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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201312)

   2019-07-12 16:13 點閱:0

時間: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地點:壹電視大樓四樓


與會人士:

王榮璋 (主任委員,台灣社會心理復建協會理事長)

紀惠容 (委員,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施逸翔 (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管中祥 (委員,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請假)

劉靜怡 (委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暨新聞所合聘教授)

余朝為 (委員,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童佑妤 (委員,壹電視新聞台採訪部門主管)

鄭毓齡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秘書長)

陳婷婷 (壹電視新聞台法務)

王希文 (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

張春華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會議紀錄


王榮璋:今天我們有兩大類要討論,一是對NCC來函要求(或建議)涉及到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要做些改變;另外就是申訴案件,今天有五件,希望在時間上能有所控制,是不是先說明這次議程安排與上次會議後續?

張春華:關於這次會議安排,來函申訴我們排除了一些與倫理委員會無關的案件像對壹電視網站與Logo設計的建議,我們轉給公司內相關單位參考、或是針對蘋果日報網站的投訴,建議直接向蘋果投訴,最後整理出這五件申訴案。

上次會議紀錄已上網,半年來的申訴案件與處理情形,同意上網的部份我們也整理出來張貼在倫理委員會網頁上。

至於上次會議有兩件申訴案有後續處理。第一件是棉被悶嬰案,我們向申訴人說明上次會議結論,分析如果公開道歉可能必須曝露姓名等資料,申訴人同意不再追究此事,不過另一個主要原因是這位媽媽又懷孕了,所以他們願意往前看,不想再談這件事了。另外一件有關頂新與味全報導要求申訴人提供更進一步具體說明,經聯繫申訴人也提供了廣泛的背景資料,但並未對特定報導提出具體說明。我們謝謝他的資訊,也歡迎他以後繼續指正。建議這兩件申訴案都可以告一段落。

王榮璋: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問題?沒有的話我們進入下個議程。


王榮璋:有關NCC來函,是不是先說明?

張春華:我們收到NCC來函,希望加強倫理委員會有關倫理方面的員工教育建議與審議權;另外在我們的組織章程第八條提到「本會有權要求壹電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得邀請相關當事人說明」,NCC認為應補強改正建議權,如主管或員工不服倫理委員會審議懲處結果,應加入覆議機制,可以再申請覆議。據了解最近NCC針對各個電視台的倫理委員會做了檢視,也分別做出不同的建議,剛剛提到的這兩項是針對壹電視,今天就是要討論我們是否要在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上做些調整。

王榮璋:這是建議或是要求?是不是已有一個底稿,所有與他們期待不同的都要改正?如果是這樣那,NCC何不拿一個標準版出來?大家在這標準版上再加碼。如果是NCC要求我們只能接受,如果是建議那就還有討論空間。

劉靜怡:我其實還有另一層次的考量。它要求增加倫理委員會有關倫理教育訓練審查與建議權,倫理教育訓練是公司應該要去做的事,而審查權與建議權是兩回事,它的意思是說公司要去做什麼樣的倫理教育訓練內容是要經過我們同意嗎?還是說我們可以做事前審查與事後審查?第二個關於主管或員工不服審議懲處結果應可申請覆議,可是我們倫理委員會並沒有懲處的權利,在組織章程裡也從來沒有提到懲處的權利,員工與主管如何來申請覆議呢?這根本是對象的錯誤。

王榮璋:所以我要先了解這到底是建議還是要求?

陳婷婷:其實NCC是有一個標準,也就是在一○一年度它覺得一般新聞頻道的倫理委員會要有一些條件,所以重新檢視我們當初訂的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有沒有它要的這些東西,如果沒有,就請我們補充在章程裡面。

劉靜怡:我剛剛的兩個問題是,以後是不是所有的頻道所有的教育訓練都要經過倫理委員會的事前審查才可以執行?而且我們還有事後稽核的權利?如果是這樣我們是可以寫進去。但這樣事實上我們已經去干涉到公司的員工訓練的權利了,這個責任是很大的。至於第二點,我們根本不能去懲處員工,我們也不能對員工減薪、記過,那麼讓員工來向我們申訴不是很奇怪嗎?這應該是公司本身內要設有申覆程序才對。可能要問得更清楚,不能隨便亂訂。

張春華:關於倫理教育訓練,我們的組織章程第二條本會職掌第四項也有提到「監督壹電視新聞製播倫理與訓練計畫」。

劉靜怡:就是呀,還是它希望我們寫得更清楚,有關倫理的教育訓練計畫做好後事前要給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可以去執行;每年的執行狀況要告訴我們,我們同意後才繼續執行,如果要這樣我們也無所謂。

王榮璋:可是這樣就會搞得很大,而且都要倫理委員會通過,我們要不要負責任?我們都是外聘無給職也不能隨便解聘,以後NCC是要追究倫理委員會責任?或是追究公司責任?

劉靜怡:NCC如果要當思想警察,它要負起它該負的責任;但它不能要我們幫它當思想警察。

王榮璋:我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在壹傳媒時候,陳致中與邱毅的辯論最後成為相罵大會,那時壹電視有轉播。後來倫理委員會就有討論電視台在處理這件事上、主持人在處理這事情上的倫理問題,我們也做出了結論,認為電視台在處理這件事上有什麼樣的問題,包括兩位主持人都聽不懂台語等;至於公司要做什麼樣的處理,對主持人做出什麼要求,我們並沒有建議。

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八條是如果我們要釐清了解狀況,可以請相關同仁來做說明,但我們不會在委員會裡做出決定,做成什麼樣的懲處。至於電視台要做什麼樣的懲處,是不是依據我們的討論或是其他考量,那是公司的權利。如果一個員工因此被公司懲處了,應該是找公司人事評議會或其他申訴管道吧。例如有員工承認自己有錯,但認為懲處太過了,那是要向我們申訴嗎?

紀惠容:我們在倫理委員會並沒有懲罰權,為什麼還要申覆?

張春華:原先的壹電視送給NCC的資料中是有「倫理委員會決議可以交由各媒體主管執行」。

劉靜怡:執行是指可以改正內容,調整報導的手法與方向等,沒有到懲處員工,我覺得建議去懲處員工是很過份的一件事。

王榮璋:站在電視台的立場,會希望倫理委員會有這樣的責任與權利嗎?一是教育訓練的審查與建議,還有就是員工的懲處。

余朝為:主席與各位委員針對這一塊也釐清了一些疑義,這函是給各媒體還是只給我們?

陳婷婷:各家電視台根據評鑑內容不同而需要不同的內容補正,這四點是給壹電視的。

余朝為:員工懲處是屬於內部規範,倫理委員會委員是不是適合介入?這一部份爭議性還蠻大的,這一塊我覺得是可以請法務與NCC發文單位再做溝通釐清。

紀惠容:有關教育審議與建議權我們組織章程的第二條第四項開宗明義也講得很清楚了,要再補充這麼多的細節嗎?

王榮璋:所以這兩項就請進一步了解NCC的期望與目的是什麼?

劉靜怡:尤其是第二項,我們本來就不認為倫理委員會有懲處權,所以不可能讓員工來跟我們申訴,這是NCC的既定政策嗎?它希望每個倫理委員會都有懲處權嗎?這樣已干涉到每個公司的實質經營了,是不是要講明白?

紀惠容:第一點還好只是希望我們更清楚,第二點太奇怪了。

王榮璋:我想再釐清一些,組織章程的第八條主要是對新聞的處理我們覺得有什麼樣的問題,決議希望電視台做什麼樣的改正,如果我們了解不夠或與事實有所差距,電視台可以補充說明也可以再議,但不是因為決議去懲處了誰而可以來向我們申訴。我們的決議與看法後續怎麼處理,這是公司的責任,至於公司懲處不當,也應該循公司內部機制去申訴。

有關教育訓練的審核與建議權,其實審核與建議是兩回事。如果看到某一個問題一直重複在犯,那麼我們會建議在哪一個部份要做加強;但審核是包括年度公司要為員工做什麼訓練都要送到倫理委員會審核。

紀惠容:組織章程裡提到「監督」都已經包括了。

劉靜怡:不妨回應NCC有關教育訓練的審議與建議權我們在組織章程的第二條第四項已訂定了,壹電視新聞部應該每個年度的倫理教育訓練計劃都會送到倫理委員會討論與通過,並做事後的稽核。

王榮章:各位委員都同意?好,就照如上處理。


王榮璋:申訴案共有五件。第一件是說報導檢評會新聞不夠客觀,共有AB二則。

張春華:這兩則申訴的內容與口氣都很相似,但所在地區不同。

劉靜怡:一開始就說你是藍色綠色,這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施逸翔:其中A所提到忽略關說案的事實,在影音的第三則就有提到。

王榮璋:有聯繫申訴人嗎?

張春華:申訴人沒有留電話,其中一個連email 都沒有,意見也很明確,所以就沒特別去連繫。

劉靜怡:我們可以回應「謝謝指教,以後我們會盡量客觀中立」。

王榮璋:如果沒有別的看法,我們就這樣回應。


王榮璋:第二案「粉絲團政治立場偏」。

張春華:這申訴人上次也投訴了粉絲團的小編,據了解他經常用激烈極端的用詞,而且喜歡獨佔議題,排他性很強,只要他一出現其他人的參與就變得很低,所以我們經營粉絲團的編輯是把他封鎖了。

施逸翔:他的發言中有涉及岐視或辱罵嗎?如果我是小編的話,我會透過臉書裡的互動功能去處理。

劉靜怡:我有一個學弟在轉貼了一篇文章,另一學妹在十二小時之內發了一百五十則回應,我那學弟還不斷的去和她解釋。有人問如果是我會如何?我說我會把對方封鎖掉,從此就斷交了。這人的狀況有這樣子嗎?有到這種程度嗎?

張春華:其實紛絲團如果有很多回應當然很好,但這人對自已有興趣的議題十分執著,常堅持要停留在自己的議題上,很容易就造成他一出現其他人就會迴避。這也不是政治立場的問題,粉絲團本來就有各種政治立場,最主要就是這種態度減少了其他人參與的機會。

劉靜怡:所以他是對報導的內容做謾罵還是連來粉絲團的路人都一併罵下去?

張春華:常是如果別人有不同意見的話,也一起罵下去。

紀惠容:如果他只是發表意見,封鎖他確實不太好;如果他一定要堅持自己意見常常每個人都罵,那就另當別論。但紛絲頁有一個特質,就是不適當的言論自動就會有人去抗衡,會有一種自然的平衡。往往你去封鎖他,他反而更瘋狂。

王榮璋:所以我們要說出封鎖他的原因嗎?

劉靜怡:有留下證據嗎?可能要找出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說明他為什麼會被封鎖。

施逸翔:如果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就封鎖他,是不太適合。如果他真的有獨佔議題影響討論的現象,可以先告訴他如果再不改善,將在幾天或幾小時之後封鎖,這樣處理是不是比較適當?

紀惠容:通常官方的粉絲頁很少在封鎖人的。

余朝為:完整的部份我可能需要再了解,但以我和小編的互動,我覺得他是很有耐心的人。不知這申訴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影響到粉絲團討論的進行,如果確實嚴重到這種程度,我覺得是影響到其他粉絲的權益,畢竟這不是個人的獨佔市場。我建議實際了解之後,我們下次會議再做討論。

王榮璋:所以第一部分,封鎖申訴人的原因是不是請負責的同仁具體做說明;第二部分,能不能建立原則,如果要封鎖粉絲的話,條件與原則是什麼,在下一次的倫理委員會上提出。也許這樣的條件提出後我們可以在粉絲頁公告,讓大家知道。


王榮璋:第三案「標題太聳動」。是說政府機關搬到新莊後,公務員是不是要交通津貼,可否說明一下?

王希文:意思是這則新聞中受訪者並沒有說到要交通津貼,但我們的記者報導卻說公僕要津貼。

施逸翔:受訪公務員是沒說,是訪問後面的名嘴說的。

(播放影片)

劉靜怡:公務人員的薪水裡本來就有交通津貼。

王榮璋:我看起來是我們的記者問胡忠信有人認為要有交通津貼,他對這事的評論是什麼。

余朝為:我印象中是在紙媒上有這樣的訊息,但這段新聞並沒有公務員直接的bite,胡忠信也可能是看到紙媒的訊息而表示了這樣的意見,不一定是來自記者的詢問。

劉靜怡:的確有媒體報導要有交通津貼,像聯合報就有報導。

紀惠容:所以這則新聞是回應紙媒的報導嗎?如果周延一點,還是應該去採訪一下。

王希文:申訴人也是在建議,他說可以用「公務員私下表示」,就說得過去。

余朝為:問題是在採訪與文稿的完整性。

王榮璋:也許可以去拍報紙的標題。

劉靜怡:可能是真的會有交通津貼,薪水單裡本來就有一欄叫「交通津貼」,外縣市來上班是有交通津貼,公務員的福利裡本來就包括這個。我覺得反而可以去追這個新聞,公務員的通勤津貼國庫要花二十億。

王榮璋:那麼針對申訴人我們怎麼回應?

劉靜怡:他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我們就謝謝他的意見,以後會改善。


王榮璋:下一案「扔鞋報導不平衡」。先看影片。

(播放影片)

王榮璋:申訴人的意見是沒有報導贊成扔鞋罰錢的聲音。

余朝為:我簡單的說明一下。就新聞的操作面來說,我覺得已經到了一定的平衡了。因為在這一則新聞裡,院長的陳述是完整的,法官的裁定就是另外一種贊成的聲音,就這一塊在新聞的呈現上是OK的。

劉靜怡:罰她的決定就是贊成罰她的的聲音。總編是這意思嗎?

余朝為:是,從整個新聞來看,它是已經有一種平衡了。

紀惠容:也還有院長的說詞。

王榮璋:加上判決的結果,都可以說是一種平衡。


王榮璋:最後一案「低分教師」,有些複雜,可不可以先說明一下。

張春華:這是大約一年前做的一個報導,是說南部高中補校的一個國文老師常給學生低分,而且在改作文時常有自己的特別風格,所以學生醞釀抗議,但是老師卻要告學生。申訴人就是這名老師,她說這個報導有兩問題,一是她從來沒有要告學生,二是學生也沒有要聯合抗議她;她說記者在播出這則新聞前並沒有向她求證,手機也沒有留下訊息。但我們的記者說她曾四次試圖找這名老師,還有一次是在校長前面打電話。申訴人後來還提到記者是被利用的,是捲入學校人事鬥爭的陰謀。

(播放影片)

王榮璋:校長的講法好像對老師要告學生這件事是知情的。

張春華:申訴人認為影片裡的校長說話是我們剪接的,其實談的是另外的事。申訴人還提告了出面受訪的學生,學生否認曾告訴記者說過老師要告的事,後來是不起訴處份。既然學生否認了曾說過這事,現在申訴人就認為壹電視要負責。

王榮璋:在多件來函裡,申訴人提出不同的要求,她主要的目的是要什麼?

張春華:在她第一份來函裡提到主要申訴的目的是一、想釐清事實,她沒有要告學生,學生也沒有要連署抗議她,她是個好老師;二、這一年來她受到精神的痛苦,壹電視應該賠償。但她在後來的來函又提到主要是要釐清真相,問題可能出在受訪的那名學生,希望我們能提供當初訪問時的工作帶。問題是,這是近一年前的事了,我們已經沒有工作帶了。

施逸翔:她要工作帶是要再去告這個學生。

劉靜怡:那可以告訴她,沒有工作帶了,如果法官要傳,記者可以去當證人。

張春華:她已經告過這學生了,最後是不起訴處分。

劉靜怡:她還是可以尋求法律救濟,交付審判,她第三封來函裡就提到。不過交付審判的成功率很低,也有些浪費司法資源就是了。

紀惠容:那就告訴她已經沒有工作帶了,如果要走司法途徑也只能尊重。

王榮璋:我們先處理,這則新聞報導有沒有問題?

劉靜怡:事實如果是按申訴人所說的那樣,是有些誤差;但至於她是不是一個好老師,對學生怎麼樣,這就不是一個事實問題,而是評價問題。

王榮璋:但就這一則新聞,訪問另外一造是不是必要的?

紀惠容:那當然應該要。

劉靜怡:那是應該要的。

施逸翔:可是記者說打了好幾通都聯絡不到。

劉靜怡:申訴人是怎麼說的?

張春華:申訴人說都沒接到,沒有來電顯示,也沒有留言。

王榮璋:也有可能留言了,可是說沒有留言,這沒辦法查證。不一定所有的新聞都可以訪問到兩造,但就這一則新聞沒有訪問到另外一造,是不是不太好?

紀惠容:確實不太好。而且校長在影片中也沒有直接提到這件事,到時校長如果否認他是針對申訴人的案子發言,對記者是相當不利的。

余朝為:我個人的想法,這件事發生時間太遙遠,校長如果要否認他也可以否認,我相信我們媒體工作者不會去剪接,一定就是針對這個問題去訪問校長的,但現在兩造也很難釐清了,所以如果有必要,司法去解決也許是一個辦法。

劉靜怡:申訴人有說要告壹電視嗎?

張春華:她說想釐清真相。

劉靜怡:她在來函的最後說希望能取得證據、法律上的協助,我們可以告訴她,很抱歉要的證據已經不存在了,這是在新聞操作實務上不可能留一個一年前的工作帶。

王榮璋:即便工作帶還留著,如果有當事人要,我們就可以給他嗎?

劉靜怡:不可以,他還是要透過司法程序。

余朝為:在進行司法程序時,如果檢察官或法官提出要求媒體提供才可以。

王榮璋:所以即便是有帶子,也是要透過這樣的程序才提供。申訴人告了學生敗訴,她認為原因是我們沒有提供工作帶,也因此認為我們要負起精神與損害名譽上的賠償。

劉靜怡:她沒辦法用這種理由要求賠償,她只能用我們的報導對她造成傷害要求賠償,那她就要證明那個傷害的因果關係。如果公司不介意她去告公司或告記者的話,那只能這樣子。

王榮璋:我們在回覆當事人時,要對她後面這些資訊做回覆嗎?

張春華:申訴人提供的資訊很多,其中還包括學校內的人事與財務上的糾紛,狀況有些複雜,但我們只能針對這則報導是不是站得住腳,有沒有疏失?如果有的話有沒有補救的辦法;如果沒有的話如何回應當事人?

王榮璋:我建議就她申訴的內容做回覆,她後面提到的一些狀況我們沒辦法了解,也沒辦法回應。所以我們回覆我們沒辦法提供工作帶,因為播出時間是一○二年一月五日,時間己久,帶子也常重復使用,所以已經不存在了。

余朝為:母帶的保存通常是看使用量,就像是電腦硬碟一樣,只要是滿了就要先刪去一些不重要的。母帶的使用量很大,經常是要重覆使用。

王榮璋:我們就這樣回覆當事人。


王榮璋:有沒有臨時動議?

紀惠容:一月剛好過年,如果沒有很緊急的申訴,我們是不是暫停一次倫理委員會?

劉靜怡:或者是我們不要等到二月底再開,可以在二月中開,因為如果在二月底開,該在一月底結的案子拖太久,或兩個月案子可能太多了。

王榮璋:大家都同意,下次倫理委員會我們就訂在二月十三日。如果有緊急事項我們必須在一月底開,那二月還是恢復到第四個星期四開;一、二月併在一起開的話,三月還是在第四個星期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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