訪行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記者受到感染或疫情擴散。
E. 製播心理輔導或專業諮詢專題報導,協助災民早日走出創痛、心靈重建。
(3)、慎重處理傷亡者畫面
A. 尊重傷、亡者,避免特寫或強調血腥畫面。
B. 避免播出罹難者遺體畫面,如果不得已必須播出遺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標示說明。

 

第五章 調查報導與採訪方式
無論調查報導或其他採訪方式,皆應正確、完整、公正、獨立,不受任何勢力左右,避免侵犯個人人權。因報導結果將影響公眾認知,並衝擊被報導者生活,若未掌握確實證據,或經過審慎研究調查,決不輕易下判斷或提出指控,公開揭露前,也應給予被調查者答辯機會。主要原則包括:
(1)、正確、完整、公正,積極探求真相
A.首重查證,盡可能報導第一手訊息,避免二手傳播,若有錯誤,要立即更正。
B.採訪對象務求周延,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
C.採訪時應向被調查者求證,並誠實告知其被指控之事實。調查時完整記錄求證過程,包括聯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等。
D.調查中若取得《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界定之機密,應及早提報相關新聞部門主管,並請求諮詢協助。
E.若取得他人提供之文件或檔案,應謹慎確認正確性與可信度。
(2)、本於誠信原則,權衡公共與個人之間的最適空間
A.若非必要,採訪時不隱瞞記者身份與採訪目的。任何隱匿身份或秘密錄製應事前取得部門主管同意。
B.尊重個人隱私,在不開放的私人建築或土地之內,以及個人接受醫院治療過程,需慎重考量是否適宜以不告知方式秘密錄影。
C.秘密錄影應考量:
(a)僅限於揭發傷害公眾利益的事件或違法犯罪行為。
(b)是否已掌握證據,顯示當事人確有此行為或意圖?
(c)引用非壹電視集團所採訪拍攝的秘密錄影畫面,需考量是否違法。
(3)、保護消息來源,並審慎查證
A.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輕易透露消息來源,恐將影響資訊流通,也衝擊民主社會健全發展。
B.報導時應考量消息來源本身的正確性、可信度、可能的動機以及法律層面。盡可能從不同面向尋求證據或查證,以免被不當利用。
C.應至少告知一名主管匿名消息來源的姓名。若消息來源堅持不可透露姓名,應明確告知訊息可能不被播出。

 

第六章 SNG現場連線報導
現代科技日新月異,電視新聞以SNG現場連線報導,傳遞第一手即時訊息,讓觀眾可以同步掌握快速、詳實的新聞資訊,同時有身歷其境的臨場感,SNG成為媒體的利器,也是新聞報導的趨勢。不過,由於SNG是同步播出,即時呈現新聞現場,必須做好把關工作,正確永遠比速度更重要。
轉播新聞時,必須從閱聽人的角度為出發點,判斷新聞價值,如果一味追求現場即時播出的時效性,未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此求新求快的做法,將會犧牲新聞品質,因此壹電視不以live播出任何血腥、性侵、家暴、自殺、綁架勒贖、街頭暴力衝突等畫面,以維護閱聽人的權益。
(1)、SNG作業製播準則:
A. 各採訪中心主管提出現場連線報導需求,按照作業程序填寫工作單,並依新聞重要性及時效性取捨現場連線報導。
B. 製作人或主編或編輯在連線前,務必先與連線記者聯繫,先行了解新聞事件現場狀況,包括新聞重點、受訪者姓名等。
C. 記者應充分了解新聞事件,並告知SNG導播和攝影記者,並聯繫編輯,告知連線細節和稿頭。
D. 記者採訪時遵守新聞部自律辦法,遵守不以live播出任何暴力行為、犯罪、重大災難等新聞的原則。
(2)、群眾運動:
A.示威抗議遊行活動或大型政治造勢場合中,激情的群眾有可能失去理性,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或口出穢言謾罵、叫囂,應審慎處理此類新聞,除了避免刺激現場民眾,也不以live現場播出衝突畫面。
B.國會殿堂中,立法委員戲劇化的肢體衝突,不以現場連線報導。
C.現場連線報導不可成為被報導對象的宣傳工具。
(3)、災難新聞或意外新聞:
A. 不以live現場播出任何涉及突發性新聞,綁架勒贖、人質挾持等新聞。
B. 在災難與緊急事件現場連線報導時,應講求真實,避免誇大渲染災情或意外。
C. 現場連線報導應盡量避免負面效應,不以live現場播出企圖自殺行為。

 

第七章 談話性節目

(1)宜包容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

(2)選舉活動期間,節目內容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3)相關消息來源,注意查證,涉及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宜至政府澄清專區查證。

(4)主持人宜注意平衡原則及發言分際。

 

第八章 第三方影音素材製播處理原則
(1) 第三方影音素材之新聞題材,宜考量具有議題性、公眾性、公益性、教育性之議題。第三方影音素材來源,包括來自於網路瀏覽器上的 UGC(user generate content)、民眾手機拍攝、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等資訊與畫面來源。

(2) 第三方影音素材畫面使用,應根據新聞事件必要性來判斷,避免過多篇幅占比、大量重複播放;若有血腥、暴力、恐怖畫面,應審慎判斷如何減至最低必要,並做好馬賽克、變色或定格等處理;主播與記者的旁白應平實呈現,減少主觀與強烈語詞的播報。

(3) 第三方影音素材中,應引用畫面應注意相關人員個資、隱私,不得有妨害兒少身心發展之虞,處理相關素材畫面,審慎考量避免逾越普級標準。

(4) 第三方影音素材中,若涉及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秉持新聞自律精神,善盡保護責任。

(5) 引用第三方影音素材畫面作為新聞線索,應以公共利益善為出發點,並善盡查證責任,確認其真實性、拍攝時間、地點等,避免僅轉述引用第三方影音素材畫面與資訊。

(6) 製播第三方影音素材來源新聞應註明出處,遵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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