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嫌在2006年以「為藝術犧牲」等理由,誘導當時年僅17歲的K小姐穿泳裝拍照,再以機會猥褻甚至性侵得逞。台北地檢署根據K小姐提告情節,逐一調查相關事證,並傳喚黃子佼出庭釐清案情,今(11)日以罪嫌不足等理由獲不起訴。
另外,黃子佼先前獲緩起訴的無故持有7支未成年少女性影像,經高檢署再議發回,北檢提出公訴,原本認錯的黃子佼更換律師後「改口不認罪」,檢察官再追加起訴黃子佼持有41支未成年影像,一併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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