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家新創公司,今年一月尾牙抽獎時,有位員工運氣很好,四次中獎總共八萬元,卻只領到一萬,其餘七萬,公司找各種理由不給,包括中獎人不在場、獎金要跟著月薪分期發放,甚至以員工離職為由,自行認定他放棄獎金。雙方為此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員工按照僱主自訂的規則抽獎,構成獎金契約,事後追加得獎條件已經違約,判決公司要付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