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201705)

   2019-08-02 11:43 點閱:0

時間:106年5月22日

地點:壹電視四樓會議室

出席:主委-政大廣電系教授 黃葳威

委員-輔大大眾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 林維國

委員-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許文青

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黃旭田

委員-壹電視新聞部副總 余朝為


列席:壹電視編審 黃謙智


====會議開始===============================================

黃謙智:第一案是我們使用的畫面,一沒有正確標示來源,二是對方要求要使用就要全程16分鐘都播出,所以經協調後我們沒有用談話只用畫面。第二案是記者現場採訪的態度問題,在網路上引起熱烈抨擊。

第一案是出版社申訴我們沒有標註正確來源,我們標註的是翻攝YouTube,但這個是出版社放上去的.再者對方認為,如果我們要播出這段訪問就要完整播出,不能擷取式的使用。他跟NCC申訴後,我們回頭去找出版社,達成的協議是,我們可以用畫面,但如果不能完整播出16分鐘的話,bite就不能使用。

黃葳威:他覺得那樣就是侵權使用?

黃謙智:對方覺得她(林奕含)主要是在說書中內容,但我們斷章取義,把它套到(林奕含)自己的故事上,對方覺得這樣是不完整的

黃葳威:他有在YouTube上註明這些要求嗎?

黃謙智:沒有。

黃旭田:這個影帶的著作權是誰的?

黃謙智:出版社。因為這個畫面是5月5號發現的,我問了當班的主管,他說晚上打電話去出版社已經沒有人了,當天各台都用了,也都是上翻攝YouTube。那天晚上沒有處理好,往後那幾天大家也都是沿用翻攝YouTube。

黃葳威:他有沒有在影片上註明一些使用原則啊、出處啊?

黃謙智:沒有,因為對他們而言只是po一段訪談而已。

黃旭田:一般而言,YouTube上會有說明嗎?

余朝為:有特殊狀況的會喔,一些著作權者,如果限制不能引用,他上面會註明得很清楚。

黃旭田:所以他沒有啊!那他沒有註明,後來來要求我們,我們才依照其要求改動,這也合理啊,之前我們沒有責任啊,你放上去沒有保留(權利),現在我們一般認為,你放上去YouTube沒有保留,一般人就可以轉載,這樣有侵權嗎?

黃葳威:你有註明出處啊,對不對?

余朝為:後來有幾個媒體像是東森,在出版社要求後,在晚間新聞有完整播出。

黃旭田:所以重點並不是不能播出嘛,而是他希望播出的方式要尊重原po者,那我們有尊重了嘛,但是在當下播出我們沒有錯。在這麼熱門新聞的時段上,你po了這麼重要的畫面,然後你就下班了,也不告訴我們怎麼聯絡,那我怎麼曉得你心目中想的是,播是可以播要播全部但不能夠剪裁?我新聞報導、每節新聞給你播16分鐘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只有在你來跟我講說我不可以這麼做,我最多就是你通知我之後,我照你的說法做,但在這個之前、PO文當下,基於新聞價值,我們這樣處理並沒有失當,在你告知之後,我們配合你、尊重你作為權力人,就這樣啊!

黃謙智:後來我們還是希望主管和記者,當你知道在YouTube上這是誰po上來的話,盡量還是能取得對方的授權是比較好的。

黃旭田:那當然啊!

黃:第二個案子,高雄哥哥殺妹妹斷頭案,我們先看這段畫面。

(播出影像)

余朝為:那天剛好是TVBS網路直播,所以把整段記者採訪過程都播出去了。我們官網都被灌爆。

許文青:被罵死了。

余朝為:還有一個爭議的問題是,現在NCC要求,對於新聞都要有合理的查證,但網路直播這塊要怎麼規範?它就是直播,要怎麼查証?

黃謙智:在我們新聞裡完全沒有這一段,但就是TVBS直播出去了,網友看到後就擷取這一段,散佈出去。

林維國:畫面左邊這LOGO是網路社群的?

許文青:TVBS直播,網友擷取後就開始傳,然後就批哩啪拉開始罵,不只他,還有爆料公社。

黃謙智:對,大家手上這份是我請記者寫的檢討。

黃旭田:我們可以先瞭解一下網友基本的態度是?

黃謙智:基本上,就是罵,說記者態度差、不專業,甚至成立粉絲團,要求我們開除她(記者)。我們的電話接不完、申訴信箱塞爆,NCC的電話也接不完,檢舉信超過十封。

黃旭田:T台有發現替你們捅了大簍子嗎?

黃謙智:他們後來也把這一段擷取後放上去。

許文青:他們後來有跟一些社群版主說,請他們撤下來。

黃旭田:我覺得T台這樣子很沒有新聞倫理,他把錯誤的東西繼續放在那邊,這是錯的事情,他這樣跟我們去對人家不禮貌有什麼不一樣?這就是對我們不禮貌啊。用這個畫面達到羞辱我們記者的目的。

黃謙智:記者第一時間當然是覺得他很急,不停地被要求要連線,所以那個受訪者和當事人到底是什麼關係,他也怕自己會說錯,他確實有時間壓力,但也坦承自己太急了、態度不是那麼好。

黃葳威:出版社要求影片完整使用,還有直播的爭議要不要提到衛星公會去討論?

黃:林奕含案共申訴了四家。NCC在25號就要開一個網路訊息媒體使用座談會,我想也會把這次的案子拿出來檢討。但我覺得林奕含那案,就是尊重,當出版社提出要求,我們就是尊重他的規則。

余朝為:關於第二案公司的處理狀況我來說明一下,除了當事人提出的檢討報告與說明之外,因為此事也確實對公司在新聞專業形象上的影響甚大,公司會根據其報告與情節,依照工作規範加以懲處,但要等到倫理委員會討論後,決議要懲處到什麼程度,再對外公告。

許文青:我們在講新聞道德、新聞倫理時,同理心也包含在內嗎?

黃葳威:如果對受害者的話,同理心應該在裡面。

許文青:我今天單純從影片上看,會覺得不開心,因為記者講話實在太不客氣、太直接等等,但如果回頭想到我從前,快要on新聞現場,但是我什麼都不知道,問他又問不出來的焦急,某種程度我可以稍微理解為什麼記者講話這麼快、這麼直白、這麼急促想要得到一個答案的那種心情。從我的經驗來講,我覺得他出現的問題是,他的同理心不夠,採訪技巧、問話技巧不夠高明,但同理心是記者必備的嗎?我從事社會工作,同理心是必備的一環,但是我是記者同理心要佔多少%?還是我要找出事情的真相和正確的資訊比較重要?

黃葳威:因為受訪對象不是嫌疑人,即使嫌疑人也有他的人權,他只是一個路人甲,這樣的溝通方式可能不是太適當。

林維國:個人覺得,談到記者去採訪的使命、要達到的目標是什麼,當然我們是要去報導這個新聞,我了解許委員的看法,就是說同理心不會是記者去挖掘新聞首要的使命,但同理心卻是他去做好一個採訪必要的技巧,反而可以讓受訪者願意敞開心胸跟你溝通。第二個,同時也是採訪的一種態度,我是把同理心看作採訪的技巧與態度的一環,除了同理心還有很多不同的技巧,同理心是其中的一個,但是確實不是記者天生就要抱持著同理心,記者並不是社工人員。

黃旭田:我覺得這個記者確實可以檢討,這沒有問題,但就他自己的了解或過去媒體的表現,他就是比較急切,但這個急切本身,我個人感覺和記者長期以來對待受訪者的態度是比較強勢是有關的,就是說,我們常看到嫌犯被帶出來時,戴著口罩、安全帽,我們還要把麥克風堵到他嘴邊,問他:你說你說,為什麼要殺他?跟他有什麼仇?一連串的發問,我們一般會想說,這種問話很無聊,你能想像他能講出什麼話來?他都不講話,記者就講說他毫無悔意,到現在都沒有道歉。他如果冷笑,又有另一番批評,他如果一直說對不起是我錯了,媒體可能就對他好一點,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反正不管講或不講,記者都沒有什麼好話。對我們閱聽人來說,這種採訪是沒有需要的,可預期而沒有價值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到記者是習慣用比較強勢的態度對受訪者,一般而言。所以我覺得這個記者的問題就在這裡,他當時是有點急的,急著搞清楚狀況,他的急切和強勢,讓受訪者很不舒服,事實上記者一開始也不知道那就是被害人家屬,所以你說要同理心,他不知道對方身份,如何去同理?我自己是覺得,這個記者相對來說是有點倒霉的,但我們還是可以去思考的是,這凸顯出來,記者在與人對話時,是比一般人強勢的,這個情況是可以檢討的。

第二就是說,可以提醒他們說,即使在急切的情況下,還是要盡可能維持一定的禮貌,不論知不知道對方是誰,都要用相對和緩的口氣。

我有另外的意見是,公司說要處分他嘛,之前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但都是檢討,公司是否能有一個比較完善的獎懲制度,因為這次官網被灌爆,公司可能覺得很嚴重要嚴懲,但我覺得這記者只是倒霉而已,不見得他比其他記者更不堪,他只是剛好遇到這位受訪者,既是受害者家屬,同時又有一個家屬成了嫌犯,他的傷心是兩部分的,情緒非常複雜。這名記者其實沒有這麼壞,只是爆到一個大地雷,如果公司因此要給他比較嚴厲的處份,我覺得不是很適當。我反而覺得,公司應該要有一套制度,針對這種違反專業倫理,或是有一點疏忽的情況,可以分幾個等級,不要讓員工覺得從頭倒霉到尾。我看這樣的播出影片,我當然是覺得不太妥當,但我不覺得他有敵意和惡意,反而是,那種態度在問嫌犯,其實每天都在發生,只是對象是嫌犯,大家就覺得好像應該,對象是受害人家屬就覺得倒霉,這不通。這態度不太好是確定的,但只是因為問到的是被害人家屬,就被無限放大。所以我希望,公司是不是有一個制度,針對這種不小心犯錯、不小心造成軒然大波的,或是不應該卻犯下重大錯誤的,可以有一套做法,依照情節輕重給予適當懲處,例如情節輕者申誡、寫報告啦,嚴重者罰金一日薪、兩日薪之類的,這樣對記者比較有保障。此案不至於把人開除吧?

余朝為:不至於開除。

黃葳威:他有沒有依照災難或意外事件採訪原則處理?

黃:有,這是在封鎖線外的採訪。

黃葳威:那就已經避免了侵入式的採訪,在封鎖線外,沒有問題。這規範裡頭有提到,畫面不可造成負面傷害與影響,但這畫面不是我們記者拍攝使用的,那側拍上傳的人有求證嗎?那是否也要去申訴側拍的人?

林維國:T台在現場直播,有通知現場(被拍攝)的人嗎?

余朝為:沒有。

林維國:所以這算偷拍嗎?這也是個問題。

余朝為:這是大家設定的採訪場合,很難界定是偷拍。

林維國:我預期這種網路直播新聞的採訪方式,會造成新的問題,像是這影片中的受訪者,他後來有露臉,但他不見得願意啊,他的權益在哪裡?這恐怕會構成其他的問題。我們的記者雖然是在一個設定好的現場採訪,但他恐怕也不清楚自己會被直播出去,再加上時間急迫,所以把平常採訪的強勢態度表現出來。這裡面有幾個環節,除了直播的問題之外,記者在現場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以目前台灣新聞業界來看,十個有八個會中。再者這件事情會這麼嚴重,我認為是因為網路的散佈而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但我們在討論懲處時,應該將以上的環節做通盤考慮。也就是,第一,記者是在不知道會被直播出去的狀況下,也就是無意間造成公司聲譽上這麼重大的傷害,第二,他已經做了自我檢討,我認為站在我們委員的角度來看,他確實有虛心檢討了,並沒有強詞奪理之類的。第三,我們也不宜過度打擊第一線同仁的士氣,再來就是對懲處的上限,我也贊成律師提出的方法,公司是否對懲處有一套原則與規範,如果有的話,非常好。但我也很高興聽到,公司不會因為外在的壓力與聲浪,就用最嚴厲的方式來懲處員工。

黃葳威:直播的人是新手?如果是資深的,應該可以理解第一線採訪記者的焦急,不會刻意把這樣的片段上傳。

余朝為:這是上傳到TVBS官網,內部應該還是有一定的機制。

黃旭田:在第一時間直播結束之後,他又擷取片段po網,我們的記者變成被報導者,他傳播這個新聞,是吃兩個人豆腐,既吃被害人家屬,也吃我們的豆腐,我要譴責這個。

林維國:他拍攝的角度,我為什麼說偷拍,因為他中途有移動角度,他可能發現有哏、有料了,所以躲到一個比較不會被發現的地方去拍,這個T台記者用心不會良善的,可能是故意的。

黃葳威:這個直播的部分,週三NCC的座談會應該也會列入討論吧,電視台的網路新聞中心,他的守門人原則是什麼?

黃謙智:目前沒有聽到有人提過。

黃旭田:直播沒有問題,但直播結束後,第二度剪輯之後放上網,這個動作我覺得不可原諒,你明明看到一個記者表現不佳,你就大方做一則新聞說某某台記者素質差,我就認了,但你po這一段,什麼都不講,就純粹是來損我的,為了傷害敵台為目的,沒有其他目的啊!

黃謙智:對他來說,就是點閱率。

黃旭田:但這影片也傷到家屬,他這種才是沒有同理心,踐踏那位家屬,被我們記者質問倒霉一次也就罷了,又被放上網不斷散佈、放大,我們自己沒有播出這段啊,當下對他確實是傷害沒錯,就像我們打人一下,但打人動作被不斷重播,什麼意思啊!

林:我看網路新聞直播可能又需要一個大事件引發抗議,大家才會認真去討論。



===決議事項*=======

1.網路影片素材,如果權利人有明確要求的話,我們原則上尊重權利人的要求。

2.記者本身已經寫了自請處分的報告與事件經過說明,公司也將做出懲處,建議以罰金或申誡處理。

3.建議向公會的自律委員會提案,研擬網路直播新聞的倫理規範原則。




熱門新聞
推薦文章
  • 壹電視新聞台客服: 0809-009-995
  • 客服信箱: service@nexttv.com.tw
  • 壹電視綜合台客服: (02)7737-4681
  • 客服信箱: webservice1@nexttv.com.tw
  • 壹電視電影台客服: (02)7737-4683
  • 客服信箱: movieservice@nexttv.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