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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1505)

   2019-07-12 23:15 點閱:0

時間: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十二點三十分

地點: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4 樓會議室


與會人士

黃葳威 主委,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

余朝為 委員,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林維國 委員,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位學程主任/大傳所副教授

許文青 委員,晚晴婦女基金會總幹事/常務理事

黃旭田 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

簡振芳 委員,壹電視新聞台採訪中心副主任

王希文 列席,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暫代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討論申訴案

第一案 爭鮮壽司案

第二案 男童翹家被拐至摩鐵遭性侵案



會議紀錄

黃葳威:上次會議是否有後續要報告的?

王希文:沒有

黃葳威:那我們直接進入申訴案的討論。

王希文:今天有兩個案子,我先跟委員報告一下。

第一個案子是爭鮮壽司新聞案件,這是我們根據民眾爆料,爭鮮壽司南部某店好髒,爆料內容還包括手機拍攝的影片。南部新聞中心在4月2日製播新聞,但記者在前往店家欲做平衡報導時遭拒絕。新聞播出後,爭鮮寄出律師函(副本寄給NCC),指影片是一兩年前的舊聞,華視新聞一兩年前就已做過。本台經過調查後發現,記者確有查證不足之處,已將相關疏失人員與主管,提報人評會議處,並與對方取得共識,在5月5號的新聞節目中,以跑馬方式『4月2日「連鎖壽司店髒」新聞,因引用錯誤資料造成困擾,特此澄清』之文字內容進行澄清說明。至於NCC則是來函要求將此案列入倫理委員會上討論。我先播放一下此則新聞。

====看影片====

王希文:在新聞裡面,我們並沒有特別提哪一家壽司店。

黃旭田:我有兩個意見,就是說事實的部分,人家提供一個影片,我們不管是沒有查證,還是查證被拒絕,這是一件事。可是最終就是沒有查證,對不對?沒有去現場做查證,對不對?

王希文:根據記者的報告,他們有去現場,但是店家不讓我們進去。

黃旭田:對,被拒絕。但是我剛聽這個稿子是說,『民眾反應說,這樣是便宜行事,什麼什麼…那誰敢吃啊!』但店家回應說並沒有便宜行事。我想知道,這兩段話從哪來的?因為店家不讓你採訪啊,所以店家真的有說『我們不是喔,我們沒有便宜行事』嗎?所以我們到底有沒有真的去做平衡報導?看要不要再聽一次。

第二個,店家做了一個回應,民眾也做了一個抱怨。這東西為什麼會跑出來,應該不是我們自己沒事去翻一個舊東西出來播,一定是民眾寄給我們的。寄給我們的,所以是要陷害爭鮮?或是吃飽沒事幹,不知道是什麼動機,他寄給我們,我們有機會訪問到這個寄的人嗎?不然怎麼會有民眾指控的那一部分?


簡振芳:裡面是有。

王希文:有聲音來源。

黃旭田:所以民眾指控,那個聲音是一回事。所以民眾寄回來是自己幫你做好,連聲音都有了嗎?

黃葳威:還是他上傳YOUTUBE的?

王希文:應該不是YOUTUBE。

林維國:有民眾的聲音。

黃旭田:對,有民眾的聲音,而且他報導也講說『民眾說什麼什麼』。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如果單純是一個被害的狀況,人家丟了東西給我們,我們因為去查也查不下去,那只好就播了。這樣的錯誤是一個程度。

可是如果我們在製播上,不但查不到,自己還杜撰一段民眾的話,跟店家的回覆,這樣的惡行是會比較高的。所以我希望確認,我們的疏失跟錯誤是哪一種。因為這樣才能釐清,給同仁教訓,要不然這老實說,前段發生這個事是倒楣,因為有人丟給你,因為疏失,到此為止我都覺得是疏失。可是如果還加了那些話,可見我們製播的那個品質,就常加油添醋,那是第二個問題,我希望釐清這個事情。

簡振芳:他們有去找店家。剛剛看到店家回應,沒有便宜行事的部分,是因為他們不願意面對鏡頭講。他們說是分公司,在總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他們不能接受採訪。但我們有告知民眾投訴他們的東西髒,問他們是不是因為最近缺水,所以便宜行事沒洗?店家回應說『我們沒有,我們還是都有照流程』。大概就是記者到了那家分店去,跟店長溝通的那個過程,他把店長的話引述到文稿裡。所謂他不願意接受採訪是說,他沒有被授權可以面對鏡頭講話。他的意思是說,要請總公司那邊同意,或是統一由總公司那邊說明。記者有大概問店長說,有民眾跟我們投訴蓋子很髒,是不是因為最近缺水所以都沒洗。店家回記者說,我們沒有便宜行事,我們還是都有一定的流程,但是他們不願意面對鏡頭講。

許文青:這個影片的來源,確定是一兩年前的影片嗎?

王希文:我們後來去搜尋網路上的確有,確實是個”舊”帶。那提供的爆料者,不曉得是不是同一個人。

黃旭田:但是不是華視拍的,是民眾拍的?

簡振芳:也是民眾拍的。

黃葳威:所以又提供給你們?

黃旭田:所以要嘛捉弄你們,要嘛就捉弄爭鮮。

余朝為:我覺得新聞的真實,新聞的查證工作,是記者的基本工作。那這個事情,其實公司,包括新聞部也做了深切的檢討跟宣達,在這塊的查證工作,務必做到確實的問題。其實提到說一個高雄的分店,他沒辦法受訪,也必須要查證到總公司。這些我們在後續記者的教育,其實都有去做。

包括負責執行的記者,我們現在都在議處當中,而且應該是個嚴懲。

這部分應該會在下個月有結果出爐。我想這也可以當一個很好的記者教育教材。無論你在過程裡面,任何的理由都是一個解釋。後續教育工作,跟記者養成是我們的重點。


黃葳威:什麼叫做嚴懲?

余朝為:因為這個新聞你在查證是有不足的地方,所以在我們的人事規章裡面,是不容許這種事情發生的。

黃葳威:那會怎麼樣呢?

余朝為:現在還沒做出結論。

黃葳威:過去有這樣的狀況嗎?

余朝為:我在這邊工作印象中,好像還沒碰到。

黃旭田: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意思對不對?

余朝為:我們在認定上是這樣。因為飲食,吃的東西,其實一不小心就會對商家造成重大的傷害。就像以前的瀝青鴨事件一樣,瀝青鴨也害那些鴨農,

尤其在飲食這塊,其實如果說你一個不小心,都有可能讓一個招牌砸掉,會影響蠻嚴重的。

林維國:我在這表達一點意見。我很肯定台裡面已經有做--因為這個個案而做的教育訓練。因為這個個案裡面有很多細節,很多值得其他同仁來參考,未來查證一定要非常全面。這個案子很明顯的就是只查證了那個店,而且那個店到底有沒有給他看影片確認,這些實際上是出現問題的。那個店,實際上也不是惡意拒絕,而是說應該由總公司來回應。這個好像也沒有在我們新聞當中出現,代表店家他不是態度不好,而只是說他要得到總公司同意。既然他們都這樣講,說要到總公司,可是剛簡先生講過沒有到總公司,這個很明顯是我們的疏失。那爭鮮的角度,或許我們已經有用跑馬道歉了,但他也許覺得還不夠說不定...

余朝為:這塊OK了,在協調的的過程當中,雙方已經有共識了。

林維國:但就我們知道國外有些例子,他們一定會覺得失衡,我們對他造成傷害,但現在只用跑馬的方式。不過還好爭鮮有達成共識就好。我是覺得針對這個案子,台裡面要好好重視,我也覺得在後續的部分要嚴正的來處理。

黃葳威:還有其他要補充意見嗎?

許文青:我在想這個案子會不會是一個新的開始,也就是說未來應該要新增這種

教育訓練,對這種有民眾爆料的影片,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查證。因為

就我來看,這個記者可能看了這個影片,然後就去了這個分店,這個分

店有沒有告訴這是兩年前的事情,對當時也沒有辦法回應,說我們不是

總公司。但是記者在跟店長或店員的溝通過程中,大家還是有來有往

的:「你們是不是缺水沒有洗」「我們沒有我們沒有」,他是在執行一個

採訪過程,唯一的最大問題是,這個來源從頭到尾是個舊聞,但是這件

事情沒有人知道。所以我想未來的話,應該還會有很多的爆料影片出

來,那壹電視這邊用甚麼樣的方法來確認,這個影片的來源,是立即性

或最新的,兩年前三年前的影片可不可以拿來當新聞,也未必不可以。

如果華視沒有做過的話,或是不是即時食安的問題的話,那可能他有東

西是挖出來的東西,你用一個什麼樣的標準和甚麼樣的流程,告訴將要採訪的記者,你要查證的方式將是會經過什麼樣的過程,才不會出紕漏。我覺得這是重要的一點,不然大家拿到影片,做不做?只要人家不回應,我們是不是告訴人家,我們不發?那編輯台可不可以接受?

黃旭田:我可不可以再確認一下,那個影片上,因為不知知道是哪個店家對不對?

看不出來?

王希文:沒有提。

余朝為:完全沒有提爭鮮。

簡振芳:也沒有他的商標或是什麼的,都沒有。

黃旭田:我的意思就是說,那個影片也不是一眼就能辨識出爭鮮,要仔細看才看得到。時間地點我們也不知道,對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丟給我們的人,因為假設他是爭鮮好了,也要講哪一家吧?不然你光看影片不會知道是哪一家爭鮮的吧。所以我好奇的是,這個人來這邊爆料,他有附其他說明嗎?不然我們怎麼知道去找那一家呢?

余朝為:因為在過程中,應該是有跟爆料對口過,然後有指名過哪一家,所以才會找到,過程應該是這樣子。

黃葳威:找到那家有把影片給對方看?然後跟他們求證?

簡振芳:口述而已。

王希文:最後收到爭鮮的律師函,去網上搜尋,我們也才知道影片是舊的,不然這中間沒有人知道。

簡振芳:爭鮮的意思是說,兩年前華視報導這個之後,他們就已經有改善了。所以兩年前確實出現過這樣的狀況。

黃旭田:剛剛講說有跟爆料的人對口過才知道是哪一家,對不對?所以是有那個

人嘛。所以這就回到一個點,難道不應該問他說『你這甚麼時候拍的嗎?』

如果那個人跟你面對面的話。

王希文:所以就是整個過程有疏失。

余朝為:應該採訪的記者,或許在這塊沒有善盡到再進一步再追的一個狀況。

黃旭田:這分兩種,如果說這個人在你面前,你少問了這句話,那是一件事。

甚至你問,他騙你,這也有可能。如果是人家電子郵件丟進來,你根本沒有機會問,這是兩個不同的層級。一個是要問清楚,人事時地物;另外一個是,你若接到一個沒有人事時地物,你要怎麼去查核?這兩個發展是不太一樣的。

林維國:後者就變成我們被爆料者給耍了。所以這兩種可能性都有,我是覺得我

們內部要釐清到底是哪一種。

王泰俐:你們知道爆料者是誰?他的身分,就是記者去訪問。你們不是有訪問嗎?

你們不是有變聲訪問?

簡振芳:他們初步上來的報告,大概就是說沒有問,就直接當成新的素材。


王泰俐:可是不是有採訪他?

簡振芳:但我們記者沒有再去問他的身分,也沒有問他是甚麼時候拍的。他只說

他最近去吃的。

王泰俐:這跟南部中心做得有沒有關係?因為地方新聞人力精簡。所以我只是在

想,這事情發生在台北,查證的能力跟管道就會比較多。

簡振芳:可是我認為這是個基本功,跟人力沒有關係。就是你必須再去深入,再

去問,但是他少了。

王泰俐:你們現在爆料新聞很多,那有標準流程嘛?

余朝為:其實會針對個案去判定,比較有問題的爆料,查證就會更嚴謹。影響層

面更大的,我們編採會議會針對每條新聞該做什麼樣的處理,會大概說

明一下。在我們的編採會議結束,編審也會對比較容易產生爭議的做提

醒,大概在編採會議會做這些動作。

王泰俐:就口頭提醒記者?

簡振芳:主管,主管再轉達下去。

王泰俐:那你們怎麼不乾脆上網,讓所有的記者都可以有一個參考標準。因為在

做新聞的時候,有時間壓力,他一時也沒想那麼多,或者是想求表現,

或者是...很多原因。

簡振芳:因為這種爆料的東西,項目林林總總,很難寫一個標準流程。比如說這

個針對甚麼,只能說這個是爆料,我們就是一定要查證。我們就是跟記

者講,你們一定要查證。跟主管講,就是要求一定要查證。

王泰俐:這還蠻抽象的,我例如說當事人身分,應該會有幾個基本查證的面向,

就是說可以應用到幾乎所有爆料的,譬如說爆料當事人身分的查證,或者是影片來源,時間點。問清楚這影片怎麼來,是自己拍的嗎?或者是從哪裡取得?就是類似這些比較基本的問題。

簡振芳:就是比較概括性的標準流程。這個部份我們會著手進行。

許文青:我覺得這個唯一的問題就是,這是一兩年前的影片,那其他該有的他也

找人問了,其他說有沒有從這影片看出疑點的...

王希文:因為編輯台看這個影片內容,看不出問題。他有爆料者,也有口頭的平

衡。沒想到他後面是這樣子的問題。

余朝為:在議處的這塊,主管也被連坐了。這是每個主管應該去監督的。因為他

既然做到一個主管,那記者生涯的養成應該是夠的。剛才各位委員提到

的問題,也跟那位主管做過溝通。他後來也是自請處分,當然最重要還

是後續的加強。

黃葳威:如果大家的意見差不多,那我們綜合剛剛委員的意見,就是我們得建立

一個新聞消息來源還有查證的標準流程。另外,好像光主管口頭提醒還

不夠強烈,該有案例討論的教育訓練。這部分需要加強。

還有委員要補充其他的意見嗎?那我們繼續第二個案子。


王希文:第二個案子是5月17日各家新聞都有報導的「新北市小五男童翹家被拐至摩鐵遭性侵案」,當天這名男童由母親帶著出面開記者會,各台報導呈現要求男童直接說明被誘拐性侵過程,並被要求示範描繪歹徒過程。這篇報導引起兒少團體關注與提醒,衛星公會也將要求各台說明。至於兒少團體提出的問題是:

1.新聞報導是否已盡到保護性侵被害人相關資訊。

2.要求男童回答相關侵害細節,以及要求畫出歹徒樣貌,整個採訪過程相當不妥。

3.男童母親為外配,可能不清楚相關兒少保護法令,因此帶著孩子開記者會。

4.請各台別再播放男童受訪畫面。

我們在收到意見後,立即停播新聞,同時撤除網站新聞。接下來播放新

聞影片

===看影片====

林維國:現在已經都下架了嗎?我個人是覺得,這個報導的方向確實是對兒少的

權益是有影響的。因為感覺上,我不知道其他台其他台是怎麼報導,

那我們台,第一個,我們講的那個男童直接受訪,我個人認為是非常不

妥。第二點,應該整個報導的過程是要著重在防範,但針對整個影片的

過程來看,感覺比較像是為了感官上的刺激,為了收視率,所以站在兒

少的角度看,我認為是不應該的。而且這個男童沒有變聲,再加上直

接訪問當事男童,讓我覺得很不可思議。而且這個新聞應該導向如何避

免,但是完全沒有。

黃葳威:這條新聞出現幾個問題,包括保護不夠,足以辨識兒童,雖然男童有戴安全帽,但仍然不夠。另外描述性騷性侵的細節,都有違反兒少法問題。

王泰俐:這條新聞各家電視台都被投訴,但是陪同召開記者會的議員卻未出面,

這也很離譜,顯示這個民意代表完全沒有兒少法的觀念。現場記者,又是哪個記者要求男童畫圖,這個嚴重不妥。另外,整個影片中孩童既沒馬賽克也沒有變聲處理。

林維國:今天的會議雖然只有兩個案件,但是這兩個案子牽涉的層面,都是很嚴

重的。

黃葳葳:各台有對孩童影片上做馬賽克跟變聲上的處理嗎?

王希文:各台的處理不同,有些有另外再馬賽克與變音處理。

黃旭田:就我看來整個影片的過程很戲劇化。先是發生了這個事情,然後有孩童出面說明,接著記者請孩童畫出歹徒圖像,警方開始積極查緝,最後歹徒落網。影片上的給我的感覺,比較像是編故事。剪輯上的編排跟新聞上的描述,朝著這種方面進行。

簡振芳:這案件前因後果其實是,這個媽媽是外配,因為小孩子不見了,向警方

報案。但是因為警方疑似吃案,所以這個媽媽才找議員開這個記者會。

王泰俐:請小朋友畫圖,然後兇手落網,營造的很像是在現場。為什麼會刻意要小孩子在記者會上畫出兇手的模樣,是對案情有幫助直接幫助?還是要做出一則故事?

簡振芳:關於那個畫,是說小孩找到後在警局有畫,好像有靠那個圖順利抓到嫌

犯。

黃旭田:應該是先循著孩童提供的時間點,查過旅館、查監視器,這種比較有可

能。而影片的重點卻是直接將案件與破案銜接。頭接尾的方式,容易讓

人會有連貫的錯覺。

余朝為:這案子確實漏洞百出,事實上每天我們編採會議對於這類,包括兒少、性侵的新聞,我們都會特別提醒。但是這條新聞會這樣做我們也感到驚訝,不僅畫面聲音都沒有妥善處理,在細節上有非常大的疏忽。可能當天在提醒上也不明確,今天這兩個案子都要改善,不單是主管,記者也都要再訓練,以專案的方式,包括性侵、犯罪過程、自殺等都不能描述,進行教育訓練

黃葳威:這個記者其實很認真,還特地跑到該男童國小以及案發旅館做拍攝,但

是這很容易讓人直接可以辨識孩童身分。認真的方向偏了。應該以後類

似這種案件,要更以實質的內容作討論。就像林委員說的,今天的案子

雖然只有兩件,但是都是很值得討論跟再教育的案例。應該把檢討的內

容發給同仁,讓他們也能夠一起重新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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