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從事色情行業的張姓男子,引誘少女從事性交易,台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少女指證的接送車款不對,供詞也有出入,因此判決張姓男子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認為連他自己都分不清,張姓被告開的是賓士c250或c300,更何況是對於車輛不了解的少女,二審法官認為有理,因此判決逆轉,認定被告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