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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201905)

   2019-08-02 11:54 點閱:0

時間:一O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一)中午十二點卅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請假)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委員 王希文 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 討論議題

1.民眾投訴大陸火燒豬之新聞內容有欠妥適,提請檢討

2.民眾申訴各新聞台新聞重複性太高,NCC來函要求各新聞台檢討改進

3.以關西機場事件為例,新聞報導引用網路消息及涉外事件之查證流程作業 

程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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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民眾投訴大陸火燒豬之新聞內容有欠妥適,提請檢討

蘇編審:這個新聞是講述中國不人道方式處置染非洲豬瘟的豬隻,民眾投訴遭焚燒的豬隻發出的聲音,太長太過尖銳,很殘忍。以這則新聞為例,就教各位委員,我們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

王委員:之前有個裁罰很重的案例,是BB彈虐待街友,在畫面雖然有處理,但聲音露出,因為涉及虐待弱勢族群,所以大家都知道聲音要注意。

蘇編審:因為這個申訴案是動物的聲音,雖然尖銳,記者認為是動物不是人的聲音,所以還是用了。但還是被投訴了,因此NCC給我們警告,希望做相關的檢討。

蘇編審:對於這種會造成民眾不適的聲音處理方式,不要大段用,是指三秒?五秒?還是乾脆都不要用,採訪同仁一直都有這種疑惑,有沒有標準可遵行。

許委員:其實這個聲音確實是不舒服的聲音,大家都知道焚燒豬隻就怎麼樣的狀況,聲音就直接拿掉,比較好。畫面是火下去就好,不必一定要燒到豬隻。

林委員:報導非洲豬瘟,這個部分是值得肯定的。但這新聞處理的焦點,還是要放在兩個地方,一個是防疫的方法及撲殺的方法是不是符合人道。

王委員:這個部分容我先說明一下,這是早上的電話連線,電聯,收到最新的畫面,所處理的短的即時報導,不是完整的SOT。

林委員:建議後續要做更完整、深入的報導,這種即時目前處理的方式,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淒厲的叫聲,另一個是重複的出現,變成是人家說的腥羶色過度刺激感觀的疑慮。

杜委員:就處理方式,建議SO+BS就可以了,畫面不夠又要撐這麼長的時間,勢必要一直重複,不斷地局部性擴大刺激觀眾,所以採用SO+BS是比較可以思考的處理方式。如果一定要加入聲音,可以再押小聲,只用微微的音量,就當自然的背景聲,MIX在記者的聲音後面。

黃委員:這個聲音除了刺耳外,記者也有講到殘忍的部分,畫面也有看到另一個掩埋的部分,所以建議角度還是要改成如何正確合格撲殺與處理,不要單單只點出殘忍處置的角度,這個畫面夾雜聲音,其實是一整個不舒服的呈現。

黃主委:對岸這樣撲殺處理是很粗糙的,這個撲殺掩埋的方法其實跟台灣民眾沒有直接迫切的關係,這個報導價值是比較模糊不明確的。

黃委員:就我們看到的,只有殘忍的部分,還是不宜的,可以再呈現探討的是合乎衛生,不會再進一步產生污染的作法。

林委員:還是很多角度沒有做出來,這個是還要再努力的。

杜委員:可以再去探討非洲豬瘟疫情的缺口,這個疫情是從最東北地方擴散開來的。現在到廣東了,這個離台灣已經很近了,如果從地域的接近性來看,真的有點危急了。

黃委員:這個從接近性的角度來看,廈門漂到金門的染疫豬隻來看,探討接近性的角度已經有點過時了,的確現在是要講撲殺了,但撲殺不是像這樣告訴大家方法。

王委員:這個我還要再說明一下,因為我們有要求稿量,所謂的快速即時版,就是一早記者根據看到的訊息畫面做一個簡單版,也就是看圖說話,取得的畫面不夠多不夠長,就只有找之前的相關畫面統整包一條,或者重複的呈現,等到快中午再做一則完整的新聞,就會有較深入完整的探討跟訪問內容。

王委員:至於NCC根據申訴,所來函要求檢討跟裁罰的案例,我個人覺得很重要的一點是”重複”,之前有個知名的網紅鄧佳華親吻少女,各台都處理這則,全都被發函警告檢討,只有TVBS沒有,關鍵就在於T台畫面一次就過去了,沒有一直重複出現。這是一樣的道理。

黃委員:如果這是發生在台灣,第一時間處理是有道理,可是為了凸顯殘忍撲殺,真的看不出有這種需要,看不出新聞價值在哪。

許委員:請問這是駐中國那邊的記者?還是?

王委員:國際組的記者。就是為了凸顯中國疫情的嚴重,緊急的處置狀況很糟。

黃主委:可能記者真的是為了要衝稿量,第一時間在角度上,沒有辦法很完整,還是要提醒記者在選材跟角度上還是要考量拿捏清楚,第一時間新聞角度沒辦法顧及周延的請況下,仍可透過處理做帶的技巧去克服,不要一直重複剪輯殘忍、不舒服的影音,畫面可霧化、聲音取微小當背景音或根本消音處理。

結論

1.殘忍的畫面不要一直重複,聲音的部分也要注意。

2.取材的角度還是要考量臨近性與新聞價值。

3.提醒採訪同仁製播新聞應深刻檢討,不要造成觀眾的不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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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民眾申訴各新聞台新聞重複性太高,NCC來函要求各新聞台檢討改進


許委員:各台新聞重複性太高,這個是目前普遍的問題,以我看電視的角度,吃個飯看的新聞是這條,聊聊天回過頭來,又是這條新聞,雖然這是新聞重點,但這個新聞一直在重複,可能看了一整天、一整個禮拜甚至一個月都是這個新聞。但也應該要回頭審視一下現在的新聞在製播上跟過去不一樣,過去的新聞可能都是原生新聞都是靠記者自拍、扎扎實實採訪,現在新聞畫面取得容易,例如三器新聞,加上網路畫面取得太容易,可信度並不高,但各台都採用,製作出來的新聞,畫面角度都一樣,確實會讓民眾有這種觀感,也讓各台存在著同質性太高的問題根本。

許委員:考量速度、聲量、成本,這當然成為各台新聞取材的方向,

林委員:這是各台普遍存在的情形,這跟新聞台過多,競爭過大,加上製作成本的考量,這些大家都知道。但NCC期待各台要改進,這真的要請衛星公會發揮力量,協調出方向,否則在市場飽和、新聞台競爭情況下,誰要開第一槍誰要做這種事情。

黃委員: 最大的問題是新聞價值。這幾天有個掛布條放有薪假的小新聞,就個人的看法,這個情節故事太小了,這種網路的消息,小道消息,點閱的人多,大家就非報導不可?這邊要質疑新聞價值!如果沒有立即的時效性,不必跟,可不可忍一忍,再等一等,多觀察一下,做出來的角度就會跟各台不一樣。因為趕時效結果,就會變成大家做出來的角度都一樣,才會產生這樣各台過於雷同的問題。

杜委員:電視台都是考量收視率,現在的環境狀況跟過去不一樣,過去要靠經驗、實戰與編採會議幾經討論得出的角度,可是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認真做的新聞有時候未必比這種網路取材的新聞更有受歡迎,久了產生出來的現象與效應。其實強烈建議,重要的整點,原生新聞還要有合理的佔比,才不會被三器畫面、網路消息等綁架,才能經營出不同的特色。

黃委員:我想問一下我們是不是有做一些特色新聞或專題報導,不僅可以爭取一些獎項,也可以做得跟別台不同。

王委員:有,這個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主播陳雅琳的團隊目前做的專題,就是較深入的主題探討。


結論:

1.這個要提請衛星公會檢討,做出一些準則與方向。

2.考慮新聞價值,原生新聞的部分,還是要鼓勵同仁以這個為努力方向。

3.可以透過經營一些專題報導的製播,做出自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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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以關西機場事件為例,新聞報導引用網路消息及涉外事件之查證流程作業程序檢討


蘇編審:由於關西機場案,NCC最後做出的裁處事要我們檢討如何落實事實查證的原則,壹電視新聞台已經在一月底開會時,配合NCC及衛星公會做了修改,針對查證流程方面,已有壹電視新聞台線上新聞製播規範及壹電視新聞台製播準則,請各位委員在這方面提供意見,我們有無需要再做增修。

杜委員: NCC一再強調要記者做事實查證,但記者不是警察,國家機器一直要求媒體做這件事,是太過了。新聞只要消息來源是可信的、可靠的,訊息兩面具呈做到平衡,並且有善盡查證、要有查證的動作,基於良善之用意,就可以做新聞了。如果等到事實查證這個原則所說的,在真相未明之前,媒體都不得發稿,那新聞就已經不叫新聞了。

黃主委:盡量多方查證,平衡報導,然後隨時看事實查核平台,看看是否有相關訊息。

杜委員:做新聞要顧及時間,”真相”是單就指消息來源不明前,是不是真的新聞詐騙,製造假的議題,帶動風向,查證是記者的專業,而不是指新聞事件的真相,這個一定解釋清楚,目前消息來源是可信的,我們去報導,那新聞事件是滾動的,還會有其他面向跟角度。

黃主委:新聞是隨時發展的動態,然後持續不斷更新。

林委員:是啊,一定要講清楚是”來源”真相未明不得報導,而非新聞事件本身的真相,不然沒有任何媒體是可以碰的,這點NCC的來函裡也沒有這樣提到。

杜委員:這個文字的字面上,是不是要請黃委員就律師專業的角度幫忙做個解釋。

黃委員:這個查證工作無關法律。

黃主委:還是考量消息來源的可信度吧,就正向表列,這樣比較好。

林委員:光講”真相”兩個字,很容易誤解。

黃委員:新聞報導就是要報導所取得的東西,所以引用的消息,一定有一定價值跟背後就是有一定的可信度,會有問題的就是指來源不明、公信力不明,例如,匿名爆料的來源,如果來源可信度不明的,不容易取得大眾信任的,這種查證是合理的,如果有當事人去找當事人查證,若有公部門發布的訊息佐證就更好了。盡了這些一定程度的查證,在一定程度的時間內,善盡查證就可以了,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所指的要求沒有很高啊。現在是要對抗真正的假新聞,就是要進一些查證,沒有人要保證大家報導的新聞一定是正確,保證真的新聞不是新聞台的責任。

黃主委:就是消息來源做查證是不是真的,在事件發生的時間點的當下,事實查核中心那邊沒有說是真假,沒有在那個時間點說是假的,我們就已經善盡查證,這樣就是可以報導的。舉例當年梁姓小模事件,消息來源是警方,這是可信度很高,可是後來警方承認消息有錯啊。

林委員:現在連錯的新聞都叫假新聞,這是不對的,哪有所有的新聞都不會有出錯,連CNN都有可能會出錯。新聞就是提供訊息,如果善盡查證的消息有錯,那再來更正更新都來得及。

杜委員:建議新聞自律公約再稍作修改,針對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的部分。

林委員:同意,其他壹電視新聞台新聞自律公約、製播規範等都有清楚規範及流程可記者參考,這點可以加強標註,跟NCC報告、說明。日後可能還會有其他發展,所以就依目前的規範,視之後狀況再做調整。

蘇編審:那自律公約部分修改調整,將於下次會議中再跟委員做最後確認。

結論:

事實查證的流程,壹電視已有相關規範可供記者作為參考,(相關參閱:壹電視新聞台線上新聞製播規範http://pgm.nexttv.com.tw/ethics/norm,以及壹電視新聞台製播準則http://pgm.nexttv.com.tw/ethics/norm/id/109)


1.公約中的(2)事實與查證的B項,語意不是太清楚,建議可修改

原版

(2)事實與查證

B.記者對於來源不明的新聞資料,在真相未明,未查證前,不得擅自發稿,而且應主動向主管隨時報告進度。

修改

(2)事實與查證

B.記者應遵行壹電視相關規範,宜查證消息來源可信度,而且應主動向主管隨時報告進度。


2.報導前注意查證消息來源,盡量多方查證、平衡報導。

3.新聞報導前,參酌事實查核中心平台是否有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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