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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201808)

   2019-08-02 11:46 點閱:0

時間:一O七年八月卅一日(星期五)中午十二點卅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請假)

委員 王希文 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請假)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議題

(案一)國內劇場界知名服裝設計師、「大峰奢華服室」邱姓負責人,與楊麗花創立的「麗生百合國際娛樂公司」去年簽約合作,但邱指控,麗生百合未依合約給付尾款175萬,並霸佔租借500套戲服戲服不還,邱提民事訴訟,並控告刑事侵占罪。雙方8/21首度開庭。

但當天新聞,楊麗花與陳亞蘭等人均未出面,由律師代表出庭,麗生百合兩度發出聲明,除指稱是邱先生延遲交貨、違約在先,也警告媒體,不得引用邱先生提供的合約內容,以及楊麗花個人資料。

1. 此新聞涉及名人,且該歌仔戲《忠孝節義》,獲得文化部7420萬補助,爆發相關經費使用與製作,媒體不能報導?律師警告媒體刪除報導有無根據?

2.有關新聞中翻攝合約書及戲服設計手稿。律師也聲明不得露出,並指稱相關資料「涉及侵害個資、營業秘密、隱私」等,此案已進入訴訟階段,新聞可揭露的資訊到底有哪些?


黃旭田:這個新聞,我看不出文化部補助的這些背景資料,只有雙方的合約糾紛。關於假面國寶的部分,主播是引述說法,不是直接罵,這個部分是沒問題的。

黃旭田:戲服畫面侵權?還有涉及洩漏個資的部分?這個我看不出來。

黃葳威:有,在設計圖上有楊麗花簽名跟她的三圍。

王希文:楊麗花方面抗議有爭議的部分,可以再看一下新聞畫面?

蘇巧莉:好的,我們再看一次手稿的畫面。

杜聖聰:這個部分個人覺得還好,我的意見是如果從視覺暫留來看,畫面至少要停留三到五秒,人們才會有印象。

黃葳威:可是現在是網路時代,畫面只要上網,只要停格、擷圖,很多資料就會被看到。

黃旭田:這個戲服畫面如何判定一定就是楊麗花穿的,歌仔戲服要套很多層,而且這個手稿是誰提供的?

王希文:負責做戲服的邱先生。

黃旭田:他提供契約、提供手稿佐證,由我們做成新聞,我不認為報導這些內容有什麼問題。

許文青:我想楊麗花那一方抗議的是戲還沒上檔,服裝就提前公開,涉嫌洩漏商業機密,還有個資。

黃旭田:我們最多就是網路下架。

黃葳威:那我們下架了嗎?

蘇巧莉:這個是播出的第一版,第二版的新聞我們有做了修改,就拿掉手稿的畫面,所有新聞版本都沒有PO上官網。

杜聖聰:採訪對象爆料給媒體的證據資料,沒有道理還要給對方核對過。

黃葳威: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文化部補助的戲劇這個背景資料,我在新聞裡沒有看到這個部分,沒有提到這個部分,與公共利益無關,我們只看到雙方糾紛,然後又涉及污名化,我看其他台把“假面國寶”上標題,還做成主播鏡面。

蘇巧莉:文化部補助的這個部分,是採訪前就已經知道的背景訊息,我們是根據這個才判定去採訪的。

黃葳威:我看新聞處理的部分,壹新聞的內容沒有甚麼大問題。

杜聖聰:基本上我們的兩造並陳,就新聞內容是還好,就比例原則,如果能取得楊麗花方面的說法,會更好。

許文青:我只有覺得有比例失衡的,就一來一往方面沒有講清楚,只有設計方的說法,契約內容我們並不清楚,因為拿不到尾款的部分,或許是設計方有未確實履行契約也說不一定。

黃葳威:主要是我們處理爆料,還是需要有相關的公共利益,雖然這事涉文化部補助的大戲爆發的糾紛,但我們沒有說明強化這個部分,需要再多加注意。


結論:

1.相關報導內容均為引述及新聞查證畫面,應不致涉及洩漏隱私與毀謗,或損人利益。

2.只是處理爆料訊息,應有關公共利益:這個部分,應該多加強化並露出。


(案二) 護鯊哥恐嚇新聞,被民眾投訴妨害公序良俗,NCC評議後,裁罰6新聞台各20萬元,就此類新聞,媒體製播應如何掌握尺度,有何改進空間,避免再次觸法被罰。


杜聖聰:這個新聞很多電視台都被裁罰了,因為他的網路聲量比較大,所以媒體有興趣,就搶快製播。事實上就像千面人一樣說要下毒,其實媒體要揭露要報導這種言論、動作,等同協助這種恐嚇手法廣而周知、散發,其實這個就交給警方調查處理就好了。

黃旭田:如果是鬧劇,可以包一包,但他的手法若是具體可行的,媒體報導等同幫他推播,不能不慎。

許文青:這類新聞,個人認為是可以報導,但是只用他的畫面,單純敘述有這件事情就好了,相關聲音、言論不能用,恐嚇下毒的手法也不要交代,交由記者說明就好了,或等警方發布消息再處理。

杜聖聰:取材這種消息記者要做提醒,不能從他第一人稱的角度切入,要從民眾觀點出發,以環保教育意識還有安全提醒的方向導入才對,而且多包裹幾個保護鯊魚的方法。只做一個護鯊哥,還說明他的恐怖手法,容易動輒得咎,等同於擴散、強化了恐嚇的聲量。

王希文:避免做的像過去周政保新聞一樣嗎?

許文青:這跟吳宗憲兒子說要炸市政府,其實也是一樣的意思。

蘇巧莉:所以,各位委員的意見是,像護鯊哥第一人稱恐嚇、威脅的發言,這種BITE我們在製播新聞上不宜也不要取用。

杜聖聰:沒錯,應該要從商家鯊魚買賣,消費者的安全的角度出發。

黃旭田:公開恐嚇如果講“吃魚翅的人可能會倒大楣”這樣還好,我們可以說他言論偏激,可是他還說了方法,這等於是公然地利用媒體來犯罪,雖然他可以說他擁有言論自由,可是他還發表了他預備的行動及方法,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了,這個部分可以作為我們新聞取材的篩選標準,很容易就可以擋掉,不用冒險做這條新聞。

黃葳威:他的相關手法的確相當恐怖,上一次的擬斷肢就很像真的,這一次的言論又這樣激烈,雖然我們講求精確新聞,但是不宜直接、全部取用他所發布的影音,可以擷取片段或做部分的遮蔽,然後角度還是以公共利益及環保教育的角度出發。

結論:

雖涉及食安與公共利益,但媒體直接引述施姓男子語帶恐嚇的第一人稱言論,恐散播助長犯罪,引用網路影音做新聞,仍須謹慎以對。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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