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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201806)

   2019-08-02 11:46 點閱:0

時間:一O七年六月廿二日(星期五)中午十二點卅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 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出席:

主委 黃葳威 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政大廣電系教授

委員 余朝為 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委員 林維國 輔仁大學大傳所所長 (請假)

委員 許文青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委員 黃旭田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律師

委員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列席 蘇巧莉 壹電視新聞台編審


議程:

一、討論議題:

有觀眾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同時也來信到壹新聞反映,為什麼媒體報導上犯罪者的臉都要被馬賽克,反而受害者的家屬不是馬賽克,犯罪者如果在媒體上曝光,也可以讓全民都能夠知道也能更加速破案效率不是更好嗎?

對此,NCC發言人翁柏宗則強調,NCC並未強制電視台打馬賽克,媒體可能配合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主性打馬賽克遮蔽畫面,此為業者自律之表現,由於不影響觀眾收視權益,NCC不便干預此自律措施。到底媒體該如何拿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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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莉:(簡短說明)針對民眾投書,以及對媒體報導的觀感,請教各位委員,我們到底要如何拿捏馬賽克的標準,如何能做的更好?符合民眾觀感?


杜聖聰: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假定每一個人在判決前都是無罪的,當時的法意要求,也希望犯罪新聞在這種要求下做出一個馬賽克的規則及自律準則。另外,可能也衍生出一個媒體審判的存在。


杜聖聰:像這種罪證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媒體選擇無馬揭露,但萬一有錯呢?媒體絕不能存在著快意恩仇意識,媒體是報導現實、呈現狀況的人,畢竟不是審判的人,把案件案情脈絡說清楚、多少證據說幾分話,標準應該是要慎之又慎,按照目前規定,是行之有年的部分、也有它存在的道理。


杜聖聰:再舉南港小模被殺事件的案例(影帶是警方提供的),基於自己保護自己的立場、還有信守自己的天職跟本分,遇到這種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堅守那條線跟分際,記者這條路或許可以走得比較長久。


黃葳威:是的。從業人員應避免媒體審判、遵從無罪推定。


黃旭田:一般民眾當然會有疑問,新聞報導上為什麼媒體要幫忙罪犯或壞人做遮掩,其實像這種在報導狀態的案子,通常都在偵查中。不曉得審判當中的案件,媒體通常是怎麼處理?


余朝為:這個要看狀況,通常都較為寬鬆。已經進入審判的案件對被告而言,媒體報導的標準就相對較寬鬆。除非特殊狀況。


黃旭田:寬鬆的意思是指?馬賽克還是不馬?


余朝為:基本上不馬。審判的過程中通常都不加以馬賽克。


余朝為:從警方偵辦的過程中,到整個審判的過程當中大概都是這個標準。


黃旭田:所以馬就會一直馬囉。


余朝為:馬通常都會一直馬,其實很多案件的畫面是警方提供,比較有爭議性或者是他們認為應該要保護的,他提供出來的畫面就已經馬了。


余朝為:一般刑事案件,媒體處理上還是相對寬鬆。


黃葳威:我們也發現這次草原分屍案,一開始有馬,兇嫌認罪後,媒體就沒馬了。


黃旭田:偵查不公開就是到了一審以後,偵查終結以後就沒有不公開的問題了,那為什麼要偵查不公開,這有幾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就是說,其實偵查不公開是一個保密的概念,如果你把偵查的程序無限上綱跟著走的時候,有時候檢方跟警方的偵查方向會被其他沒到案的被告或嫌疑人知悉,有時候基於避免對案件的偵辦內容,讓其他相關的人充分掌握,妨礙到偵辦的必要性。

另一個是無罪推定,這個部分一般民眾比較不能理解,實際上,要定罪要到法官那一段才能最後確定,所以在檢察官或警察偵辦的階段,確實是沒有那麼大的把握的,如果再沒有這麼明確的階段,就像剛剛黃老師講的,一開始講這個人不是這麼百分百的時候,當然這樣講的時候,如果是他認罪之後就確定了,也是也可能是說即便是他認罪了也未必是必然的,因為頂替也可能是一種認罪,這個至少要經過一定程度的篩選,那這裏面還有幾個問題,譬如說你把臉大喇喇地露出來,這個對被告確實非常不利,因為我們在審判上為了達到這個無罪推定,實際上我們是主張說,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應該要像日本、美國,他們只有一張起訴書,是沒有附帶證據的,檢察官要向法官說服說我有什麼證據證明他是,那律師說不是這樣的。


余朝為:(無罪推斷)國外力挺在做。


黃旭田:我們國家是這樣,更麻煩的是我們的法官在家中看電視,每天看每天看,看完他就已經有心證了還沒看到人就已經未審先判了,所謂的媒體審判就是這樣一點都沒錯啊,媒體已經把案情都講完了,而且每天洗全國人民的腦,法官也躲不掉,所以要避免媒體審判是牽涉到很多層次的,一個是有罪無罪的心證概念,另外一個承審法官是不是不要那麼快拿到那麼多的資訊,這個是要討論避免媒體審判要討論的問題。另外要考量到那個嫌犯周邊的人,要不要那麼清楚的公布容貌,一旦清楚的揭露,他周邊的人也會跟著曝光。


許文青:其實我是覺得我們的報導還是就根據自律規範來做。


許文青:可是像這位家長提出的意見,同樣身為家長的我,我也是有相當程度不安全感,不知道我們身邊的陌生人是不是罪犯、通緝犯,如果讓我知道他的樣貌,我就可以偷偷地轉頭報警,像一般民眾、像是小孩父母的我們擔心的是這個,那就是看我們電視台在做的時候,依據自律規範要做到哪邊、什麼樣的程度,如果像警政署都公布的通緝犯,這個就可以不用馬了,甚至要多多露出,讓民眾可以協助檢舉、追緝,如果碰到案子剛剛犯,連警方都不清楚都不敢確定的,我們當然是要馬,採取無罪推定的方式給予保護,這個也是記者的自保方式,如果公布了他卻是無辜的,那要如何恢復他的名譽,這個也是自律規範的一個考量概念,可是我們現在新聞畫面出現都是一片模糊的,所以對民眾而言,不安全感是很高的。


黃旭田:一般如果有社會秩序維護必要性及壓力的話,應該就會公開了。


余朝為:是的,像是槍擊要犯、殺人魔。


黃旭田:嗯,這個一定會公開的。需要馬賽克的嫌犯應該是不至於傷人的、隨機殺人犯。雖然民眾的焦慮是可以理解,但是會在短期內有傷人風險的,治安機關應該都會提供相關、充足的資訊,給民眾提高警覺。


黃葳威:的確,如果對於知的權利這一點而言,民眾的確有一些擔心存在,像爆發華山案,我們女性朋友同事,每天都很準時回家,她們都不願意加班、留下來,因為覺得社會很亂。


黃葳威:可是就知的權利的部分,我們一般民眾也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對於相關新聞我們一定會持續關注,因為這個新聞有一定的熱度,可是我們媒體給的資訊可不可不要一直重複如何殺的、怎麼犯罪的細節,要多給一點年輕人如何自保的資訊。另外也建議提到衛星公會,希望能就無罪推定跟知的權利這個部分,我們的相關自律規範是不是可以做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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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避免造成媒體審判,產生錯誤及未查核的爭議發生,製播新聞還是嚴守內控與自律原則。

2.建議就司法偵查不公開,馬與不馬的自律規範,提案到衛星公會做進一步的討論,是不是有必要做適度的調整。


二、決議事項:無

三、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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