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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板通過! 政院修法「過失致死」刑度:最重可判10年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主嫌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最高刑責僅5年,被批刑度太輕。對此,行政院今拍板修法,最高刑責改為10年。


▲太魯閣發生重大事故,主嫌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圖/壹電視)


台鐵太魯閣號發生重大事故,釀49人死亡、逾200人輕重傷,主嫌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現行最高刑責僅5年,讓外界質疑刑度太輕。對此,行政院今(22)日拍板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若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無論犯罪者情節輕重。這次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政院修法過失致死罪,增訂刑期級距。(圖/法務部提供)


政院修法增訂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圖/法務部提供)


至於如何定義情節重大?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明,審視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程度,以及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否重大,也就是傷亡結果的程度重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