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201907)

   2019-08-02 11:57 點閱:0

時間:一O八年七月廿四日(星期三)中午十二點十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提案:

依據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384210號函辦理

=== === === ===

說明:

「郭王同框 郭籲韓遠離中天」報導,民眾投訴至NCC,指控壹電視內容不實未經查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提案至倫理委員會進行檢討 。



蘇編審:我先說明一下,民眾投訴的這則新聞內容不實的部分,是郭台銘的談話,有點到韓國瑜、中天、國民黨等等,民眾認為郭所說的非事實,壹電視不加查證也沒有平衡,但郭台銘的談話,主要是回應當天旺中集團的中國時報頭版頭條的批郭新聞,我們在主播稿頭有說明。(請看新聞影片)


杜委員:我看這則新聞做到這樣是差不多,且內容沒有做到違反事實查證,相關新聞背景也是眾所周知,但最考究的最理想的還是問一下中天,然後帶一下報紙的畫面,把所有細節都兼顧、都說明到,就不會引發觀眾絲毫的質疑。


黃委員:我想問的是「挺韓黑郭」,我知道郭有轟中天,但「挺韓黑郭」,這四個字,是你們認為的。因為特定媒體是中天,你們還多保留了一些,只講特定媒體。既然你們有意識到,像這類政治新聞要避免問題的話,連標題最好都是原汁原味。

余委員:關於這四個字,這邊補充一下,當天雖然沒有這個字眼,但這段期間郭台銘說到這個詞不只一次。

黃委員:了解。但政治新聞要避免有人抓小辮子,防別人挑骨頭,最好的自保方法就是受訪者講什麼,我們標題就用什麼,這是最安全的。

另外,想問一下,這則是在講郭跟王還不錯的新聞中,去扯到韓,有點離題了,其他台的也是這樣做嗎?你們有評估價值?當時各台引用郭台銘的講話,也做這麼長?還是各台都認為這是重要的訊息,因為郭的言論這麼長,在韓粉的心中,這就會很痛苦,因為不喜歡的人一直講,就會很不舒服。以當時的情況判斷,如果各台大致上都認為這是重要新聞的話,那你們也沒有故意偏頗。因為韓、郭兩人的動態就是重點。


蘇編審: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除了壹電視,也有其他台也有的相同投訴,因為大家的做法跟重點都一樣。


黃委員:這邊先問一下,這個現場中天有去嗎?有報導嗎?


余委員:有,中天幾乎每一場都到,最激烈的是在佛光山那一場,郭台銘與中天記者對話有一些火花。


余委員:另外,國民黨總統初選期間,郭、韓的動向都是被關注的焦點兩大人物,幾乎每天都有媒體關注的人物,篇幅也是最重的。


黃委員:這是合理的。


許委員:看投訴的內容,民眾覺得這個新聞是沒有中天的說法,所以說這個新聞是沒有查證也沒有平衡的,單純只有郭台銘的說法就扣了中天這樣的一個帽子「挺韓黑郭」。可是這是民眾的想法。單純就新聞的鋪陳來看,並沒有違反新聞查證的部分,不實報導的部分是沒有。就是缺了一點點中天說話的機會,沒有平衡的部分。


林委員:光看NCC來函指稱可能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這一點,當事人的說法,我們做新聞是直接引述當事人直接的口述,這當然就是事實,需要查證的標的到底在哪裡呢?民眾認為這會違反事實跟我們沒有去查證事實,這對特定媒體、特定人的支持所引起的一個感受,這是可以理解。可是我們要去做甚麼樣的事實查證呢?就是要去求證中天的這個部分,以國際媒體發生類似這樣的情況,我們也沒有看到太多類似案例,比方說福斯報導了什麼,還要它再去跟NBC求證,NBC的說法是甚麼呢?那NBC的回覆也肯定是客觀公平的報導,這在實務操作上確實是沒有太多這樣的例子,所以這件事情,恐怕跟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引用這個條款沒有太多關係,沒有違反事實查證,我們訪問就是郭台銘本身,相關說法也是出自郭台銘本人。我們還有沒有要改進的地方,就我想問一下,之前有沒有中國時報批評郭台銘的相關報導。


余委員:幾乎天天都有。


林委員:那就更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以最高標準要求的話,新聞的脈絡還是要點清楚。帶一下中國時報之前有甚麼樣的報導,旺中有什麼動作。


黃委員:還要補充一下,有關事實查證,其實它針對是事實的查證,媒體有高度責任對事實有必要提供正確、不是錯誤的查證義務,但當天的報導是以郭台銘的陳述為主。

細看郭董講的話:「老天有眼」,要如何查證,沒辦法查證;「你們放心」,這要不要查證,這也無法查證,「我是建議韓市長 遠離這個不公不義的受別人控制的媒體」,這是郭台銘個人的看法,沒辦法做查證,「台灣的主體性不見了」,這也是郭台銘的看法,我們也無法跟台灣查證,主體性是不是不見了。「成也中天、敗也中天」,這也是郭台銘的看法;「韓市長要不劃清界線,會被它們拖累」,這一樣是郭台銘的看法;「國民黨不能團結」,這也是個人看法。我們也許應該要強調、要回應說,這可能是民眾的誤解,我們報導郭台銘的看法當中,郭台銘的陳述是郭台銘個人陳述,不會有虛偽的問題,郭台銘所指涉的幾乎不涉及事實,都是他個人主觀看法,看法是沒有辦法查證的,你不能說郭台銘不能有此看法。這個看法是錯的;至於郭台銘的看法對不對,這是另外一回事。

我們的新聞直接引用郭台銘個人說明,我們沒有誤植或錯誤引用,最重要說明的是這些都是郭台銘的個人意見,個人的意見,我們要如何查證,是沒辦法查證的,他也沒有具名的指涉。


黃委員:附帶提一下的是,事實查證除了事實呈現的法律上的義務外,其實也有一個平衡報導的反射效果,因為查證之後可以把不同的聲音做呈現,只是媒體平衡報導的前提,被報導者有沒有一個必要受訪的權力,這裡我們說的中天集團或者是韓國瑜都是媒體明星,假設說這個新聞有講到郭台銘說韓國瑜A錢,那還需要你們去跟韓國瑜查證嗎?可能這邊連線完,那邊就開記者會了,這個查證除了是要做事實的釐清之外,也需要充分資訊的揭露責任。

但是充分揭露的前提是武器要對等,以目前的題目,在現在選舉期間,大家都是媒體的焦點,你不去查證,他自己就會釐清一遍,如果你動不動去詢問,你是去刺激他或傷害他都不知道,你不停的問,換個角度看,好像在鬧他。所以媒體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在查證的次數及程度上,是要相對更謹慎,因為政治人物、公眾人物對媒體有相對的掌控的可能性,這個查證責任是相對沒有這麼的重要,對政治人物的查證,有時還要做相對思考。

至於中天,它就是一個媒體,隨時有揭露資訊的義務,這個查證的操作義務相對是要小很多,要考量到你去查證是不是去製造一個新聞,某種程度去查證反而會被視為是一種騷擾,一般人才有比較高的查證義務,要相對給予說話澄清的機會。不是事實,只是單純的意見,媒體是沒有查證義務。指述一個模糊的事實,還不具體到需要啟動查證義務,縱使我們還是需要傾聽不同意見的時候,如果政治人物、公眾人物,報導查證義務相對是降低的,因為他們自己有主控權。


黃主委:民眾的申訴還是要跟公共利益有關,雖然這則新聞是無關事實查證,未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但提醒壹電視製播新聞仍需注意立場,相關言論不要太單一。


結論:該新聞的相關言論為受訪者的回應觀點,並無查證必要,也無涉及公共利益,未違反衛廣法相關規定。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熱門新聞
推薦文章
  • 壹電視新聞台客服: 0809-009-995
  • 客服信箱: service@nexttv.com.tw
  • 壹電視綜合台客服: (02)7737-4681
  • 客服信箱: webservice1@nexttv.com.tw
  • 壹電視電影台客服: (02)7737-4683
  • 客服信箱: movieservice@nexttv.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