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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201901)

   2019-06-03 17:36 點閱:0

時間:一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點卅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請假)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委員 王希文 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議題

提案一:花蓮縣府輿情採購案,記者涉案,公司有何處置與如何加強內控?


花蓮縣府輿情採購案,本台記者也涉入其中,除由公司做出懲處外,也將該案提至倫理委員會做進一步檢討相關的內部自律規範。

首先做背景說明,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2018年9月底因合機炒股案入獄服刑後,任內詭怪標案也跟著曝光,從2017年底開始,花蓮縣府共釋出25個「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幾乎全由在地記者得標,經週刊報導,記者只須回繳縣長的施政文章、影音即可,而且不必刊登在媒體,只要燒成一片光碟就好。

這次事件與記協在1996年通過的「新聞倫理公約」有三處相違,包括「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本台在事發後,啟動內部調查,人評會日前也已做出免職處分。


蘇巧莉:就此案,想請教各位委員,我們要如何增強內控,以免重創、傷及記者與媒體的角色定位與公信力。


黃旭田:除了譴責記者違法兼職之外,這種標案其實不符合政府一般標案的過程精神,可以說是一種弊案。


王希文:事件發生後,公司在1月4日有開人評會,該名記者未經公司同意,私接標案獲取利益且遭媒體同業報導,其行為違反勞雇聘用合約、工作規則及新聞工作者利益迴避原則,並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及損及公司名譽,最後決議免職解僱。

王希文:目前獲知,各台都是差不多的作法。


林維國:此案,記者確實沒有做到利益迴避,並且沒有回報公司,犯了媒體公器最忌諱的點,破壞社會信任及危及道德責任,相信各台都會有這樣的處置與反應。但建議討論這個案子應該要從全面性的角度來看,例如,標案是這個案子很重要的源頭,標案是什麼內容、規定?標案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角度是不是合法的?為什麼一反常態只針對個人,並給予勞務報酬的標案,這一塊應該可以再深究,而且地方記者涉及這個標案的狀況應該是當地各家媒體全面性的,如果不是媒體記者的身分應該就不會被捲入相關的標案中,進而產生這種利益衝突與違反個人操守、道德規範。


許文青:單純來看,就工作操守來說,記者確實違反勞動契約、未做到利益迴避,這個除了要加強內部自律以外,也要針對這方面加強宣導、教育訓練。另外,在記者免職離職之後,後續的人力支援是甚麼,就是顧及當地,一定要在地人員,那日後該如何加強避免這樣的狀況。


林維國:我想NCC最希望各台重視此案的部分是,這樣的標案有沒有企圖影響介入媒體。想問一下,台裡面知不知道記者繳給花蓮縣府的光碟內容,有沒有影響到相關花蓮新聞的發布立場?


王希文:這個標案,基本上對於報導立場看不出明顯影響,這期間我們花蓮的相關報導都有平衡查證,特別是選舉期間的稿子的內容,都有經過層層審核,沒有怪異立場與偏頗的情況。也因為這樣,公司方面並不知道花蓮縣府這些輿情標案的相關詳情。


黃葳威:除了要了解這個案子有沒有對新聞報導的影響,我們也要去理解在地記者是不是因為同儕同業的壓力,不得不投入參與這些標案。


黃葳威:公司方面為了避免日後有類似情形發生,除了要加強宣導內規、教育訓練,對於新進人員也要充分告知工作契約以及記者該遵照的操守原則。


黃旭田:以此個案為例,建議公司內部要正式發個通告,言明相關規範。如不得兼職或有相關事前報備機制,或建議公司有些防弊的措施,如輪調或由其他地方的人員進駐支援或不定時的督導機制。


黃葳威:另外補充,對在地記者是不是有一些保護或回報機制,這一塊也應該顧慮到,因為花蓮有,其他地方也可能會發生,除了自律公約、遵守工作操守則之外,例如報備等。我們不能要求所有媒體所有記者,但至少公司可以透過相關管道,讓記者避免被利誘、面對採訪線上同儕壓力下無法做到利益迴避。


結論:此案可列為記者專業操守的教材,建議內部可做出通告,提醒所有內外勤人員注意,此外也加強記者操守原則、教育訓練,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事。


提案二:根據NCC「事實查核」參考原則,STBA新聞自律會議中已通過自律綱要的修正,本台是否有增修必要?


黃葳威:請問各位委員意見?


林維國:其實內容精神差不多。


黃旭田:如果不修改,應做條文的精神比對,才能明確了解無須修改之處。


蘇巧莉:參考相關原則及條文,在既有的自律公約中有做了相關的微調,不知委員認為是否適宜。


黃旭田:這樣可以。


林維國:同意。


許文青:無意見。


黃葳威:那就做這樣的調整。


結論:

(2)事實與查證

A.基於新聞事實報導新聞,不造假也不得扭曲受訪者原意,採訪時或採訪後宜留下記錄,並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B.記者對於來源不明的新聞資料,在真相未明,未查證前,不得擅自發稿,而且應主動向主管隨時報告進度。

C.採訪主管對於記者發稿,發現內容來源不明或與事實違背,必須拒絕發稿,並追查原因;編務主管發現證據不足或資料來源不明,須拒絕播出,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D.記者須主動向主管說明新聞取得過程,不得有任何隱瞞;主管指派新聞任務,要秉誠實原則,不得以權勢要求記者擅改新聞事實。

E.新聞播報前需經查證屬實,並訪問事件當事人,求平衡報導。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中進行必要之隱匿。如因故無法就訊息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宜於報導中說明以供辨識。

F.記者於新聞播報後,不論主動發現或當事人投訴新聞內容有誤,皆需主動通報主管,並立即更正。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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