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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113.08.29)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81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29日(星期四)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會議形式:實體會議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蔡又晴 壹電視新聞台新聞部副理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李惠真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林睿康

議程:

一、說明案

1.壹電視新聞台113年第二季(4月~6月)客服申訴統計報告。 提案緣由:例行性報告 

李編審:各位委員好。壹電視新聞台今年4月至6月的第二季客服申訴案件共有6件,請委員們針對我們的處理過程與方式提出看法與建議。

許委員:以「低級拚流量」這則新聞為例,建議記者應該更注意影片授權問題,同時也建議記者在詢問影片擁有者授權事宜,更注重禮節,對方授權意願應該能提高。 

杜委員:建議採訪中心可以提供記者詢問影片授權的注意事項範本。

黃主委:建議採訪記者在詢問影片擁有者授權事宜時,應該更注意溝通方式、溝通禮節,採訪中心也能提供相關範本讓記者參考。

結論:

記者詢問影片授權事宜,應更注意溝通方式與禮節。

二、討論案

1. 壹電視新聞台周一至周五 14:00至16:00播出的「狠狠抖內幕」談話性節目,今年5月起收到民眾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案件,因此進行提案,請委員們提供節目製播建議,期能更優化節目製播內容。 

李編審:約在5月至7月期間,本公司接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轉民眾反映,4月22日至4月30日期間以及7月2日《狠狠抖內幕》節目意見,相關函文及回函內容,除日前以簡報電子檔方式提供委員們了解,也同時提供紙本資料,再麻煩委員們給我們提供看法與建議,提升與優化節目內容。 

黃主委:請委員們提出意見與看法。 

林委員:節目製作人及主持人知道這些節目申訴嗎? 

李編審:本公司接獲NCC函轉民眾所反映的節目意見函文後,行政人員會發送函文影本給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回函處理事宜。而這些民眾申訴函文的回函說明,我都會請節目製作人先提供製播說明,然後與節目製作人討論處理事宜及回函說明內容。 

黃委員:有關節目來賓言論責任方面,先不提節目有無責任,至少大部分或全部責任應在節目來賓上,在道義上或評價上是如此。如果來賓是論述能力很強的人,任何議題都能論述,只要提供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他即能講述與評論,那其實他講述的內容並非他個人的意見,他只是個「說書人」,而這個「說書人」的素材是電視台準備的,那內容就是你借他的嘴巴去傳播而已,假設發生問題,這個來賓的發言內容沒有加油添醋,只是依照節目製作單位提供的素材,電視台的責任可能就會產生。所以你們要心裡有數,就是不同的來賓,會對節目造成不同的影響。 

黃主委:請問還有哪位委員要發言嗎? 

杜委員:政論節目要去查證,尤其是LIVE節目, 基本上確實有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我們對於政論節目的所謂查證,基本上,我個人的淺見是一個立場的揭露,所以他是在言論自由的這種角度當中,就是在這個電視的平台上,讓他去講他的立場,這是第一個,人家講到這種即時的查證,實務上的操作,確實有一定的難度。第二,主持人的角色是不可以沈默的,任由藍營、綠營來賓的對峙,主持人還是要適時抽離出來,回到對於內容比較沒有把握的時候,大概還是要去講,這個內容雖然是媒體報導,但若沒有問到當事人回應,進一步查證這個部分,其實在現場也應該講。同時,主持人對各來賓的評論時間也要有所掌握,避免這個陣營的來賓講五分鐘,另一個陣容來賓卻只有一分鐘或二至三分鐘的情況發生。第三個,首播、重播大概就是一、二天的事,比較有問題的是上架網路後,在Youtube的反應。第四個是內容有所本,圖卡要標明資料來源。平台要負責任,但真的沒有評論者的責任來得大。 

林委員:我很同意黃委員與杜委員的說法。第一,節目製作人及主持人必須知道節目可能會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訴,是否有一些做法。第二,我也認為主持人應該做些事,在美國比較有品質的媒體,主持人是會Hold住場面的,擺明支持民主黨、共和黨的來賓互尬,但主持人功力是很強的,主持人透過兩邊不同立場,讓觀眾知道這個真相不同的面向。 

許委員:做LIVE節目,製作人、製作群本身是要嚴謹的。因為我自己曾做過Call-in節目,我一天要Call 九個人,我已經管不得來賓是誰了,他只要願意上節目,我就感謝了,我給他一則報紙報導影印,把素材丟給他,我的事情就結束了,我沒有什麼特別時間跟他溝通,他要講什麼或不講什麼,但他能不能有時間了解他要說什麼,他也未必,這就會顯現出節目來賓的屬性,有的時候,來賓可能是當事人,有時候他是關係人,有時候他可能什麼都不是,就是一個名嘴、一個教授,他可以持中立立場,講一點學術上的內容,也就是說,通告發給不同類型的來賓,營造的氛圍與節目效果也不一樣。所以敏感性議題也許很熱,越是熱的當下,製作群必須思考得更仔細、清楚。此外,討論題綱也會主導節目整體的走向。剛剛林委員也說了,主持人的經驗是重要的,他能否掌握全局,順著大家的話,然後再拉回節奏,讓節目立場不偏不倚,這種功力不是什麼人都有的,所以可能也要特別注意。 

黃委員:對錯就是事實,事實是重要的,事實有查證問題,事實錯誤就有更正問題。平衡報導有公平性問題,這跟節目來賓有關,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問題,要用不同辦法解決。 

剛剛許委員說,節目每天都要播出,來賓很難找,來賓願意來就很感謝了,但來賓的立場比例,不要5:0,也儘可能不要4:1,儘量避免圍毆或一面倒現象出現,4:2、5:2的來賓立場邀請比例,勉強可以接受,若可以的話,也邀請立場比較中立的學者,學者可以進行理論性的說明,這是目標。而邀請來賓的過程,也請進行紀錄,萬一遭申訴時,即可說明製作單位努力邀請讓來賓立場比例達到平衡,但邀請過程可能不順利或來賓臨時不能來。節目題綱也很重要,若題綱結構疏鬆,可能就會允許名嘴愛怎麼講就怎麼講,有題綱等於有拉回來的功能。 

什麼樣的情況下節目可能會遭到申訴,事實錯誤就會牽涉查證,而查證方面,以LIVE的談話性節目來說,又很難做得到,這個勉強不得。若以名嘴來說,第一時間自己講出來的話,他一定程度是要負責的,所以完全沒有查證是危險的,這是第一個。但,很多時候不是事實的問題,而是批評、惡意貶抑,把人家說得很不堪,我們現在關於言論,刑法上有兩個罪,一個是公然侮辱,一個是誹謗,誹謗因為是事實,所以事實錯了有責任,可是可受公評的時候,查證義務降低,而公然侮辱就沒有免除的問題,把別人說得很不堪,可能就會成立,所以在標題使用、形容詞使用上,製作單位要特別謹慎小心。 

建議能否設立來賓公約,來賓上節目前,請他們簽,如果拒簽,製作單位可以考慮不再繼續邀請,除非他人氣超高,那就採取例外做法。來賓公約建議內容包括:一、應該盡來賓個人的可能作事實查證,二、有查證才有事實的依據,三、注意對人的尊重、避免強烈貶抑、嘲諷、令人不舒服的用詞,四、充分了解若有不適當言行,可能要負相當的法律責任。 

黃主委:首先講到前製部分,節目企劃在企劃過程,儘量多方查證,來賓多樣化、具代表性。第二是製作過程,有些電視台,節目執行製作會不斷舉牌提醒與談的來賓,有許多相關單位關注,發言內容要有所本。有時候來賓發言,面對鏡頭就會情不自禁地唱作俱佳,所以需要執行製作提醒,並在節目開始前提醒,甚至在某一、二個特別熱血時刻,也要進行提醒依據事實,當然這部分是包含主持人,主持人在節目當中扮演橋梁與中立角色,主持人需避免選邊站、加油添醋。也建議節目進行時,設立當事人澄清專線,在播出鏡面呈現,雖然他未必看得到,但節目儘量做到讓大家公開表達。此外,來賓邀請儘量立場並陳,而來賓也確實需要為自己發言負責。

結論:

1. 節目來賓邀請多樣化,各方說法並陳,評論時間儘量公平。 

2. 主持人扮演橋梁與中立角色。  

二、決議事項:

三、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