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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201611)

   2019-07-12 23:30 點閱:0

時間:105年11月04日

地點:壹電視四樓會議室

出席:主委-政大廣電系教授 黃葳威

委員-輔大大眾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 林維國

委員-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許文青

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黃旭田

委員-銘傳大學廣電新聞系助理教授 杜聖聰

委員-壹電視副總經理 余朝為

列席:壹電視編輯中心主任 王希文

壹電視編審 黃謙智

====會議開始===============================================

黃謙智:記者處理輔大夏林清院長停職案,訪問鄭村棋先生於新聞中出現”巫女”,因而收到NCC來函,我們先看這則新聞。

(播放新聞)

黃謙智:這個新聞是當天輔大召開記者會的配稿,其他相關新聞都沒出現”巫女”,唯獨這則出現,經詢問記者為何沒有保護被害人?記者表示這是受訪者回答時自行提及,而且巫女的男友架設一個以巫女全名登錄的公開性質臉書頁,他認為這就是當事人決定公開,所以才會在新聞中露出巫女姓氏。

余朝為:開會時都有再三提醒,沒想到還是有疏漏,我覺得還是要請委員們提供建言。

黃葳葳:維國老師先請。

林維國:這個案子就新聞專業或相關法規來講,確實有幾個資訊上的錯誤。首先,夏林清不是系主任,第二個,記者用字要更注意一點,比方說鄭村棋有時候用”丈”有時用”夫”,照說在標題時應該用”夫”,雖然是小疏失,但涉及新聞資訊正確與否,還是要再努力。除了記者的OS提到這個姓氏,受訪者也提到,所以我們也要思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余朝為:應該也要消音。

林維國:法規上來看,確實應該保護,我想這是非常清楚的原則,而且多年來我們也是很努力這麼做,我看在這件事情上,衛星公會的自律確實做得不錯。只是當記者認為這個姓已經公開,不需要保護,代表記者心裡那把尺已經鬆動,我覺得這件事情就是一個機會教育,所有記者都應該把那把尺放在整個電視台應該遵循的原則,電視台要遵循的很清楚就是相關的法規、新聞專業以及新聞自律,不是記者自己認定的,一旦記者個人認定這個姓已經是可以公開的資訊,就會把整個台的商譽給賠進去。記者日後要知道,不是以他的標準為準則,而是應依循整個台的標準。

黃旭田:我的意見在結論部分是一樣的,但另一方面我想提出,在保護的角度上,要做到甚麼程度?保護有幾個標準,未成年一定要保護,因為她年紀還小沒有判斷力,而且將來的恢復力也沒辦法估計,所以未成年一定要保護。第二個要看她是哪一方,我們對被害人保護比較完整,對加害人就沒有那麼百分百的強調,所以加害人、被害人是一回事,年紀是一回事,當然,更重要的是對於主觀意願的評價要如何處理?我們都假設這件事情應該不要讓人家知道會比較好,這個前提是因為被人家知道會有一些傷害,名譽、歧視、不友善等等,通常我們都假設不要讓人知道會比較幫助她自癒等等。在這個個案中,當然她是雙重被害人,她還在創傷中是無庸置疑,因為她持續受傷害才有那麼多人跳出來來協助她。我們如果以”尊重她義無反顧要把這件事情公開”,但卻無法明確了解她的心理狀態跟心理準備,就說公開沒關係,我覺得這個結論下得太早了,在客觀上她應該還是要受到保護的。可是我們也必須承認,在現實上她所採取的做法,可能是不理智的思考,事實上她自己做了很大程度的公開,雖然是她男友架設的網站,但她男友的動作是需要很多她的配合跟協助,所以可以解釋成這個女生可能需要透過公開來自我強化,她認為我就是要面對,把話講清楚。所以客觀上我們是不是要沿用過去的標準?我覺得這可以討論。客觀上,對不知道的人來說,輔大女生和輔大巫姓女生,有沒有說那個姓,我還是不曉得她是誰?可是對跟她離的比較近的人,比如說輔大學生或她們那個社群,本來就約略知道這件事或者很容易知道,有沒有這個姓他們還是會知道。我的結論是,不要因為被害人有意或無意採取的一些似乎不反對公開或願意公開的態度,我們就視為她放棄保護,我們愛怎麼報就怎麼報,這個我當然不同意。可是我們如果考慮諸多因素,我們原來不公開要保護的做法上,是不是也要維持一百分的純度?假設這時候我們要譴責或處罰那個記者,我覺得力道不用太強,因為這背後有一些價值判斷混雜在一起。對網路世代來說,我們現在遵循的標準是不是有微調的空間?當然可以討論,可是記者沒必要去捅馬蜂窩,第一線的工作就是依循標準,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許文青:衛星公會自律綱要準則的第二條有提到,你就要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其他的細點裡面也寫得很清楚,記者如果有疑問應該回頭去看,這是目前大家要依循的原則,很多事情因為不斷發酵,你知道很多不代表你可以講出來。另外,當事人覺得可以公開不代表你也可以公開,就像很多家長把孩子帶出來,不管家長如何的大方,小孩子不可以曝光就是不可以曝光。即使外面怎麼討論,記者心裡有疑惑的時候可以帶回來新聞部,未來我們帶到公會或自律委員會來討論,規則怎麼修改或放寬,但是目前規定怎麼做,就應該依循。

杜聖聰:記者基於善盡保護的原則,姓氏應該避掉不該報出來,至於受訪者提到的部分,不至於要消音,但是口白上字時應該略去不要出現在螢幕上。類似的事情,因為事情發生後網路的發酵,網路的辯駁,讓事情愈發複雜,我們應該給記者一些判準要件,指涉到當事者特別是被害人這一方,只要有身分曝光的疑慮,任何再好的線索都不要提。在輔大特別是社科院,只要講”巫姓”大概就知道那個人是誰了。

林維國:在她們系上根本是都知道,她們因為全系一起開會,但這是系內的問題,我們就不去提就好。

杜聖聰:在報導的時候,名字就是不能提,即使受訪者講到最好也不要用。

林維國:我們的原則都講得很清楚,記者如果能遵循這些原則當然沒事,但是記者如果能更主動的,例如受訪者講了姓氏,記者應該跟受訪者溝通,請受訪者換個說法不用把巫講出來,這樣我們也不用擔心BITE不能用,還要消音等等,記者應該更主動一點。

余朝為:記者本身的認知就有需要導正,以新聞專業、自律原則來說,我還是要採取最高標準,剛才各位委員也提到相關的意見,保護原則是沒有模糊的空間。

林維國:我個人是贊同黃律師的看法,對記者的處分我覺得不用太過嚴厲,因為她的想法我們可以理解,只是希望她回到整個電視台應該遵守的原則上。

黃旭田:不是苛責啦,不過記者從公開臉書就認定得當事人同意公開,這一點要非常小心,因為得被害人承諾這個說法是一種免責、排除違法性,在法律上這是一個很重的反作用力。當事人自己公開不代表她同意你報導,這是兩回事。如果記者有這種想法,你只要問記者”你有問她同意你報導嗎”,因為報導是你在報導,她昨天同意,她今天可以不同意啊!你在報導的這一分鐘跟她在網網站宣稱任何人的報導都同意可以接受,這中間還是有差異,所以記者在報導時還是要注意,當她感覺到對方的態度,不等於對方真正的意願,這差很遠喔,你一旦主張得被害人承諾,一定要對方具體明確的同意。她PO在網路上可能明天拿下來,後天又公開,所以結論是對方是個情緒不穩定的人嗎?說對方同意這一句話,反而要更注意更小心,不要隨便講出來。社會可能認為人家就是無知你還踩著背上去,本來沒有惡意反而因為這句話引發誤解更麻煩。

杜聖聰:我的補充意見是壹電視除了電視還有網路,類似這種案件,我們在傳播訊息的時候,我希望網路比照電視的標準。

黃葳葳:受訪者或表演者他的內容我們是不是要忠實陳述,有時候是可以討論的,之前珍妮‧傑克遜為了增加收視率,表演時裸露,三大電視網也是做了處理,受訪者把姓說出來我們是不是就要完整呈現?我覺得這是兩回事,還是要提醒記者,受訪者脫口而出或情緒反應,守門人應該善盡職責。對兒少權益的保護,性侵被害人的保護,再多也不為過,像以前引火自焚新聞也是要停格播出,這樣的概念要灌輸給新進的記者。

杜聖聰:應該讓所有人都知道,碰到性侵的新聞,彼此互相提醒,不必搶快,寧可多看一眼。

黃謙智:我跟幾位年輕記者聊時發現,他們普遍認為臉書也是一種媒體,所以臉書上公開就表示這是一個公開的資訊了。

黃旭田:臉書當然是有公開跟不公開,台灣年輕人使用臉書的時間很長,重度使用者更是不停進進出出,但是有幾個人會去看臉書的設定究竟是公開還是不公開?這個功能雖然很有趣,很多人根本不會去設定不公開,”允許公開”這個功能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幾乎沒有,臉書不是一個可以隨時自我保護,而且客觀上沒有人在使用這個機制。換句話說,不因為這個功能而宣示我要公開或不公開。

林國維:網友可以因為臉書認為這件事是公開的,但電視台不行,因為我們是有規範跟標準的。

余朝為:這個新聞除了記者的認知,對我們來說也是一個機會教育。但不管怎麼樣,電視新聞就是要用最高標準來把關對被害人的保護。

黃葳葳:請壹電視對一些同仁在兒少、性侵新聞處理原則加強溝通,消彌認知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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